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陳祺民
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劉瑞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複 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被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三元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 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林宥任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七「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百四十二,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七「原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如附表七「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祺民新臺幣(下同)1,506,455元、徐雲鏡1,020,786元、張勝茂5,977,366元、黃仁良4,702,183元、鄧崇仁4,293,626元、武傳民2,436,541元、吳世𨑙1,703,204元、許吉雄951,514元、劉瑞聲596,761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頁)。嗣於民國102年7月4日、103年1月16日、103年6月16日,具狀就前開聲明為訴之變更(見本院卷三第129頁、第259頁、第351頁),最後則於103年7月17日以民事準備㈨暨更正狀變更前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祺民1,405,487元、徐雲鏡1,065,636元、張勝茂5,428,653元、黃仁良4,807,200元、鄧崇仁4,334,686元、武傳民2,514,401元、吳世𨑙1,686,449元、許吉雄763,110元、劉瑞聲565,180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之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434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聲明之變更,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條文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
吳世𨑙、許吉雄及劉瑞聲原均任職於被告處,任職之起迄日、職稱及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平日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午8時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被告於原告離職時,未將部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給付予原告,亦未將上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伙食費列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退休金,且未發給原告離職前1年之員工紅利,經原告分別於101年2月、3月間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南投縣政府提起勞資協調,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詎被告仍拒絕給付,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退休金差額、員工紅利等款項。
㈡茲將請求項目臚列如下:
⒈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部分:
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應被告之要求加班。又總公司每3個月均會安排2次「加重加臭」作業,作業時間自上午4時起至上午8時止共4個小時,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參加「加重加臭」作業之時間詳如附表二所示,然被告並未給付此部分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故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⒉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部分:
被告於正常工作期間外,為服務用戶、維持公司整體安全以及處理緊急狀況或配合其他機關之修建工程(如工務局或台電、自來水公司等於假日、夜間之修路工程或埋管、挖管工程),要求各服務處於每日下午5時30分至次日上午8時(合計14.5小時)、例假日上午8時至次日上午8時(合計24小時),須由服務處員工輪值班,且值班期間之工作內容與平時工作無異。如遇工務局或台電、自來水公司同時多處施工時,更須多地監看,如遇火災,至現場監看4、5個小時亦屬常見。又因每一服務所負責之範圍廣、客戶多,然而,被告於每一服務處所之輪值人數每次僅安排一至二人值班,各該輪值人員於每次輪值時即須獨自面對、處理該服務處所所職掌之全部事宜。因此,值班期間之工作量不較平時上班為少。另原告於值班期間除依規定須至現場處理外,不得擅自離開服務處,縱使至現場處理狀況,依公司規定亦須將公司電話設定轉接值班人員之手機。原告於值班期間均需依公司規定辦理客戶收費作業;另埔里服務處值班時,需隨時注意儲槽瓦斯壓力變化、並隨時補充壓力,尤其秋、冬季最為忙碌、明顯,其精神、體力均處於持續專注狀態,並非屬待命戒備留意性質。綜上,原告於輪值班期間,實已置於被告之管理監督之下,並屬工作之延長無疑。然被告僅於原告值平日班時(即下午5時30分至次日上午8時)給付值班費400元、值例假日班時(即上午8時至次日上午8時)給付值班費800、1,500元,而非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且亦未給予適當之補休。原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值班,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輪值班時間之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⒊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部分:
原告於任職期間,有如附表四所示日數之特別休假無法無法如期請休,為此,請求此部分之工資。
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
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後之退休金差額部分:
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如附表三所示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未給付予原告,此部分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又被告每月依職務階級不同發給油料費(組長級5,100元、處長級4,200元、一般員工1,500元),顯然油料費之給予在制度上已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原告每月領取之油料費,應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再被告每月按出席天數(即一天發給60元)發給員工每人之伙食費,此伙食費之發放性質,應具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然而,被告於計算並給付原告退休金時,並未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如附表三所示之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列入作為退休金計算基礎之月平均工資內,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五所示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並據此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如附表五所示之退休金差額。
⒌員工紅利部分:
被告於100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放99年度員工紅利2,290,947元,然原告尚未領得。為此,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員工紅利。
㈢對於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部分:
被告於92年以前,加班費、加重加臭加班費之請領,均有按規定發放。然92年被告股權變更,新主管上任以後,被告即口頭告知:凡公司擔任股長、處長、組長等單位小主管以上人員,因已領有職務津貼,故爾後不得請領加班費,縱使公司主管人員請領加班費,亦均遭上級原件退回,且92年至97年間,曾有股長、處長於被告每月之業務會報中,向被告提出請求准予主管申請加班費,惟當場遭展業部經理發言嚴正反對。自此,被告主管人員即不再申請加班費,因此,被告抗辯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須舉證已向被告提出加班之申請,經主管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核准其加班等語,實無可採。⒉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部分:
原告等9人非屬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且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非雇主可予以自行決定。又兩造間之勞動條件書面契約並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並未見其勞雇雙方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予以不同予勞動基準法各條規定之另行約定。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係於85年12月27日始公布實施,被告自無可能於該條尚未公布實施前之77年,即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故本件自無該條之適用。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以下簡稱釋字)第494號解釋亦已明揭「…至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增訂,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之意旨,足認原告請求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為有理由。
⒊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部分:
被告於92年以前,特別休假之休假、未休工資等,均有按法規給予,此由被告於92年以前對於未休之特別休假均有發放未休假工資可資證明。然92年被告股權變更,新主管上任以後,對於請假即嚴格管控,更遑論請休特別休假,而實際上,被告員工亦常有請假被阻撓、假單被退回之情形,原告等人於長官、業績、績效等壓力下,除非有正當之理由,否則不敢提出特休之申請。原告等人如非因被告對於員工特別休假之申請係有意之阻撓、刁難,而非積極地鼓勵請休,豈有放棄休假之理。被告一再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7日台勞動二字第17873號、79年9月15日(79) 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抗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然上開函釋,將雇主應發給之特別休假工資,限制於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致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時,始應發給,實已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自屬違法。
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
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後之退休金差額部分:
被告每月發給組長級5,100元、處長級4,200元、一般員工1,500元之油料費,則油料費顯係被告依職務階級不同而定額發給。若油料費之發給係供員工出勤使用,則應每月視員工出勤時使用之油耗狀況而發給,而非依職務階級不同而定額發給。再油料費之發給已行之多年,在制度上已屬勞工提供勞務,即可於每月取得之對價,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被告除總公司於88年前曾僱用人員煮食外,其餘各服務處,於原告等人任職期間,均未有僱請人員煮食、搭伙之制度,而係依照上班日數、每日以60元計算伙食費之方式給予,即由公司指派專員統一訂購70元之便餐,便餐費即由總公司按每員工之上班日數每日撥款60元,另10元部分由員工自行負擔,故亦屬勞工提供勞務,即可於每月取得之對價,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㈣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第55條、第29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規定及被告100年度股東常會決議、被告員工紅利(員工獎勵金)分派辦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祺民1,405,487元、徐雲鏡1,065,636元、張勝茂5,428,653元、黃仁良4,807,200元、鄧崇仁4,334,686元、武傳民2,514,401元、吳世𨑙1,686,449元、許吉雄763,110元、劉瑞聲565,180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之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抗辯:㈠關於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請求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部分:
