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陳惠菁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王謄瑋即郭千聖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文村即王國村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王謄瑋、王文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王謄瑋、王文村未於聲請狀之狀尾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