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 蕭崇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松施工處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不服民國100年10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