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31號原 告 全興家被 告 林哲瑜兼法定代理人 林羽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生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全興家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林哲瑜非被告即其生母林羽婕自其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經查,被告林哲瑜係設籍屏東縣泰武鄉萬安村萬安四一之一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且原告陳報被告之居所亦位於屏東縣泰武鄉萬安村四號,是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