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辜蘇美杏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廖逸民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聲請狀誤載為辜蘇美「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