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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曾智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燕寬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燕寬之遺產管理人,因遺產管理人之程序費用係由被繼承人陳燕寬之遺產負擔,今檢具南投律師公會章程酬金計算標準請求以新臺幣50,000元進行酬金分配之認定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第1150條前段固有明文。惟依第54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自不得請求報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燕寬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被繼承人陳燕寬所遺坐落南投縣○○鄉○○段第907地號之土地,目前係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972號案件強制執行中,亦有聲請人提出之100年8月10日投院平100司執謙字第5972號函文第一頁在卷可稽。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結果,本院民事執行處僅定於100年9月5日上午10時詢價,上開土地並未拍定,足見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仍需善盡保存上開土地之責,難謂聲請人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然尚未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