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林茂忠

龔銀桃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劉世嘉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秋明

劉月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林茂忠、龔銀桃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共同收養劉世嘉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前段、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前段、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茂忠(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龔銀桃(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夫妻,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劉世嘉(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並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父劉秋明(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劉月珠(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乃提出收養契約書、職業證明、財產證明、戶籍謄本、健康證明、親職教育課程證明等件,聲請本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並訊問收養人林茂忠、龔銀桃、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秋明、劉月珠,均當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且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收出養雙方進行訪視,此有該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財龍監字第一○一○八五七號函檢附之法院交付兒童少年收(出)養報告一件附卷可參,該訪視報告略以:

甲、收養方部分:

(一)人格特質:

1.成長背景、種族宗教:收養人龔銀桃(下稱養母)表示其為大陸人士,在家排行老么,父母管教嚴格,注重學業,鼓勵升學,希冀可達到一定教育程度,其兄弟姊妹多是公務人員,親人均住在大陸,宗教信仰為佛教與道教各半。收養人林茂忠(下稱養父)表示其在國姓鄉長大,生活單純,其父母對教育無特殊要求,自身與其妹皆是養子女,對於收養一事,能以同理心對待,其宗教信仰為道教。

2.個性、感情、興趣與生活方式:養母表示目前假日會與養父帶被收養人至附近逛逛,購買生活必需品。

3.健康狀況:養父母表示其等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4.生理需要、年齡:養父母現年分別為四十七歲及四十三歲,均無特殊生理需求。

5.是否有犯罪紀錄:養父表示前曾將房車借給朋友代步,朋友以車進行恐嚇取財,養父被當為共犯,入監服刑十個月。養母表示其無前科紀錄。

(二)經濟能力:

1.工作狀況:養母表示未照顧被收養人前,於臺中擔任看護,養父在營造業從事板模工作,依工程需求,四處更換工作場所,養父有約二、三甲山坡地種植檳榔,另請人管理。

2.財產狀況:養母表示其在臺灣無不動產,在大陸有一棟房子,養父表示目前住家為其所有,二人存款共約新臺幣(下同)四十幾萬元,無負債,生活費與育兒費約每月二萬五千元,保險費每月三千七百元,收入尚有餘。

(三)家庭狀況:

1.居住環境:案家為平房建築,屋內乾淨整潔,擺設簡單,通風良好。

2.婚姻關係、家庭狀況、有無子女、養子女:養父表示其與養母於九十年間結婚,此為其第二段婚姻,養母則為第一段婚姻,婚後無法自然受孕,經檢查得知養父精蟲數太少,兩次人工授孕皆失敗,養父以中藥調理身體,之後又嘗試試管嬰兒,但因養母卵巢老化,已無法孕育子女,遂放棄生育。養父前段婚姻育有一名女兒,由前妻監護,現已十五歲,鮮少與養父互動。

3.家庭成員相處情形:養母表示其無親人在臺,養父之母親因年事已高,目前與養父之妹同住桃園,親友以電話聯繫較多,但逢年過節皆會相聚同樂。

4.親友支援體系:養父母之親友均知收養一事,皆表贊同。

(四)過去兒童照顧、養育經驗和理念:養母表示其無相關育兒經驗,但以看護工作經驗輔以育兒書籍知識,照顧被收養人應無問題,且被收養人出生至今皆由其照護。養父表示其曾照顧親生女兒。

(五)收養動機:

1.收養子女原因及決定收養過程:養父表示與被收養人之生父(下稱生父)因工作結識,得知生父家中已有五名子女,被收養人之生母(下稱生母)又懷第六胎,經濟因素導致無法墮胎,亦無力扶養,養父遂向生父提起收養,生母懷孕約三、四個月時,雙方已同意本件收養。

2.收養對個人及家庭影響及意義:養母表示被收養人參與家庭生活後,與養父兩人互動較多,且有共同話題;養父母均表示,被收養人的存在,使得心靈獲得滿足,精神有所寄託,家庭生活得以圓滿。

