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鍾婉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又升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101年度婚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