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
(即被繼承人鄭從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良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鄭從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壹拾壹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從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鄭從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97年1月20日歿、生前設籍於南投縣集集鎮玉映里玉映巷9號)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鄭從林之遺產共計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之存款新臺幣(下同)801,090元。而被繼承人係出生於江西省廣昌縣,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並無親屬,無從召開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鄭從林遺產現值百分之1之管理報酬8,011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8年4月22日資五字第09825003790號函所附調件統計表暨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98年4月21日中區國稅投縣四字第0980007682號函所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29 日投檢兆厚97民參1字第12238號函所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民事陳報狀、南投縣集集鎮戶政事務所100年7月8日集戶字第1000001179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鄭從林於97年1月20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5號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函文所附之遺產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總計為801,090元。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4款前段「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之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得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於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即8,011元範圍內,核屬適當。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57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