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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號原 告 李美櫻被 告 黃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芬

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