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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 劉林素錦被 上 訴人 賴培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九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七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洪儀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