⒈被告為中央政府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營業狀況須定期
接受監察院審計部之審核,人事管理制度及福利措施之建置,均於遵守勞工相關規範與避免造成支出浮濫以增加營運績效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故加班費之申請須經主管審查員工有無加班之事實。被告就員工有延長工時加班之必要時,備有「員工加班請示單」供員工填載申請,該請示單備註欄載明:「⒈本單各項欄位必須填寫清楚以利查核。…⒌各項加班費請領如逾期未申報,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領加班費。」,員工除於該請示單之各欄位須填載清楚外,尚須經主管核准,始完成申請加班之程序,而得依被告工作規則第44條之規定請領加班費。若為緊急搶修,無法事先填載加班請示單,事後亦須完成申請加班之程序,填載加班請示單經主管核准,供被告核算發放加班費,上開申請加班費之例行程序,被告行之有年,所有員工均遵循上開程序,被告均依申請核算發放加班費。原告等人於被告處任職數十年,尤其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更任職主管,對被告上開程序知之甚詳,此由原告等人自身多年來亦依被告之例行程序填具加班請示單申請加班費,且被告依其申請核發加班費之具領名冊可證,其中不乏「加重加臭」作業加班費之申請。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主張渠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加班,自應就渠等已向被告提出加班之申請,並經主管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核准加班,且確有出勤加班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凡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費,經單位主管確認申請員工確實
有加班之事實者,被告均會核發加班費,並無原告等主張股長、處長、組長等單位小主管等不得請領加班費之規定,此由被告工安股長楊定龍曾依規定申請加班費,即可證實。況且,原告黃仁良亦曾於97年7月間請領加班費,另除原告鄧崇仁之加重加臭作業加班申請外,並無其他原告之加班申請紀錄。
⒊原告陳祺民、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主張自96年2月20
日起至100年6月30日(黃仁良為100年5月31日、鄧崇仁為100年7月1日)離職止,共分別參與約34次、17次、17次、17次之加重加臭作業,惟僅提出其上載有「本公司訂於100年3月22、29日凌晨,實施100年度第1季全面加漏作業,以確保供氣安全及防範工安事故,屆時遇有民眾聞臭反應尚請釋明,並通知本公司或各地區服務處,俾便即時派員處理。」等語之被告函文,然該函文並未載有原告等主張「被告亦規定須全員到齊」之意旨,亦不能證明原告陳祺民、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所主張參與約34次、17次、17次、17次加重加臭作業之加班屬實。
⒋此外,原告陳祺民、張勝茂、黃仁良為被告幹部,僅負督
導工作,非實際執行加重加臭查漏作業之人員,其等是否確於所主張之期間內實際至查漏現場加班監工,因原告陳祺民、張勝茂、黃仁良並未依規定申請加班,被告內部實無加班申請資料可查,是其等主張已無理由。又原告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之加重加臭查漏作業,已有依規定申請加班費,被告亦已給付。再者,被告其他參與加重加臭查漏作業之員工均依規定申請加班,被告亦均已給付加班費,是原告等既未證明其等所主張之期間確實到場加班、有無全程參與、亦未證明已依規定申請加班,故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自無理由。
㈡關於原告請求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部分:
⒈被告於工作時間以外,確實有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
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有值班之必要,是被告於77年間成立值班制度,經全體員工同意值班,且報南投縣政府核備,並訂定值勤規定,均係依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被告工作規則第38條規定:「為維護公司安全,例假日及每日夜晚得派員工輪流值勤,值勤要點及津貼另訂之。」,又值班之內容另依值勤人員設置規定,乃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不致使勞動者之精神或體力持續地處於緊張狀態之工作,屬待命戒備留意性質,且被告之值班場所設有適當之休憩睡眠設施、電視、冷氣等,值勤人員除接聽電話、巡查事業場、用戶使用天然氣簡易故障排除外,於晚間10時正大門關閉後即可就寢,為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與上開函令所舉之工作種類相同,且與正常工作之內容並不相同。此外,值勤人員均另領有值班津貼,若遇緊急事故,值勤人員則以電話聯繫備勤人員處理,備勤人員依出勤狀況得依規定另申請加班費。是被告之值班並非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加班,員工輪值由被告依規定另給付津貼,即令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亦僅屬行政管理上之問題,該值勤規定及值勤費之約定仍為有效。本件原告等人主張被告之值班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加班,而主張除被告已給付之值班津貼外,應再給付加班費等語。惟被告之值班工作性質並無經常之危險性,且不致勞動者之精神或體力持續地處於緊張狀態,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範範疇,而非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加班,且原告等人依值勤規定與所有員工輪值,亦均同依規定領取值班津貼,被告已對渠等之值班出勤,依規定給付津貼,則原告等人自不得再以值班為由,請求延長工時之工資。
⒉被告值班制度行之有年,輪值多為員工依其需求自願排班
,因值班並不致勞動者之精神或體力持續地處於緊張狀態,非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是有不少員工自願排定連續2、3天休假日值班,此由96年3月潭子服務處職員李幼學、原告吳世𨑙、埔里服務處原告張勝茂、梁惠祺;96年4月潭子服務處原告黃仁良、陳社馭、李幼學;埔里服務處原告張勝茂、原告鄧崇仁;96年8月大里服務處原告武傳民等等,均排定連續假日或假日接續週一午休值班,即可知悉。如被告之值班如原告等主張須精神、體力處於持續專注狀態,豈不表示上開包括原告等自願值班之人員不眠不休持續工作超過48小時甚至72小時以上。被告為中央政府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時時受主管機關之查核檢討,主管機關豈能漠視如此超時工作之值班制度,任由被告行之數十年。故由客觀事實顯見被告之值班確實與延長工時之加班不同,原告等人主張值班為延長工時之加班,已與自己連續值班之客觀行為迥異扞格,自不可採。
⒊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於85年增訂時並無溯及適用,上
開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 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釋亦未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施行而廢止,是上開函釋應認係勞動基準法之補充,而被告之值勤內容既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上開函釋復明載「勞工值日(值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是縱被告之工作未經勞動部核定,然值勤之工作內容完全符合上開函釋之規定,實質上確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加班無疑。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6年7月11日核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迄今僅核定40項工作,其中不乏工作內容或性質相同為重複核定者(如技工、工友、駕駛等),且完全未觸及水力、電力、天然氣等民生必需品且有穩定供應必要之經濟活動,是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並未能涵蓋現今臺灣全部之經濟活動,則上開函釋應認係勞動基準法之補充,就勞動部所未核定之經濟活動之值班自應以上開函釋為依據。
㈢關於原告請求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部分:
被告工作規則第56條規定:「員工如合於特別休假條件,經公司同意而未休假者,依規定發給該假期之薪給。」,因特別休假旨在提供勞工休憩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多領退休金,是被告此條工作規則在鼓勵員工休假,且亦適時宣導員工休完特別休假,從未要求員工不得申請特別休假;又被告之業務並無客觀上使員工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之情形,被告即有多位員工均休完特別休假,原告等人甚至有休完特別休假者,是原告等人未休完特別休假並不可歸責於被告,更遑論原告等人之未休假,根本未依上開工作規則之規定報請被告同意,被告自無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之義務。被告於歷次業務會報中請員工們撙節支出,鼓勵排休,但並未因此而修改或刪除工作規則第56條關於請領未休假薪資之規定。被告均於每年年底公布年度員工特休假天數,並適時宣導員工休假,且未剝奪員工勞動基準法上請領未休假薪資之權利,亦未限制員工不得特休假,則原告等人應休假而未休實不可歸責於被告,其等亦未依行之有年之工作規則規定程序辦理,所請未休假薪資自無理由。
㈣關於原告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
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後之退休金差額部分:
⒈被告早期之油料補助,係發放中油公司之油單,後因中油
公司取消油單印製,被告改以智慧儲值型捷利卡儲值油資,供員工出勤使用,以補助員工私車公用。若員工於工作上有出勤需要但無私車可使用時,被告則須派車供員工使用,此為被告之福利措施,並非對在職員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自非工資範疇。此外,油料補助之金額並非固定,而係依實際需要或職務調動,不定期以簽呈辦理調整。意即,油料補助之標準,並非員工勞務之支出,而係依客觀上油價之漲跌,或因職務上私車公用之頻率而予以調整,此更可知油料補助並無「勞務對價性」之性質,當非工資範疇。
⒉被告早期係僱請專人烹煮,免費提供伙食給員工,員工可
選擇搭伙或不搭伙另行就食。後因成本考量,改由福利委員會向公司申請補助,搭伙員工每餐部分負擔10元,不搭伙之另行就食員工,則不補助亦無部分負擔,由女性員工每月輪值擔任伙委,代為調查每日搭伙人數訂購便當,月底結算後將結餘款繳回福利委員會後,由下一任伙委續辦。搭伙員工應負擔之部分費用則由每月薪資中扣除,因此被告薪資明細表「代扣」項目有一項為「伙食」。又被告外設6個服務處因人員編制較少,故由福利委員會以造冊方式向公司請領補助款後,由公司出納匯入各處員工個人帳戶,此僅為因應外處人員編制之權宜措施,仍不改伙食補助為公司福利措施之本質。原告陳祺民、徐雲鏡、許吉雄、劉瑞聲之薪資明細表中,均因搭食而每月薪資中扣除部分負擔之伙食費,其餘原告係任職外處,公司出於程序上之權宜,而經福利委員會向公司申請補助後,由公司匯入該外處員工帳戶中。倘若被告之伙食補助為薪資結構之一,則被告大可為節省程序,直接連同薪資匯入員工帳戶即可,自無須大費周章先由福利委員會向公司申請補助後由福利委員會支付搭伙訂餐費用,公司再由搭伙員工薪資中扣掉部分負擔費。況若伙食費屬薪資結構之一,尚無由員工薪資中再扣掉部分負擔費之理。伙食補貼之給付標準在於員工是否搭伙,並非對員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並無「勞務對價性」,為被告之福利措施,並非薪資範疇中。
⒊又值班津貼、油料補助、伙食補助本非工資範疇,被告未將之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於法並無不合。
㈤關於原告請求員工紅利部分:
經被告核算後,原告等人於100年可分得之紅利如附表六所示,俟本件判決確定後,被告即會如數給付。
㈥綜上所述,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前均任職於被告處,任職之起迄日、職稱及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及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員工紅利予原告等情,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被告100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等件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8頁至第166頁、第4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短付之退休金差額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⒈被告有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延長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工作時間?⒉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主張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值班,屬加班性質,而得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是否有理由?⒊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許吉雄請求如附表四所示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是否有理由?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退休金差額,是否有理由?如有理由,金額為若干?茲析述如下:
㈠被告有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延長原告陳祺民、徐雲鏡、
