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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黃源送相 對 人 劉台

劉愛玉關 係 人 黃金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劉愛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宣告劉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黃源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之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劉台之輔助人。

指定黃金木(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受輔助宣告人劉台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源送為相對人劉愛玉、劉台之舅舅,相對人二人自出生起即分別為重度智障、重度多重障礙,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二人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二人之父已死亡,母劉黃菊英前亦已受禁治產宣告,由聲請人擔任其之監護人,故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二人之叔公黃金木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如相對人未達可受監護宣告程度,則聲請對相對人二人為輔助宣告。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另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11條至第1111條之1之規定。亦為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第1113條之1所明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7份、身心障礙手冊影本2件、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養護費收據2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3件、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財產清冊、同意書各1件為證。本院審驗相對人二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醫師柯毅文前訊問相對人劉愛玉、劉台,相對人二人均尚能回應本院之點呼,惟關於其等之年齡、聲請人之身分關係、基本個位數加法等問題均沈默不語,而相對人劉台除沈默外,尚配合有搖頭之動作。又經該醫院分別對相對人二人實施鑑定結果略以:

㈠相對人劉愛玉部分:⒈個人史:劉小姐無精神疾病史,無酒

精或藥物濫用史,無家族精神疾病史,但母親及弟弟都是智障,現都住在安養機構。劉小姐原住桃園,小時候之發展情形不明,疑似曾有發燒引致智能障礙,就讀桃園啟智學校,不識字,搬至埔里之教養院約1年多,有智障重度之殘障手冊。⒉身體狀態:身材中等,血壓119/74釐米汞柱,脈搏71/分,生命徵象穩定,理學檢查及腦神經學檢查無明顯之異常。⒊精神狀態:意識清楚,專注力可,情緒平淡,無怪異、不適切或僵直行為,言語只有口語之表達片段,有些許之非言語表達,思考障礙及妄想無法測知,無自言自語或傻笑等症狀,聽幻覺及視幻覺無法施測,無焦慮、恐慌或強迫症狀,無明顯之憂鬱症狀,定向力及記憶力無法施測,計算能力不行,抽象思考能力不行,無自殺傾向,無失眠,無飲食障礙。⒋心理衡鑑:劉小姐於102年1月16日接受心理衡鑑,魏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Ⅲ)全量表智能(FSIQ)得分41,約為重度智能障礙;可個人性生活自理,其他功能性生活照顧則多需他人協助,無法理解社會情境脈絡,也難以判斷情境,以適當因應,對金錢、數量概念欠缺,難以計量、計算。⒌日常生活狀況:⑴基本之健康照顧和生活能力可維持,但常需他人協助。⑵可幫忙協助勞務性工作,但於日常金錢使用及家中財物之分配管理無法執行。⑶劉小姐無法閱讀、書寫或乘除法的計算,無法判斷事件因果或行為後果的能力;對於一般日常生活之金錢使用或日常生活所需之判斷能力缺乏,對於重大決策之判斷能力,如簽訂商業契約可能帶來的行為後果等的判斷理解能力缺乏。⒍總結:劉小姐之精神科診斷為重度智能障礙,在一般之經濟法律活動,或是複雜的決策,像是管理金錢、重大投資,或需要進行高層次認知抽象思考的社會情境上能力完全缺乏。其意思表達能力、意思接受能力和意思判斷能力在應付一般社會、經濟或法律行為上是完全不能,建議需有人監護其經濟或法律等行為之決定。智能障礙在成年後已達穩定狀態,進步的可能性不大。

㈡相對人劉台部分:⒈個人史:劉先生無精神疾病史,無酒

精或藥物濫用史,無家族精神疾病史,但母親及姊姊都是智障並住安養機構,原住桃園,有智障中度之殘障手冊,另有語言障礙,原由舅舅照顧,現住教養院,可做院內之清潔工作,另在院外之麵包工廠工作,工作內容是重複性高的單調工作。⒉身體狀態:身材中等,血壓130/75釐米汞柱,脈搏70/分,生命徵象穩定,理學檢查及腦神經學檢查無明顯之異常。⒊精神狀態:意識清楚,專注力佳,情緒適當,無怪異、不適切或僵執行為,言語適切,能有簡單之言語對話,有些許思考貧乏現象,無明顯之妄想,無自言自語或傻笑等症狀,無聽幻覺及視幻覺,無焦慮,無恐慌或強迫症狀,無明顯之憂鬱症狀,定向力可,記憶力可,計算能力不佳,抽象思考能力不佳,無自殺傾向,無失眠,無飲食障礙。⒋心理衡鑑:劉先生於000年0月00日接受心理衡鑑,魏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Ⅲ)全量表智能(FSIQ)得分41,約為中度智能障礙;萊特國際實作量表修訂版-視覺與推理量表(Leiter-R VR Battery)全智商得分32,約在中至重度智能不足範疇,可配合口語及動作指令,無法辨認簡單中文字,可認讀數字,仿說及仿話能力有限,日常生活評估方面,無法使用電話,無法上街購物,錢財使用需協助,生活照顧尚可自理,功能性照顧則需他人協助。⒌日常生活狀況:⑴基本之健康照顧和生活能力可維持,但有時需他人部分協助。⑵可做勞務性工作,但於日常金錢使用及家中財物之分配管理有困難。⑶在閱讀、書寫或乘除法的計算有困難,判斷事件因果或行為後果的能力受限。對於一般日常生活之金錢使用或日常生活所需之判斷能力仍能部分維持,但對於重大決策之判斷能力,如瞭解簽訂商業契約可能帶來的行為後果等的判斷理解能力顯然不足。⒍總結:劉先生之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對於日常生活可做有效的決策選擇,但涉及較困難、複雜的決策,像是管理金錢、重大投資,或需要進行高層次認知抽象思考的社會情境較難以判斷。其意思表達能力、意思接受能力和意思判斷能力在應付複雜的社會、經濟或法律行為上顯有不足,建議需有人輔助其經濟或法律行為之重大決定。智能障礙在成年後已達穩定狀態,進步的可能性不大。

