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洪耀麟
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洪志龍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柯淑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更正被收養人之姓名為「洪志龍」,聲請狀誤載為賴志龍。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洪耀麟
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洪志龍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柯淑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更正被收養人之姓名為「洪志龍」,聲請狀誤載為賴志龍。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