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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司拍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辜蘇美杏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廖逸民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聲請狀誤載為辜蘇美「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