(六)試養情形:被收養人目前九個多月,觀察被收養人外觀乾淨整潔,與養父母互動熱絡,依附關係良好。

(七)將來照顧計畫:養父母表示待收養成立後,僅會變更被收養人之姓氏,待其足三歲將就讀幼稚園,與同年齡層孩童相處,學習合群精神,希望其多加努力,獲得豐富學識,養父表示希望被收養人能成為一位負責任,對社會有貢獻之人。養母表示待被收養人懂事後,會告知其身世,目前亦與生父母保持聯繫,養父表示其自身亦為養子,能同理被收養人的心情,且收養之真意乃是為被收養人利益著想,故不會隱瞞其身世,未來被收養人亦能尋找生父母。

(八)其他收養必要性之調查:養母現年四十三歲,已屆中年,養母表示因醫師診斷卵巢老化,無法孕育子女,評估有其收養之必要性。

乙、出養方部分:

(一)經濟能力:

1.工作狀況:生母表示因家中有三位尚未就學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無法出外工作。生父表示目前透過仲介公司介紹工作,以粗工為主,工作時間、天數並不固定,每月薪資約一萬八千元。

2.財產狀況:生母表示目前無存款,尚有卡債,因經濟狀況不佳,無還款計畫。生父為經濟主要負擔者,生父與其大哥名下共有一間房產,即目前生父母所居住平房,生父表示其無負債亦無存款,目前領有低收入戶補助。

(二)家庭狀況:

1.居住環境:生父母住家坐落南投縣埔里鎮,為矮舊平房,大廳供奉神明,可利用生活空間有限,住家物品堆放雜亂。

2.周遭親友態度、外在生活環境:生母表示其為家中獨生女,父母已歿,與其他親戚鮮少接觸,生父表示親友間瞭解其等迫於經濟因素而出養之決定,而家中五名子女,只有長子和長女知道此事,其他三名子女因年紀尚小並不瞭解。

3.家庭、婚姻狀況及子女人數:生父母已結婚十九年,已育有五名子女,被收養人為第六名子女。子女年齡分別為十六歲、九歲、六歲、五歲、四歲及十個月。

(三)出養原因:

1.出養原因及決定出養過程:生父母表示被收養人係意外懷孕,因經濟因素無法流產,但亦無法提供被收養人良好成長環境,生父表示因工作與養父結識,得知養父母結婚多年,未有子嗣,經與養父母討論後,瞭解其等條件後始決定出養。

2.對收養人態度與看法、有無聯繫:生父母表示與養父母保持聯繫,瞭解被收養人成長情形,知道其等確實疼愛被收養人,照顧上無不妥之處。

(四)被收養人現況:被收養人活動力充足好動,其健康狀況良好。白天由養母專職照護,晚上則與養父一起就寢。觀察被收養人情感依附對象為養父母。

(五)評估及建議:養父母因無法生育子女,希冀收養子女,以滿足家庭倫理之情,具收養之必要性。而生父母因經濟狀況差,是政府列冊低收入戶,其等親友支持系統薄弱,在已育有五名子女的情況下,難以提供被收養人良好成長環境,訪視當天觀察,生父母家中環境雜亂,三名未就學的子女,外觀略顯不淨,評估生父母應無心力與經濟能力再照顧被收養人,故有其出養必要性。出養對被收養人應可得到更大利益,且養父自身亦為養子,應能以同理心做最適當的處置,故出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四、綜上情節,本院認被收養人生父母之經濟狀況不佳,且前已生育五名未成年子女,無法提供被收養人良好成長環境,亦缺乏照顧被收養人之意願與能力,確有出養必要;收養人則因結婚多年無子女而欲辦理本件收養,動機單純,經濟及撫育能力佳,適合收養,且收養人已照顧被收養人九個月,彼此已建立良好依附關係,則無論經濟狀況、生活環境、將來能提供之教育資源,收養人之條件均較被收養人之生父母為佳,收養人亦已參加收養相關成長團體,以利日後教養被收養人。雖收養人林茂忠於八十六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曾因傷害、恐嚇取財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判刑確定,惟查其所犯上開罪行,情節尚屬輕微,經執行完畢迄今已逾十一年有餘,其並未再犯任何罪行,對於被收養人之教養應無不良影響。是本件收養對養子女並無不利之情事,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