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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22號原 告 王雅芳被 告 王名煒即王雅芳.兼法定代理人 吳秋嶺即吳秋漢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名煒(即王雅芳之子)未申報出生戶籍登記,且自民國00年0月000日出生迄今均與原告同住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三O四巷三一號,由原告撫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新惠生醫院出生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並有起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可佐,故被告王名煒(即王雅芳之子)住所即為臺中市○○區○○路一段三O四巷三一號。則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芬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1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