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相 對 人 林易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楊碧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楊碧嬪之債權,嗣債務人林楊碧嬪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易諭後,經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如下: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5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9,0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2年4月30日至112年4月3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楊碧嬪。茲債務人林楊碧嬪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5,191,701元,迄未清償,且利息僅繳納至101年1月9日,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約定書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101年12月12日、102年1月7日通知債務人林楊碧嬪、相對人林易諭,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魚池鄉 │新興 │ │1005 │田│468.01 │全部 │林易諭 │├──┼───┼────┼────┼────┼────────┼─┼─────────┼──────┼──────┤│002 │南投縣│魚池鄉 │山楂腳 │ │48-4 │田│1741 │全部 │林易諭 │├──┼───┼────┼────┼────┼────────┼─┼─────────┼──────┼──────┤│003 │南投縣│魚池鄉 │山楂腳 │ │49-2 │道│58 │全部 │林易諭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