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工作時間?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明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
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據此規定,勞工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須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於同法第30條所規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如未經雇主及勞工雙方同意,由勞工片面延長工時,則非合於規定之加班,勞工自不得以此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加給工資。況民法上僱傭契約為雙務契約,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雙方約定,由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給付報酬為要件,而所謂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提供勞務,自應依僱傭契約之性質而定,除非特殊性質之工作,一般情形,受僱人所提供之勞務應於正常上班時間為之,是受僱人如有於正常上班時間無法完成工作,須再延長工時,自須與僱用人另行約定,由受僱人加班,僱用人再予支給加班費,否則,不問受僱人於正常時間之工作效率或生產力,受僱人無須僱用人之同意,自行加班,即得逕向僱用人請求支給加班費,不惟與民法上僱傭契約之本旨相背,亦有違勞動基準法之上開規定。因而雇主為管理需要,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予准許,於法並無不合。倘若雇主並無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勞工自行逾時停留於公司內部,或未依雇主規定之程序申請加班,因雇主無法管控勞工是否確為職務之需而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勞工自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⒉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雖主張被
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延長渠等之工作時間,惟為被告所否認。是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就此負舉證之責。經查:
⑴原告固提出被告100年3月4日林屯展字第100076號函影
本以佐(見本院卷三第69頁至第70頁)。然觀諸前開函文之內容,僅載明被告訂於100年3月22、29日,實施100年度第1季全面查漏作業,以確保供氣安全及防範工安事故,屆時遇有民眾聞臭反應尚請釋明,並通知被告或各地區服務處,俾便即時派員處理等語,尚無法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延長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工作時間之事實。又證人洪嘉鎮於本院10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中固具結證稱:原告一定有加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7頁),然同時亦證稱:
伊沒有辦法具體敘明原告是哪天加班,伊也曾和原告武傳民一起加班,那次是支援的,是在93年的時候,伊記得的就是這個,其他就記不起來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7頁),且證人何群竹於本院10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中亦具結證稱:伊沒有印象伊曾與原告一起加過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9頁),均不能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延長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工作時間之事實。
⑵原告陳祺民雖又提出照片16張及被告製作之「潭子地區
配合中油公司改管及本公司配合鐵路西移改管工程停、復氣作業時程管制表」、「因應停、復氣作業相關人員任務分配表」、「潭子地區配合中油公司改管及本公司配合鐵路西移改管工程停、復氣作業計畫」、「配合霧峰中正路草湖橋改建拆除下游段大里、霧峰區中壓管兩端盲封工程銜接、停、排氣、復氣作業流程」、「配合霧峰中正路草湖橋改建拆除下游段大里、霧峰區中壓管兩端盲封工程相關作業人員任務分配表」為據(見本院卷三第76頁至第88頁),惟上開照片均無拍攝日期,且多數照片中均無原告陳祺民之影像,再觀諸上開文件內容,顯係被告於各該工程進行前事先預擬之流程及任務分配表,未見任何人簽名確認於其上,亦無從證明原告陳祺民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⑶再依被告之規定,員工如因工作需要而有延長工時之情
形,須填載員工加班請示單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核准,此觀被告提出之員工加班請示單即明(見本院卷三第18頁),且經證人洪嘉鎮、何群竹於本院10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中分別具結證稱:加班如果是有計畫性的,要事先申請。但如果有緊急狀況,得立即趕去處理,回來再補填加班單等語,以及計畫性工作需事先申請並填載加班單,如果不及事先申請,也需事後填載加班單,如果要申請加班費,無論如何一定要填載加班單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85頁、第188頁)。復徵諸原告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及工安股長楊定龍曾申請加班獲准,此有被告提出之96年3月、97年7月、97年9月、99年3月、99年8月、100年6月員工加班請示單、員工加班費具領名冊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三第30頁、第31頁、第109頁、第112頁、第113頁、第106頁至第108頁),益見被告並無不准員工申報加班,亦無主管人員不得申報加班之情事,原告此部分所指亦非可取。
⑷此外,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
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有經被告同意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則渠等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自屬無據。
㈡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
吳世𨑙、許吉雄主張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值班,屬加班性質,而得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是否有理由?⒈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39條前段、第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就是否屬於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依85年12月27日增訂之第84條之1規定,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雇主依同條規定與勞工所訂立之勞動條件書面約定,關於工作時間等事項,亦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非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所得以決定(釋字第494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參照)。復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於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30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第39條第1項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是上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故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意旨,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係強制規定,且為「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此一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均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規定,否則即應認該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⒉按勞動基準法就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所為之規定,並無所謂
加班或值班之分,此觀諸該法第32條之文義至明,從而,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之特殊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外,舉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均應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為之上開規定。查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非屬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此有南投縣政府103年5月15日府社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24頁),又如非屬核定公告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縱使所僱勞工之工作具有監督、管理、專業、監視性或間歇性之特殊性質,仍不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亦有勞動部103年5月19日勞動條3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足佐(見本院卷三第329頁)。準此,本件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既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之特殊工作者,且被告以要求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輪值值班之方式,實際延長渠等之工作時間及令渠等於休假日工作,即合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所定應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加倍發給工資之情形。至內政部於74年12月5日所函頒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固就勞工值日(夜)工作之津貼、補休及週期等事項予以規範(見本院卷三第126頁),惟經核上開注意事項既非法律,自不得與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有所牴觸,否則即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生拘束力。況依上開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可見該注意事項所適用之對象,限於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工作」之情形,與勞動基準法之上開規定並無扞格,從而,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為之值班,究屬勞動基準法所定延長工作時間之性質,抑僅係「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所規範「值日(夜)」之性質,自應依勞工於值班時所從事之工作內容予以認定,尚不得僅憑其名稱上冠有值班二字,即遽認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延長工作時間。
⒊雖被告抗辯:原告等人值班內容為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
所、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不致使勞動者之精神或體力持續地處於緊張狀態之工作,屬待命戒備留意性質,且被告之值班場所設有適當之休憩睡眠設施、電視、冷氣等,值勤人員除接聽電話、巡查事業場、用戶使用天然氣簡易故障排除外,於晚間10時正大門關閉後即可就寢,為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與正常工作之內容並不相同等語。惟查,依被告之各級值勤人員設置規定(見本院卷三第32頁至第33頁),主管值勤由部主管、組長、秘書、稽核暨工程師擔任,負責全般督導處理有關安全事宜,並得至各服務處巡查值班情形,而技術值勤每日2員由展業部(含草屯處)、管理部男性職員工擔任,處理有關用戶申請搶修、檢漏,設施防(變)災,供氣壓力調整及供輸設備作業檢點等事宜,且證人即前在被告處任職草屯站工程員之洪嘉鎮在本院10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具結證稱:在公司值班,客戶有狀況時要去客戶那邊查看,如果有客戶來繳錢要收錢,還要去各處的減壓站抄表、做流量統計表,平均是到晚上十一點休息值班時,如果發生火災,要以很快速度趕到現場把瓦斯關掉,關閉減壓閥。如果發生如瓦斯管破裂之緊急情形,情況簡單就直接包紮,情況複雜,就請怪手和備勤人員過來,等備勤人員過來,與備勤人員交接完,就回公司值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4頁至第186頁),以及證人即前在被告處任職太平站助理工程員之何群竹亦在本院10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具結證稱:在辦公處所值班,工作內容為拆掛換表、收費、搶修、處理客戶反應之問題。公司有準備休息室,大約一個星期值兩次平日值班,平日值班大約都要忙到晚上12點才能休息,但是有時候半夜會有電話,所以通常晚上也無法安眠。假日值班大約一個月一到二次。值班時如需搶修,則於接到電話後做轉接動作,並趕赴現場,情況簡單,即先行處理,要做止氣之動作,如果情況複雜,就通知備勤人員和單位主管,備勤人員到了現場之後,伊會留在現場幫忙(見本院卷三第187頁至第189頁),顯見原告在值班時所從事之工作內容,與其在正常工作時間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攸關,仍為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且非單純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又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亦屬工作時間(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659號判決參照),故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值班,實屬延長工作時間及於休假日工作,被告所為之上開抗辯,並不足取。
