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詹良鵬相 對 人 馹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伊秀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積欠工資新臺幣69,834元,分4期給付,每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自101 年11月15日起,第一期給付17,458元,第二期101 年12月15日前給付17,458元。第三期102 年1 月15日前給付17458 元,第四期102 年2 月15日前給付17460 元,如遇例假日則順延1 日,資方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1年11月1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69,834元,分4期給付,每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一期給付17,458元,第二期101年12月15日前給付17,458元。第三期102年1月15日前給付17 458元,第四期102年2月15日前給付17460元,如遇例假日則順延1日,資方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1年11月2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該調解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