分別有該院102年2月22日埔基醫字第00000000C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綜上各精神鑑定結果及相對人二人接受本院訊問之情狀,本院認相對人劉愛玉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依法應為監護之宣告;而相對人劉台之精神狀態,尚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台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依劉台目前之狀況,以輔助宣告洵屬為當,爰依法裁定分別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五、關於選定監護人、輔助人部分,查本件聲請人黃源送為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及受輔助宣告人劉台之舅舅,相對人二人均未結婚生子,而母親劉黃菊英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禁字第92號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由相對人之父劉明德監護,惟劉明德業於98年間死亡,嗣經上揭法院以98年度監字第264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期間雖曾由該法院以100年度監字第298號裁定改定監護人為桃園縣政府,然再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字第81號裁定改定聲請人為劉黃菊英之監護人等情,有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1年11月19日桃龜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劉黃菊英95年7月28日、98年10月9日監護登記申請書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份、101年11月20日桃龜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劉黃菊英100年11月23日監護登記申請書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份、及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101年11月13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劉黃菊英101年6月18日監護登記申請書暨本院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取98年度監字第264號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100年度監字第298號改定監護人等事件,及本院10 0年度監字第81號改定監護人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再者,受輔助宣告人劉台、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先後於99年10月1日及100年11月7日入住炫寬愛心教養家園,劉台、劉愛玉之母劉黃菊英亦於100年11月7日入住家園,三人皆由聲請人與家園簽訂托育養護契約;渠等於101年起為列冊之低收入戶,在機構安置之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日常之對應支出費用則由聲請人支付;若有緊急事宜,家園均聯絡聲請人處理,家園未曾見過其他親友,亦有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101年12月28日炫園字第101160號函檢送之個案家庭支持分析表1份附卷可憑。復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派員進行訪視結果,綜合分析略以:「⒈人格特質:甲(即劉台)體型高大,平時很少與他人說話,情緒不穩時會出現攻擊行為,喜歡到處走動,但大致上能配合團體活動,比較喜歡從事的工作為園藝或打掃類的體力工作。會使用金錢,但無法計算,有找錯錢的情形發生。乙(劉愛玉)理解力較低,口語表達差,比較難與他人溝通,情緒不穩時會出現攻擊行為,有在庇護商店(炫寬愛心小舖)內協助整理及幫忙做一些簡單的手工藝品,會使用金錢,但分辨不了面額大小。⒉健康狀況:甲、乙身體皆很健康,偶有小感冒,行動方便,能自由在周遭走動,無慢性疾病,沒有用藥紀錄。⒊經濟狀況:案家為低收入戶,案父逝世後,由聲請人協助案母子三人生活,後因甲乙兩兄妹會到處亂跑,有危險性,故陸續安置到本縣炫寬愛心教養家園,由機構人員協助照料,並提供相關訓練,增加二人的生活技能,目前安置費用皆為本府全額補助。⒋生活自理能力狀況:甲乙二人生活自理能力均尚可,但吃飯需他人協助準備,乙認路能力較差,故較少外出至機構外面,如要外出需有人陪同。⒌支持系統:據機構紀錄顯示,案家目前僅剩聲請人會前往探視,聲請人自陳只要有空就會前往,順便繳交一些零用金或雜項支出。⒍聲請人職業為保全,小孩皆已長大,收入穩定。」,有該府102年1月18日府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監護宣告事件家庭訪視調查建議表1份足參。另相對人除聲請人外,其他親友對相對人少有聞問。從而,本院審酌上述情狀,堪認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之監護人及受輔助宣告人劉台之輔助人,應較符合渠等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黃源送為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之監護人及受輔助宣告人劉台之輔助人。

六、另就指定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劉愛玉之叔公黃金木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經黃金木到庭表達同意擔任該職之意願,其曾在臺灣電力公司從事拉設電線之工作,現已退休,依其社會及工作經驗,應有擔任該職所需之智識能力,爰依法指定黃金木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劉愛玉之財產,應會同黃金木,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又聲請人雖同時請求由黃金木擔任會同開具劉台財產清冊之人,然由民法第15條之2之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規定須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本件受輔助宣告人劉台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均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由本院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毋庸指定會同開具劉台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八、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