⒋被告雖又抗辯77年間成立值班制度時,經全體員工同意值
班,且報南投縣政府核備,勞工值班均給付值班津貼等語,並提出被告工作規則、其上有員工簽名之工作規則草稿、被告77年9月15日林屯人字第937號函及南投縣政府77年10月17日(77) 投府社勞字第111884號函均影本各1份以佐(見本院卷三第154頁至第158頁)。惟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均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否則即應認該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業如前述。準此,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於被告所不爭執之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值班,既經本院認定屬延長工作時間及於休假日工作,被告自應給付渠等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是以,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武傳民、吳世𨑙分別請求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381,840元、318,918元、2,781,844元、2,094,065元、1,174,880元、921,39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鄧崇仁、許吉雄此部分之請求分別於2,140,615元、421,720元之範圍內,核屬有據,亦應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
許吉雄請求如附表四所示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是否有理由?⒈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訂有明文。而特別休假係按年度計算,勞工本得自行選擇特別休假之時間;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因勞動契約之終止或年度終結而未休,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勞委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⒉經查: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6條:「員工如合於特別休假條
件,經公司同意而未休假者,依規定發給該假期之薪給。」之規定以觀(見本院卷三第23頁),堪認被告所屬員工如於年終時,該年度有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而非可歸責於員工個人之因素時,被告始應給予員工特別休假之工資補償。惟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許吉雄並未舉證渠等自96年至100年止,因非屬個人因素而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則渠等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即無可取。
㈣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
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油料費及伙食費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退休金差額,是否有理由?如有理由,金額為若干?⒈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4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二、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第4款亦有明文。復按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雖為「日平均工資」之定義,然退休金既係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之函示:月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⒉經查:
⑴承前㈠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延長
工作時間工資,既無理由,不應准許,則關於原告另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列入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數額等語,即屬無據。
⑵原告值班期間係屬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且原告係定期
輪值值班,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具勞務對價性,且屬經常性之給與,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又:
①原告陳祺民離職前6個月輪值假日班5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7,955元,則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9,775元(計算式:7,955×5=39,775)。
②原告徐雲鏡離職前6個月輪值假日班5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933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4,665元(計算式:6,933×5=34,665)。
③原告張勝茂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32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252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68,064 元(計算式:5,252×32=168,064);輪值假日班16次,依前所述,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7,385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18,160元(計算式:7,385×16=118,160),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286,224元(計算式:168,064+118,160=286,224)。
④原告黃仁良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40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4,855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94,200元(計算式:4,855×40 =194,200);輪值假日班20次,依前所述,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810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36,200元(計算式:6,810×20=136,200),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330,400元(計算式:194,200+136,200=330,400)。
⑤原告鄧崇仁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39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931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53,309元(計算式:3,931×39=153,309);輪值假日班21次,依前所述,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471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14,891元(計算式:5,471×21=114,891),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268,200元(計算式:153,309+114,891=268,200)。
⑥原告武傳民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24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697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88,728元(計算式:3,697×24=88,728);輪值假日班12次,依前所述,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133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1,596元(計算式:5,133×12=61,596),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150,324元(計算式:88,728+61,596=150,324)。
⑦原告吳世啓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23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2,884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6,332元(計算式:2,884×23=66,33 2);輪值假日班12次,依前所述,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957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47,484元(計算式:3,957×12=47,484),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113,816元(計算式:66,332+47,484=113,816)。
⑧原告許吉雄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3次,依前所述,
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750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1,250元(計算式:3,750×3=11,250);輪值假日班2次,依前所述,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210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10,420元(計算式:5,210×2=10,420),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21,670元(計算式:11,250+10,420=21,670)。
⑨原告劉瑞聲離職前6個月輪值平日班8次,被告每次尚
應給付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4,425元,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5,400元(計算式:4,425×8=35,400);輪值假日班4次,被告每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187元,離職前6個月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24,748元(計算式:6,187×4=24,748),故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合計為60,148元(計算式:35,400+24,748=60,148)。
⑶證人洪嘉鎮、何群竹均結證稱:每月均有領取固定金額
之油料費、伙食費,且被告所屬員工均領有伙食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88頁至第189頁),被告雖辯稱不搭伙之另行就食員工不另補助等語,惟未提出事證以佐,難以憑採。又觀諸被告所提出之簽呈影本(見本院卷三第36頁至第44頁)可知,被告係依所屬員工職別而每月定額固定發給油料費,僅於油價漲跌時予以調整,非屬實報實銷之補貼性質,其給付與否並非繫諸於勞工有無實際發生交通費用支出,而非臨時個案給付性質;再觀諸被告所提之伙食費具領清冊(見本院卷三第463頁至第492頁)可知,原告等人於離職前6個月每月均領有固定金額之伙食費,則應堪認油料費、伙食費均係被告制度性地針對勞工所提供之勞務,而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應屬工資之性質,自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不以油料費、伙食費是否與薪資同時發放而有異。又原告陳祺民、徐雲鏡每月油料費為5,100元,離職前6個月油料費為30,600元(計算式:
5,100×6=30,600);原告張勝茂、黃仁良、武傳民每月油料費為4,200元,離職前6個月油料費為25,200元(計算式:4,200×6=25,200);原告鄧崇仁、吳世啓、許吉雄、劉瑞聲每月油料費為1,500元,離職前6個月油料費為9,000元(計算式:1,500×6=9,000);原告等人每日伙食費為60元,一個月以22日工作天計算,離職前6個月伙食費為7,920元(計算式:60×22×6=7,920)。
