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0號原 告 李志仁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李洪宜招
李銀滄李錫璋李玲英李芳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請求認領之子女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經原告具狀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