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號原 告 李美櫻被 告 黃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芬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