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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清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海順間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記載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