⒊承上所述,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
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劉瑞聲離職前6個月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油料費、伙食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後,被告據以發放退休金計算基礎之月平均工資各短計13,049元〔計算式:(39,775+30,600+7,920)÷6=13,049,元以下四捨五入〕、12,198元〔計算式:(34,665+30,600+7,920)÷6=12,198,元以下四捨五入〕、53,224元〔計算式:(286,224+25,200+7,920)÷6=53,224,元以下四捨五入〕、60,587元〔計算式:(330,400+25,200+7, 920)÷6=60,587,元以下四捨五入〕、47,520元〔計算式:(268,200+9,000+7,920)÷6=47,520,元以下四捨五入〕、30,574元〔計算式:(150,324+25,200+7,920)÷6=30,574,元以下四捨五入〕、21,789元〔計算式:(113,816+9,000+7,920)÷6=21,789,元以下四捨五入〕、6,432元〔計算式:(21,670+9,000+7,920)÷6=6,432,元以下四捨五入〕、12,845元〔計算式:(60,148+9,000+7,920)÷6=12,845,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劉瑞聲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所得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退休金差額各為587,205元(計算式:13,049×45=587,205)、536,712元(計算式:12,198×44=536,712)、2,395,080元(計算式:
53,224×45=2,395,080)、2,484,067元(計算式:60,587×41=2,484,067)、1,995,840元(計算式:47,520×42=1,995,840)、1,207,673元(計算式:30,574×39.5=1,207,673)、751,721元(計算式:21,789×34.5=751,721,元以下四捨五入)、276,576元(計算式:6,432×43=276,576)、565,180元(計算式:12,845×44=565,180)。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㈤員工紅利部分:
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定有明文。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主張其被告於100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放員工紅利,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應領得之員工紅利如附表六所示,然原告尚未領得一節,業據提出被告100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6頁至第4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24頁、第184頁),堪信為真,故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員工紅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據上,原告陳祺民得請求之金額為1,023,839元(計算式:
381,840+587,205+54,794=1,023,839);原告徐雲鏡得請求之金額為902,866元(計算式:318,918+536,712+47,236=902,866);原告張勝茂得請求之金額為5,212,823元(計算式:2,781,844+2,395,080+35,899=5,212,823);原告黃仁良得請求之金額為4,614,031元(計算式:2,094,065+2,484,067+35,899=4,614,031);原告鄧崇仁得請求之金額為4,151,571元(計算式:2,140,615+1,995,840+15,116=4,151,571);原告武傳民得請求之金額為2,395,401元(計算式:1,174,880+1,207,673+12,848=2,395,401);原告吳世𨑙得請求之金額為1,685,207元(計算式:
921,394+751,721+12,092=1,685,207);原告許吉雄得請求之金額為713,412元(計算式:421,720+276,576+15,116=713,412);原告劉瑞聲得請求之金額為565,18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陳祺民、徐雲鏡、張勝茂、黃仁良、鄧崇仁、武傳民、吳世𨑙、許吉雄、劉瑞聲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第55條、第29條之規定及被告100年度股東常會決議、被告員工紅利(員工獎勵金)分派辦法,請求被告各給付1,023,839元、902,866元、5,212,823元、4,614,031元、4,151,571元、2,395,401元、1,685,207元、713,412元、565,1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14日(見本院卷一第10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應由本院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另原告其餘請求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附表一:
┌──┬───┬──────┬──────┬─────┬──────────────┐│編號│姓 名 │ 到 職 日 │ 離 職 日 │ 職 稱 │ 工 作 內 容 │├──┼───┼──────┼──────┼─────┼──────────────┤│ 1 │陳祺民│67年11月間 │100年6月30日│供安組組長│瓦斯供應、安全衛生安全 │├──┼───┼──────┼──────┼─────┼──────────────┤│ 2 │徐雲鏡│70年10月間 │100年4月30日│工程師 │工程督導、管線架設 │├──┼───┼──────┼──────┼─────┼──────────────┤│ 3 │張勝茂│67年12月間 │100年6月30日│服務處處長│搶修、客服、人事行政業務督導│├──┼───┼──────┼──────┼─────┼──────────────┤│ 4 │黃仁良│71年9月間 │100年5月31日│服務處處長│搶修、客服、人事行政業務督導│├──┼───┼──────┼──────┼─────┼──────────────┤│ 5 │鄧崇仁│73年10月1日 │100年7月1日 │工程員 │收費、客服、搶修 │├──┼───┼──────┼──────┼─────┼──────────────┤│ 6 │武傳民│76年4月1日 │100年6月30日│工程員 │收費、客服、搶修 │├──┼───┼──────┼──────┼─────┼──────────────┤│ 7 │吳世𨑙│81年2月間 │100年6月30日│技術員 │收費、客服、搶修 │├──┼───┼──────┼──────┼─────┼──────────────┤│ 8 │許吉雄│71年6月間 │100年6月30日│工程員 │內管設計、監工人員 │├──┼───┼──────┼──────┼─────┼──────────────┤│ 9 │劉瑞聲│67年10月19日│96年7月31日 │副工程師 │外管工程驗收、外管工程發包 │└──┴───┴──────┴──────┴─────┴──────────────┘附表二、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編號│姓名 │ 項目 │加班日期 │加班時間或次數 │ 計算式 │ 備註 │├──┼───┼────┼───────┼──────────┼───────────────────┼──────────┤│ 1 │陳祺民│加班費 │97年5月1日 │08:00~12: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2=926 │ ││ │ │ ├───────┼──────────┼───────────────────┤ ││ │ │ │98年11月18日 │17:30~02:3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7=3,241 │ ││ │ │ ├───────┼──────────┼───────────────────┤ ││ │ │ │98年11月20日 │17:30~23:3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4=1,852 │ ││ │ │ ├───────┼──────────┼───────────────────┤ ││ │ │ │98年11月22日 │22:00~02: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2=926 │ ││ │ │ ├───────┼──────────┼───────────────────┤ ││ │ │ │98年12月26日 │22:00~04: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4=1,852 │ ││ │ │ ├───────┼──────────┼───────────────────┤ ││ │ │ │98年1月9日 │16:00~08:00 │(66,935÷30÷8)×1×8=2,231 │ ││ │ │ │ │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6=2,778 │ ││ │ │ ├───────┼──────────┼───────────────────┤ ││ │ │ │99年10月6日 │22:00~04: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4=1,852 │ ││ │ │ ├───────┼──────────┼───────────────────┤ ││ │ │ │99年10月30日 │08:00~12:00 │(66,935÷30÷8)×1×4=1,116 │ ││ │ │ ├───────┼──────────┼───────────────────┤ ││ │ │ │100年1月16日 │22:00~04:00 │(66,935÷30÷8)×1×6=1,673 │ ││ │ │ ├───────┼──────────┼───────────────────┤ ││ │ │ │100年1月23日 │22:00~05: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5=2,315 │ ││ │ │ ├───────┼──────────┼───────────────────┤ ││ │ │ │100年3月8日 │22:00~05: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5=2,315 │ ││ │ │ ├───────┼──────────┼───────────────────┤ ││ │ │ │100年3月15日 │17:30~21:00 │(66,935÷30÷8)×1.33×2=742 │ ││ │ │ │ │ │(66,935÷30÷8)×1.66×1.5=694 │ ││ │ │ ├───────┼──────────┼───────────────────┤ ││ │ │ │ │ 小計 │ 31,191 │ ││ │ ├────┼───────┼──────────┼───────────────────┼──────────┤│ │ │加重加臭│96年3月1日至96│ 6次 │1,668×6=10,008 │⒈公司每三個月會安排││ │ │加班費 │年12月31日 │ │ │二次加重加臭作業,作││ │ │ ├───────┼──────────┼───────────────────┤業時間04:00~08:00││ │ │ │97年1月1日至97│ 8次 │1,668×6=10,008 │。 ││ │ │ │年12月31日 │ │ │⒉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279×2×1.33+279×2││ │ │ │98年1月1日至98│ 8次 │1,668×8=13,334 │1.66=1,668元。 ││ │ │ │年12月31日 │ │ │ ││ │ │ ├───────┼──────────┼───────────────────┤ ││ │ │ │99年1月1日至99│ 8次 │1,668×8=13,334 │ ││ │ │ │年12月31日 │ │ │ ││ │ │ ├───────┼──────────┼───────────────────┤ ││ │ │ │100年1月1日至 │ 4次 │1,668×4=6,672 │ ││ │ │ │100年6月30 日 │ │ │ ││ │ │ ├───────┼──────────┼───────────────────┤ ││ │ │ │ │ 小計 │ 56,712 │ │├──┼───┼────┼───────┼──────────┼───────────────────┼──────────┤│ 2 │徐雲鏡│加班費 │98年12月26日 │17:30~06:00 │(59,700÷30÷8)×1.33×2=662 │ ││ │ │ │ │ │(59,700÷30÷8)×1.66×10.5=4,336 │ ││ │ │ │ │ │(原告主張2,612) │ ││ │ │ ├───────┼──────────┼───────────────────┤ ││ │ │ │99年1月9日 │08:00~隔日08:00 │(59,700÷30÷8)×1×8=1,990 │ ││ │ │ │ │ │ (59,700÷30÷8)×1.33×2=662 │ ││ │ │ │ │ │(59,700÷30÷8)×1.66×38=15,691 │ ││ │ │ │ │ │(原告主張14,903 ) │ ││ │ │ ├───────┼──────────┼───────────────────┤ ││ │ │ │100年1月23日 │22:00~05:00 │(59,700÷30÷8)×1.33×2=662 │ ││ │ │ │ │ │(59,700÷30÷8)×1.66×5=2,065 │ ││ │ │ │ │ │(原告主張2,476) │ ││ │ │ ├───────┼──────────┼───────────────────┤ ││ │ │ │100年2月24日 │22:00~05:00 │(59,700÷30÷8)×1.33×2=662 │ ││ │ │ │ │ │(59,700÷30÷8)×1.66×5=2,065 │ ││ │ │ ├───────┼──────────┼───────────────────┤ ││ │ │ │100年3月8日 │22:00~05:00 │(59,700÷30÷8)×1.33×2=662 │ ││ │ │ │ │ │(59,700÷30÷8)×1.66×5=2,065 │ ││ │ │ ├───────┼──────────┼───────────────────┤ ││ │ │ │ │ 小計 │31,522(原告主張32,146) │ ││ │ │ │ │ │ │ │├──┼───┼────┼───────┼──────────┼───────────────────┼──────────┤│ 3 │張勝茂│加重加臭│96年3月1日至96│ 3次 │1,043×3=3,129 │⒈公司每三個月會安排││ │ │加班費 │年12月31日 │ │ │二次加重加臭作業,作││ │ │ ├───────┼──────────┼───────────────────┤業時間05:00~08:00││ │ │ │97年1月1日至97│ 4次 │1,043×4=4,172 │。 ││ │ │ │年12月31日 │ │ │⒉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98年1月1日至98│ 4次 │1,043×4=4,172 │57,950÷30÷8)×2×││ │ │ │年12月31日 │ │ │1.33+(57,950÷30÷││ │ │ ├───────┼──────────┼───────────────────┤8)×1×1.66=1,043 ││ │ │ │99年1月1日至99│ 4次 │1,043×4=4,172 │。 ││ │ │ │年12月31日 │ │ │ ││ │ │ ├───────┼──────────┼───────────────────┤ ││ │ │ │100年1月1日至 │ 2次 │1,043×2=2,086 │ ││ │ │ │100年6月30 日 │ │ │ ││ │ │ ├───────┼──────────┼───────────────────┤ ││ │ │ │ │ 小計 │ 17,731 │ │├──┼───┼────┼───────┼──────────┼───────────────────┼──────────┤│ 4 │黃仁良│加重加臭│96年3月1日至96│ 3次 │970×3=2,910 │⒈公司每三個月會安排││ │ │加班費 │年12月31日 │ │ │二次加重加臭作業,作││ │ │ ├───────┼──────────┼───────────────────┤業時間05:00~08:00││ │ │ │97年1月1日至97│ 4次 │970×4=3,880 │。 ││ │ │ │年12月31日 │ │ │⒉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98年1月1日至98│ 4次 │970×4=3,880 │53,875÷30÷8)×2×││ │ │ │年12月31日 │ │ │1.33+(53,875÷30÷││ │ │ ├───────┼──────────┼───────────────────┤8)×1×1.66=970。 ││ │ │ │99年1月1日至99│ 4次 │970×4=3,880 │ ││ │ │ │年12月31日 │ │ │ ││ │ │ ├───────┼──────────┼───────────────────┤ ││ │ │ │100年1月1日至 │ 2次 │970×2=1,940 │ ││ │ │ │100年6月30 日 │ │ │ ││ │ │ ├───────┼──────────┼───────────────────┤ ││ │ │ │ │ 小計 │ 16,490 │ │├──┼───┼────┼───────┼──────────┼───────────────────┼──────────┤│ 5 │鄧崇仁│加重加臭│96年3月1日至96│ 3次 │799×3=2,397 │⒈公司每三個月會安排││ │ │加班費 │年12月31日 │ │ │二次加重加臭作業,作││ │ │ ├───────┼──────────┼───────────────────┤業時間05:00~08:00││ │ │ │97年1月1日至97│ 4次 │799×4=3,196 │。 ││ │ │ │年12月31日 │ │ │⒉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每次加班費計算:( ││ │ │ │98年1月1日至98│ 4次 │799×4=3,196 │44,400÷30÷8)×2×││ │ │ │年12月31日 │ │ │1.33+(44,400÷30÷││ │ │ ├───────┼──────────┼───────────────────┤8)×1×1.66=799。 ││ │ │ │99年1月1日至99│ 4次 │799×4=3,196 │ ││ │ │ │年12月31日 │ │ │ ││ │ │ ├───────┼──────────┼───────────────────┤ ││ │ │ │100年1月1日至 │ 2次 │799×2=1,598 │ ││ │ │ │100年7月1日 │ │ │ ││ │ │ ├───────┼──────────┼───────────────────┤ ││ │ │ │ │ 小計 │ 13,583 │ │└──┴───┴────┴───────┴──────────┴───────────────────┴──────────┘附表三、值班之延長工作時間及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
┌──┬───┬───────────────┬───────────────┬──────────────┐│編號│ 姓名 │值平日班(17:30至翌日08:00)│值假日班(08:00至翌日08:00)│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 │ │ │ │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 │ │ │ │工資之計算式 │├──┼───┼───────────────┼───────────────┼──────────────┤│ 1 │陳祺民│ 無 │㈠96年度(6日):7月15日、8月 │⒈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 │ │ │ 18日、9月16日、10月13日、11 │工作時間之工資應為:〔(66,9││ │ │ │ 月11日、12月15日。 │35÷30÷8×8)+(66,935÷30││ │ │ │㈡97年度(12日):1月12日、2月│÷8×2×1.33)+(66,935÷3 ││ │ │ │ 28日、3月29日、4月26日、5月 │0÷8×14×1.66)〕=9,455元 ││ │ │ │ 24日、6月22日、7月26日、8月 │。 ││ │ │ │ 24日、9月27日、10月25日、11 │⒉扣除被告每次假日值班已給付││ │ │ │ 月23日、12月27日。 │之1,5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 ││ │ │ │㈢98年度(12日):1月25日、2月│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 │ │ │ 8日、3月14日、4月12日、5月10│時間之工資為7,955元(計算式 ││ │ │ │ 日、6月7日、7月11日、8月9日 │:9,455-1, 500=7,955)。 ││ │ │ │ 、9月12日、10月11日、11月14 │⒊故原告陳祺民得請求假日值班││ │ │ │ 日、12月13日。 │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 │ │㈣99年度(13日):1月10日、2月│為:7,955×(6+12+12+13 ││ │ │ │ 14日、2月28日、3月28日、4月 │+5)=381,840元。 ││ │ │ │ 24日、5月22日、6月16日、7月 │ ││ │ │ │ 11日、8月14日、9月12日、10月│ ││ │ │ │ 10日、11月20日、12月26日。 │ ││ │ │ │㈤100年度(5日):2月2日、2月 │ ││ │ │ │ 27日、4月3日、5月7日、6月6日│ ││ │ │ │ 。 │ │├──┼───┼───────────────┼───────────────┼──────────────┤│ 2 │徐雲鏡│ 無 │㈠96年度(6日):7月22日、8月 │⒈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 │ │ │ 25日、9月23日、10月20日、11 │工作時間之工資應為:〔(59,7││ │ │ │ 月18日、12月22日。 │00 ÷30÷×8)+(59,700÷30││ │ │ │㈡97年度(11日):1月19日、3月│÷8×2×1.33)+(59,700÷30││ │ │ │ 2日、4月4日、5月1日、5月31日│÷8×14×1.66)〕=8,433元。││ │ │ │ 、6月29日、8月2日、8月31日、│⒉扣除被告每次假日值班已給付││ │ │ │ 10月4日、11月1日、11月30日。│之1,5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 ││ │ │ │㈢98年度(13日):1月1日、1月 │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 │ │ │ 27日、2月15日、3月21日、4月 │時間工資為6,933元(計算式: ││ │ │ │ 19日、5月17日、6月14日、7月 │8,433-1,5 00=6,933)。 ││ │ │ │ 18日、8月16日、9月19日、10月│⒊故原告徐雲鏡得請求假日值班││ │ │ │ 18日、11月21日、12月20日。 │加倍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 │ │㈣99年度(12日):1月17日、2月│為6,933×(6+11+13+12+4 ││ │ │ │ 16日、3月7日、4月5日、5月1日│)=318,918元。 ││ │ │ │ 、5月29日、6月20日、7月18日 │ ││ │ │ │ 、8月21日、9月19日、10月17日│ ││ │ │ │ 、11月27日。 │ ││ │ │ │㈤100年度(4日):1月2日、2月4│ ││ │ │ │ 日、3月5日、4月5日。 │ │├──┼───┼───────────────┼───────────────┼──────────────┤│ 3 │張勝茂│㈠96年度(42日):7月2日、7月5│㈠96年度(19日):7月14日、7月│⒈每次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 │ │ 日、7月10日、7月13日、7月23 │ 15日、8月4日、8月5日、8月25 │工資應為:〔(57,950÷30÷8 ││ │ │ 日、7月26日、7月31日、8月3日│ 日、8月26日、9月15日、9月16 │×2×1.33)+(57,950÷30÷8││ │ │ 、8月8日、8月13日、8月16日、│ 日、9月24日、10月6日、10月7 │×12.5×1.66)〕=5,652元; ││ │ │ 8月24日、8月29日、9月3日、9 │ 日、10月27日、10月29日、11月│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 │ │ 月6日、9月11日、9月14日、9月│ 17日、11月18日、12月8日、12 │作時間之工資應為:〔(57,950││ │ │ 19日、9月26日、10月1日、10月│ 月9日、12月29日、12月30日。 │÷30÷8×8)+(57,950÷30÷││ │ │ 9日、10月15日、10月18日、10 │㈡97年度(37日):1月1日、1月 │8×2×1.33)+(57,950÷30÷││ │ │ 月23日、10月26日、10月31日、│ 19日、1月20日、2月8日、2月9 │8×14×1.6 6)〕=8,185元。 ││ │ │ 11月5日、11月8日、11月13日、│ 日、2月10日、3月1日、3月2日 │⒉扣除被告每次平日值班已給付││ │ │ 11月16日、11月21日、11月26日│ 、3月22日、3月23日、4月4日、│之4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付 ││ │ │ 、11月29日、12月4日、12月7日│ 4月12日、4月13日、5月3日、5 │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 │ │ 、12月12日、12月17日、12月20│ 月4日、5月24日、5月25日、6月│5,252元(計算式:5,652-400 ││ │ │ 日、12月25日、12月28日。 │ 14日、6月15日、7月5日、7月6 │=5,252);扣除被告每次假日 ││ │ │㈡97年度(82日):1月3日、1月8│ 日、7月26日、7月27日、8月16 │值班已給付之800元後,被告每 ││ │ │ 日、1月11日、1月16日、1月21 │ 日、8月17日、9月6日、9月7日 │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日、1月24日、1月29日、2月1日│ 、9月27日、9月28日、10月18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7,385元 ││ │ │ 、2月12日、2月15日、2月20日 │ 、10月19日、11月8日、11月9日│(計算式:8,185-800=7,385 ││ │ │ 、2月25日、2月29日、3月3日、│ 、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20│)。 ││ │ │ 3月6日、3月11日、3月14日、3 │ 日、12月21日。 │⒊故原告張勝茂得請求平日值班││ │ │ 月19日、3月24日、3月27日、4 │㈢98年度(37日):1月1日、1月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252 ││ │ │ 月1日、4月7日、4月15日、4月 │ 11日、1月27日、1月30日、1月 │×(42+82+84+83+32)= ││ │ │ 18日、4月23日、4月28日、5月2│ 31日、2月1日、2月21日、2月22│1,696,396元;假日值班加倍工 ││ │ │ 日、5月7日、5月12日、5月15日│ 日、3月14日、3月15日、4月4日│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7,││ │ │ 、5月20日、5月23日、5月28日 │ 、4月5日、4月25日、4月26日、│385×(19+37+37+38+16) ││ │ │ 、6月2日、6月5日、6月10日、6│ 5月2日、5月3日、5月23日、5月│=1,085,595元,合計為2,781, ││ │ │ 月13日、6月18日、6月23日、6 │ 24日、6月7日、6月27日、6月28│991元(計算式:1,696,396+1,││ │ │ 月26日、7月1日、7月4日、7月 │ 日、7月18日、7月19日、8月8日│085,595=2,781,991)。 ││ │ │ 14日、7月17日、7月22日、7月 │ 、8月9日、8月29日、8月30日、│ ││ │ │ 25日、7月30日、8月4日、8月7 │ 9月19日、9月20日、10月10日、│ ││ │ │ 日、8月12日、8月15日、8月20 │ 10月11日、10月31日、11月1日 │ ││ │ │ 日、8月25日、8月28日、9月2日│ 、11月21日、11月22日、12月12│ ││ │ │ 、9月5日、9月10日、9月15日、│ 日、12月13日。 │ ││ │ │ 9月18日、9月23日、9月26日、 │㈣99年度(38日):1月2日、1月3│ ││ │ │ 10月2日、10月7日、10月13日、│ 日、1月23日、1月24日、2月13 │ ││ │ │ 10月16日、10月21日、10月24日│ 日、2月14日、2月17日、3月6日│ ││ │ │ 、10月29日、11月3日、11月6日│ 、3月7日、3月27日、3月28日、│ ││ │ │ 、11月11日、11月14日、11月19│ 4月17日、4月18日、5月8日、5 │ ││ │ │ 日、11月24日、11月27日、12月│ 月9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 ││ │ │ 2日、12月5日、12月10日、12月│ 19日、6月20日、7月10日、7月 │ ││ │ │ 15日、12月18日、12月23日、12│ 11日、7月31日、8月1日、8月21│ ││ │ │ 月26日。 │ 日、8月22日、9月11日、9月12 │ ││ │ │㈢98年度(84日):1月7日、1月 │ 日、9月22日、10月1日、10月2 │ ││ │ │ 10日、1月15日、1月20日、1月 │ 日、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 ││ │ │ 23日、2月4日、2月9日、2月12 │ 13日、11月14日、12月4日、12 │ ││ │ │ 日、2月17日、2月20日、2月25 │ 月5日、12月25日、12月26日。 │ ││ │ │ 日、3月2日、3月5日、3月10日 │㈤100年度(16日):1月15日、1 │ ││ │ │ 、3月13日、3月18日、3月23日 │ 月16日、2月4日、2月5日、2月6│ ││ │ │ 、3月26日、3月31日、4月3日、│ 日、2月26日、2月27日、3月19 │ ││ │ │ 4月8日、4月13日、4月16日、4 │ 日、3月20日、4月4日、4月9日 │ ││ │ │ 月21日、4月24日、4月29日、5 │ 、4月10日、4月30日、5月1日、│ ││ │ │ 月5日、5月8日、5月13日、5月 │ 5月28日、5月29日。 │ ││ │ │ 18日、5月21日、5月26日、6月2│ │ ││ │ │ 日、6月5日、6月6日、6月10日 │ │ ││ │ │ 、6月15日、6月18日、6月23日 │ │ ││ │ │ 、6月26日、7月1日、7月6日、7│ │ ││ │ │ 月9日、7月14日、7月17日、7月│ │ ││ │ │ 22日、7月27日、7月30日、8月4│ │ ││ │ │ 日、8月7日、8月12日、8月17日│ │ ││ │ │ 、8月20日、8月25日、8月28日 │ │ ││ │ │ 、9月2日、9月7日、9月10日、9│ │ ││ │ │ 月15日、9月18日、9月23日、9 │ │ ││ │ │ 月28日、10月1日、10月6日、10│ │ ││ │ │ 月9日、10月14日、10月19日、 │ │ ││ │ │ 10月22日、10月27日、10月30日│ │ ││ │ │ 、11月4日、11月9日、11月12日│ │ ││ │ │ 、11月17日、11月20日、11月25│ │ ││ │ │ 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8│ │ ││ │ │ 日、12月11日、12月16日、12月│ │ ││ │ │ 21日、12月24日、12月29日。 │ │ ││ │ │㈣99年度(83日):1月4日、1月7│ │ ││ │ │ 日、1月12日、1月15日、1月20 │ │ ││ │ │ 日、1月25日、1月28日、2月2日│ │ ││ │ │ 、2月5日、2月10日、2月22日、│ │ ││ │ │ 2月25日、3月2日、3月5日、3月│ │ ││ │ │ 10日、3月15日、3月18日、3月 │ │ ││ │ │ 23日、3月26日、4月6日、4月9 │ │ ││ │ │ 日、4月14日、4月19日、4月22 │ │ ││ │ │ 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5日│ │ ││ │ │ 、5月10日、5月13日、5月18日 │ │ ││ │ │ 、5月21日、5月26日、5月31日 │ │ ││ │ │ 、6月3日、6月8日、6月11日、6│ │ ││ │ │ 月17日、6月22日、6月25日、6 │ │ ││ │ │ 月30日、7月5日、7月8日、7月 │ │ ││ │ │ 13日、7月16日、7月21日、7月 │ │ ││ │ │ 26日、7月29日、8月3日、8月6 │ │ ││ │ │ 日、8月10日、8月11日、8月16 │ │ ││ │ │ 日、8月24日、8月27日、9月2日│ │ ││ │ │ 、9月7日、9月10日、9月15日、│ │ ││ │ │ 9月20日、9月24日、9月29日、 │ │ ││ │ │ 10月1日、10月6日、10月11日、│ │ ││ │ │ 10月14日、10月19日、10月22日│ │ ││ │ │ 、10月27日、11月1日、11月4日│ │ ││ │ │ 、11月9日、11月12日、11月17 │ │ ││ │ │ 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 │ ││ │ │ 30日、12月3日、12月8日、12月│ │ ││ │ │ 13日、12月16日、12月21日、12│ │ ││ │ │ 月24日、12月29日。 │ │ ││ │ │㈤100年度(32日):1月3日、1月│ │ ││ │ │ 6日、1月11日、1月14日、1月19│ │ ││ │ │ 日、1月24日、1月27日、2月1日│ │ ││ │ │ 、2月10日、2月15日、2月18日 │ │ ││ │ │ 、2月23日、3月1日、3月4日、3│ │ ││ │ │ 月9日、3月14日、3月17日、3月│ │ ││ │ │ 22日、3月25日、3月30日、4月6│ │ ││ │ │ 日、4月11日、4月14日、4月19 │ │ ││ │ │ 日、4月22日、4月27日、5月2日│ │ ││ │ │ 、5月6日、5月12日、5月18日、│ │ ││ │ │ 5月24日、5月30日。 │ │ │├──┼───┼───────────────┼───────────────┼──────────────┤│ 4 │黃仁良│㈠96年度(26日):7月2日、7月9│㈠96年度(13日):7月7日、7月8│⒈每次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 │ │ 日、7月16日、7月23日、7月30 │ 日、8月11日、8月12日、9月15 │工資應為:〔(53,875÷30÷8 ││ │ │ 日、8月6日、8月13日、8月20日│ 日、9月16日、9月24日、10月20│×2×1.33)+(53,875÷30 ÷││ │ │ 、8月27日、9月3日、9月10日、│ 日、10月21日、11月24日、11月│8×12.5×1.66)〕=5,255元;││ │ │ 9月17日、10月1日、10月8日、 │ 25日、12月29日、12月30日。 │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 │ │ 10月15日、10月22日、10月29日│㈡97年度(20日):2月2日、2月3│作時間之工資應為:〔(53,875││ │ │ 、11月5日、11月12日、11月19 │ 日、2月11日、3月8日、3月9日 │÷30÷8×8)+(53,875÷30÷││ │ │ 日、11月26日、12月3日、12月 │ 、4月12日、4月13日、5月17日 │8×2×1.33)+(53,875÷30÷││ │ │ 10日、12月17日、12月24日、12│ 、5月18日、6月21日、6月22日 │8×14×1.66)〕=7,610元。 ││ │ │ 月31日。 │ 、7月26日、7月27日、8月30日 │⒉扣除被告每次平日值班已給付││ │ │㈡97年度(51日):1月7日、1月 │ 、8月31日、10月4日、10月5日 │之4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付 ││ │ │ 14日、1月21日、1月28日、2月4│ 、11月15日、11月30日、12月20│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 │ │ 日、2月18日、2月25日、3月3日│ 日。 │4,855元(計算式:5,255-400 ││ │ │ 、3月10日、3月17日、3月24日 │㈢98年度(31日):1月4日、1月 │=4,855);扣除被告每次假日 ││ │ │ 、3月31日、4月7日、、4月14日│ 24日、1月29日、2月8日、2月28│值班已給付之800元後,被告每 ││ │ │ 、4月21日、4月28日、5月5日、│ 日、3月15日、4月4日、4月19日│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5月12日、5月19日、5月26日、6│ 、5月9日、5月24日、5月29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810元 ││ │ │ 月2日、6月9日、6月16日、6月 │ 6月13日、6月21日、7月4日、7 │(計算式:7,610-800=6,810 ││ │ │ 23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4│ 月12日、7月25日、8月1日、8月│)。 ││ │ │ 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4日│ 2日、8月8日、9月6日、9月12日│⒊故原告黃仁良得請求平日值班││ │ │ 、8月11日、8月18日、8月25日 │ 、9月13日、9月19日、10月18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4,855 ││ │ │ 、9月1日、9月8日、9月15日、9│ 、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31│×(26+51+71+82+33)=1,││ │ │ 月22日、9月29日、10月6日、10│ 日、11月29日、12月5日、12月6│276,865元;假日值班加倍工資 ││ │ │ 月13日、10月20日、10月27日、│ 日、12月12日。 │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6,81││ │ │ 11月5日、11月10日、11月20日 │㈣99年度(40日):1月10日、1月│0×(13+20 +31+40+16)=││ │ │ 、11月25日、12月5日、12月10 │ 16日、1月17日、1月23日、2月 │817,200元,合計為:2,094,065││ │ │ 日、12月15日、12月25日、12月│ 15日、2月16日、2月21日、2月 │元(計算式:1,276,865+817,2││ │ │ 30日。 │ 27日、2月28日、3月6日、4月4 │00=2,09 4,065)。 ││ │ │㈢98年度(71日):1月9日、1月 │ 日、4月5日、4月10日、4月11日│ ││ │ │ 14日、1月19日、2月3日、2月13│ 、4月17日、5月16日、5月22日 │ ││ │ │ 日、2月18日、2月23日、3月5日│ 、5月23日、5月29日、6月16日 │ ││ │ │ 、3月10日、3月20日、3月25日 │ 、6月27日、7月3日、7月4日、7│ ││ │ │ 、3月30日、4月9日、4月14日、│ 月10日、8月8日、8月14日、8月│ ││ │ │ 4月24日、4月29日、5月4日、5 │ 15日、8月21日、9月19日、9月 │ ││ │ │ 月14日、5月19日、6月2日、6月│ 25日、9月26日、10月2日、10月│ ││ │ │ 5日、6月9日、6月12日、6月17 │ 31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 ││ │ │ 日、6月22日、6月25日、6月30 │ 13日、12月12日、12月18日、12│ ││ │ │ 日、7月3日、7月8日、7月13日 │ 月19日、12月25日。 │ ││ │ │ 、7月16日、7月21日、7月24日 │㈤100年度(16日):1月23日、1 │ ││ │ │ 、7月29日、8月7日、8月13日、│ 月29日、1月30日、2月4日、2月│ ││ │ │ 8月14日、8月19日、8月20日、8│ 5日、2月28日、3月6日、3月12 │ ││ │ │ 月25日、8月26日、8月31日、9 │ 日、3月13日、3月19日、4月5日│ ││ │ │ 月1日、9月7日、9月18日、9月 │ 、4月17日、4月23日、4月24日 │ ││ │ │ 24日、9月25日、9月30日、10月│ 、4月30日、5月15日。 │ ││ │ │ 1日、10月6日、10月7日、10月 │ │ ││ │ │ 12日、10月13日、10月19日、10│ │ ││ │ │ 月30日、11月5日、11月6日、11│ │ ││ │ │ 月11日、11月12日、11月17日、│ │ ││ │ │ 11月18日、11月23日、11月24日│ │ ││ │ │ 、11月30日、12月11日、12月17│ │ ││ │ │ 日、12月18日、12月23日、12月│ │ ││ │ │ 24日、12月29日、12月30日。 │ │ ││ │ │㈣99年度(82日):1月4日、1月5│ │ ││ │ │ 日、1月11日、11月22日、11月 │ │ ││ │ │ 28日、11月29日、2月3日、2月4│ │ ││ │ │ 日、2月9日、2月10日、2月22日│ │ ││ │ │ 、3月5日、3月11日、3月12日、│ │ ││ │ │ 3月17日、3月18日、3月23日、3│ │ ││ │ │ 月24日、3月29日、3月30日、4 │ │ ││ │ │ 月16日、4月22日、4月23日、4 │ │ ││ │ │ 月28日、4月29日、5月4日、5月│ │ ││ │ │ 5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7│ │ ││ │ │ 日、5月28日、6月3日、6月4日 │ │ ││ │ │ 、6月9日、6月10日、6月15日、│ │ ││ │ │ 6月21日、6月22日、6月28日、7│ │ ││ │ │ 月9日、7月15日、7月16日、7月│ │ ││ │ │ 21日、7月22日、7月27日、7月 │ │ ││ │ │ 28日、8月2日、8月3日、8月9日│ │ ││ │ │ 、8月20日、8月26日、8月27日 │ │ ││ │ │ 、9月1日、9月2日、9月7日、9 │ │ ││ │ │ 月8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 │ ││ │ │ 20日、10月1日、10月7日、10月│ │ ││ │ │ 8日、10月13日、10月14日、10 │ │ ││ │ │ 月19日、10月20日、10月25日、│ │ ││ │ │ 10月26日、11月1日、11月12日 │ │ ││ │ │ 、11月18日、11月19日、11月24│ │ ││ │ │ 日、11月25日、11月30日、12月│ │ ││ │ │ 1日、12月6日、12月7日、12月 │ │ ││ │ │ 13日、12月24日、12月30日、12│ │ ││ │ │ 月31日。 │ │ ││ │ │㈤100年度(33日):1月5日、1月│ │ ││ │ │ 6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7│ │ ││ │ │ 日、1月18日、1月24日、2月10 │ │ ││ │ │ 日、2月11日、2月16日、2月17 │ │ ││ │ │ 日、2月22日、2月23日、3月1日│ │ ││ │ │ 、3月7日、3月18日、3月24日、│ │ ││ │ │ 3月25日、3月30日、3月31日、4│ │ ││ │ │ 月6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 │ ││ │ │ 18日、4月29日、5月3日、5月6 │ │ ││ │ │ 日、5月9日、5月12日、5月18日│ │ ││ │ │ 、5月24日、5月27日、5月30日 │ │ ││ │ │ 。 │ │ │├──┼───┼───────────────┼───────────────┼──────────────┤│ 5 │鄧崇仁│㈠96年度(43日):7月3日、7月6│ ㈠96年度(18日):7月1日、7月│⒈每次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 │ │ 日、7月11日、7月16日、7月19 │ 21日、7月22日、8月11日、8月│工資應為:〔(44,400÷30÷8 ││ │ │ 日、7月24日、7月27日、8月1日│ 12日、9月1日、9月2日、9月22│×2×1.33)+(44,400÷30÷8││ │ │ 、8月6日、8月9日、8月14日、8│ 日、9月23日、9月25日、10月1│×12.5×1.66)〕=4,331元; ││ │ │ 月17日、8月22日、8月27日、8 │ 3日、10月14日、11月3日、11 │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 │ │ 月30日、9月4日、9月7日、9月1│ 月4日、11月24日、11月25日、│作時間之工資應為:〔(44,400││ │ │ 2日、9月17日、9月20日、9月27│ 12月15日、12月16日。 │÷30÷8×8)+(44,400÷30÷││ │ │ 日、10月2日、10月5日、10月11│ ㈡97年度(39日):1月5日、1月│8×2×1.33)+(44,400÷30÷││ │ │ 日、10月16日、10月19日、10月│ 6日、1月26日、1月27日、2月6│8×14×1.66)〕=6,271元。 ││ │ │ 24日、10月29日、11月1日、11 │ 日、2月11日、2月16日、2月17│⒉扣除被告每次平日值班已給付││ │ │ 月6日、11月9日、11月14日、11│ 日、3月8日、3月9日、3月29日│之4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付 ││ │ │ 月19日、11月22日、11月27日、│ 、3月30日、4月19日、4月20日│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 │ │ 11月30日、12月5日、12月10日 │ 、5月1日、5月10日、5月11日 │3,931元(計算式:4,331-400 ││ │ │ 、12月13日、12月18日、12月21│ 、5月31日、6月1日、6月21日 │=3,931);扣除被告每次假日 ││ │ │ 日、12月26日、12月31日。 │ 、6月22日、7月12日7月13日、│值班已給付之800元後,被告每 ││ │ │㈡97年度(83日):1月4日、1月9│ 8月1日、8月2日、8月23日、8 │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22 │ 月24日、9月13日、9月14日、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471元 ││ │ │ 日、1月25日、1月30日、2月4日│ 10月4日、10月5日、10月25日 │(計算式:6,271-800=5,471 ││ │ │ 、2月13日、2月18日、2月21日 │ 、10月26日、11月15日、11月 │)。 ││ │ │ 、2月26日、3月4日、3月7日、3│ 16日、12月6日、12月7日、12 │⒊故原告鄧崇仁得請求平日值班││ │ │ 月12日、3月17日、3月20日、3 │ 月27日、12月28日。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931 ││ │ │ 月25日、3月28日、4月2日、4月│ ㈢98年度(36日):1月2日、1月│×(43+83+85+83+39)= ││ │ │ 8日、4月11日、4月16日、4月21│ 18日、1月28日、2月7日、2月8│1,309,023元;假日值班加倍工 ││ │ │ 日、4月24日、4月29日、5月5日│ 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1 │資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 │ │ 、5月8日、5月13日、5月16日、│ 日、3月22日、4月11日、4月12│471×(18+39+36+38+21) ││ │ │ 5月21日、5月26日、5月29日、6│ 日、5月1日、5月9日、5月10日│=831,592元,合計為:2,140, ││ │ │ 月3日、6月6日、6月11日、6月 │ 、5月30日、5月31日、6月13日│615元(計算式:1,309,023+83││ │ │ 16日、6月19日、6月24日、6月 │ 、6月14日、7月4日、7月5日、│1,592=2,140,615)。 ││ │ │ 27日、7月2日、7月7日、7月10 │ 7月25日、7月26日、8月15日、│ ││ │ │ 日、7月15日、7月18日、7月23 │ 8月16日、9月5日、9月6日、9 │ ││ │ │ 日、7月28日、7月31日、8月5日│ 月26日、9月27日、10月17日、│ ││ │ │ 、8月8日、8月13日、8月18日、│ 10月18日、11月7日、11月8日 │ ││ │ │ 8月21日、8月26日、8月29日、9│ 、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 │ ││ │ │ 月3日、9月8日、9月11日、9月 │ 19日、12月20日。 │ ││ │ │ 16日、9月19日、9月24日、9月 │ ㈣99年度(38日):1月1日、1月│ ││ │ │ 29日、10月3日、10月8日、10月│ 9日、1月10日、1月30日、1月 │ ││ │ │ 14日、10月17日、10月22日、10│ 31日、2月15日、2月16日、2月│ ││ │ │ 月27日、10月30日、11月4日、 │ 18日、2月19日、3月13日、3月│ ││ │ │ 11月7日、11月12日、11月17日 │ 14日、4月3日、4月4日、4月5 │ ││ │ │ 、11月20日、11月25日、11月28│ 日、4月24日、4月25日、5月15│ ││ │ │ 日、12月3日、12月8日、12月11│ 日、5月16日、6月5日、6月6日│ ││ │ │ 日、12月16日、12月19日、12月│ 、6月26日、6月27日、7月17日│ ││ │ │ 24日、12月29日。 │ 、7月18日、8月7日、8月8日、│ ││ │ │㈢98年度(85日):1月5日、1月8│ 8月28日、8月29日、9月18日、│ ││ │ │ 日、1月13日、1月16日、1月17 │ 9月19日、10月9日、10月10日 │ ││ │ │ 日、1月21日、2月2日、2月5日 │ 、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 │ ││ │ │ 、2月10日、2月13日、2月18日 │ 20日、11月21日、12月11日、 │ ││ │ │ 、2月23日、2月26日、3月3日、│ 12月12日。 │ ││ │ │ 3月6日、3月11日、3月16日、3 │ ㈤100年度(21日):1月1日、1 │ ││ │ │ 月19日、3月24日、3月27日、3 │ 月2日、1月22日、1月23日、2 │ ││ │ │ 月30日、4月1日、4月6日、4月9│ 月2日、2月7日、2月12日、2月│ ││ │ │ 日、4月14日、4月17日、4月22 │ 13日、3月5日、3月6日、3月26│ ││ │ │ 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6日│ 日、3月27日、4月5日、4月16 │ ││ │ │ 、5月11日、5月19日、5月22日 │ 日、4月17日、5月7日、5月8日│ ││ │ │ 、5月27日、6月3日、6月8日、6│ 、6月4日、6月5日、6月25日、│ ││ │ │ 月11日、6月16日、6月19日、6 │ 6月26日。 │ ││ │ │ 月24日、6月29日、7月7日、7月│ │ ││ │ │ 8日、7月10日、7月15日、7月20│ │ ││ │ │ 日、7月23日、7月28日、7月31 │ │ ││ │ │ 日、8月5日、8月10日、8月13日│ │ ││ │ │ 、8月18日、8月21日、8月26日 │ │ ││ │ │ 、8月31日、9月3日、9月8日、9│ │ ││ │ │ 月11日、9月16日、9月21日、9 │ │ ││ │ │ 月24日、9月29日、10月2日、10│ │ ││ │ │ 月7日、10月12日、10月15日、 │ │ ││ │ │ 10月20日、10月23日、10月28日│ │ ││ │ │ 、11月2日、11月5日、11月10日│ │ ││ │ │ 、11月13日、11月18日、11月23│ │ ││ │ │ 日、11月26日、12月1日、12月4│ │ ││ │ │ 日、12月9日、12月14日、12月 │ │ ││ │ │ 17日、12月22日、12月25日、12│ │ ││ │ │ 月30日。 │ │ ││ │ │㈣99年度(83日):1月5日、1月8│ │ ││ │ │ 日、1月13日、1月18日、1月21 │ │ ││ │ │ 日、1月26日、1月29日、2月3日│ │ ││ │ │ 、2月8日、2月11日、2月23日、│ │ ││ │ │ 2月26日、3月3日、3月8日、3月│ │ ││ │ │ 11日、3月16日、3月19日、3月 │ │ ││ │ │ 24日、3月29日、4月1日、4月7 │ │ ││ │ │ 日、4月12日、4月15日、4月20 │ │ ││ │ │ 日、4月23日、4月28日、5月3日│ │ ││ │ │ 、5月6日、5月11日、5月14日、│ │ ││ │ │ 5月19日、5月24日、5月27日、6│ │ ││ │ │ 月1日、6月4日、6月9日、6月14│ │ ││ │ │ 日、6月18日、6月23日、6月28 │ │ ││ │ │ 日、7月1日、7月6日、7月9日、│ │ ││ │ │ 7月14日、7月22日、7月27日、7│ │ ││ │ │ 月30日、8月4日、8月9日、8月 │ │ ││ │ │ 12日、8月17日、8月20日、8月 │ │ ││ │ │ 25日、8月30日、9月3日、9月8 │ │ ││ │ │ 日、9月13日、9月16日、9月21 │ │ ││ │ │ 日、9月27日、9月30日、10月4 │ │ ││ │ │ 日、10月7日、10月12日、10月 │ │ ││ │ │ 15日、10月20日、10月25日、10│ │ ││ │ │ 月28日、11月2日、11月5日、11│ │ ││ │ │ 月10日、11月15日、11月18日、│ │ ││ │ │ 11月23日、11月26日、12月1日 │ │ ││ │ │ 、12月6日、12月9日、12月14日│ │ ││ │ │ 、12月17日、12月22日、12月27│ │ ││ │ │ 日、12月30日。 │ │ ││ │ │㈤100年度(39日):1月4日、1月│ │ ││ │ │ 7日、1月12日、1月17日、1月20│ │ ││ │ │ 日、1月25日、1月28日、2月8日│ │ ││ │ │ 、2月11日、2月16日、2月21日 │ │ ││ │ │ 、2月24日、3月2日、3月7日、3│ │ ││ │ │ 月10日、3月15日、3月18日、3 │ │ ││ │ │ 月23日、3月28日、3月31日、4 │ │ ││ │ │ 月7日、4月12日、4月15日、4月│ │ ││ │ │ 20日、4月25日、4月28日、5月3│ │ ││ │ │ 日、5月9日、5月13日、5月19日│ │ ││ │ │ 、5月25日、5月31日、6月3日、│ │ ││ │ │ 6月9日、6月14日、6月17日、6 │ │ ││ │ │ 月22日、6月27日、6月30日。 │ │ │├──┼───┼───────────────┼───────────────┼──────────────┤│ 6 │武傳民│㈠96年度(25日):7月6日、7月1│㈠96年度(11日):7月1日、7月 │⒈每次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 │ │ 1日、7月16日、7月26日、8月6 │ 21日、8月5日、8月25日、9月9 │工資應為:〔(42,000÷30÷8 ││ │ │ 日、8月17日、8月23日、8月29 │ 日、9月24日、10月10日、10月 │×2×1.33)+(42,000÷30 ÷││ │ │ 日、9月4日、9月10日、9月21日│ 27日、11月11日、12月1日、12 │8×12.5×1.66)〕=4,097元;││ │ │ 、9月29日、10月5日、10月12日│ 月16日。 │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 │ │ 、10月17日、10月23日、10月29│㈡97年度(23日):1月1日、1月 │作時間之工資應為:〔(42,000││ │ │ 日、11月9日、11月15日、11月2│ 19日、2月3日、2月10日、2月24│÷30÷8×8)+(42,000÷30÷││ │ │ 1日、11月27日、12月3日、12月│ 日、3月9日、3月29日、4月12日│8×2×1.33)+(42,000÷30÷││ │ │ 14日、12月20日、12月26日。 │ 、4月27日、5月11日、5月31日 │8×14×1.6 6)〕=5,933元。 ││ │ │㈡97年度(51日):1月2日、1月9│ 、6月15日、7月5日、7月20日、│⒉扣除被告每次平日值班已給付││ │ │ 日、1月15日、1月21日、2月1日│ 8月9日、8月24日、9月13日、9 │之4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付 ││ │ │ 、2月13日、2月19日、2月25日 │ 月28日、10月12日、11月1日、 │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 │ │ 、3月3日、3月14日、3月20日、│ 11月16日、12月6日、12月21日 │3,697元(計算式:4,097-400 ││ │ │ 3月26日、4月1日、4月8日、4月│ 。 │=3,697);扣除被告每次假日 ││ │ │ 21日、4月25日、5月2日、5月8 │㈢98年度(18日):2月21日、3月│值班已給付之800元後,被告每 ││ │ │ 日、5月14日、5月27日、6月2日│ 8日、3月29日、4月18日、5月3 │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6月6日、6月12日、6月18日、│ 日、5月23日、6月7日、6月27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133元 ││ │ │ 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7月│ 、6月12日、8月1日、8月16日、│(計算式:5,933-800=5,133 ││ │ │ 17日、7月23日、8月5日、8月11│ 9月5日、9月20日、10月10日、 │)。 ││ │ │ 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7 │ 10月25日、11月14日、11月29日│⒊故原告武傳民得請求平日值班││ │ │ 日、9月9日、9月15日、9月19日│ 、12月19日。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697 ││ │ │ 、9月25日、10月1日、10月15日│㈣99年度(23日):1月2日、1月 │×(25+51+46+51+24)=72││ │ │ 、10月21日、10月27日、10月31│ 17日、2月7日、2月17日、2月27│8,309元;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 日、11月6日、11月19日、11月 │ 日、3月14日、4月3日、4月17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133 ││ │ │ 25日、12月1日、12月5日、12月│ 、5月2日、5月22日、6月6日、6│×(11+23+18+23+12)= ││ │ │ 11日、12月24日、12月30日。 │ 月20日、7月10日、7月25日、8 │446,571元,合計為:1,174,880││ │ │㈢98年度(46日):2月4日、2月 │ 月14日、8月29日、9月18日、10│元(728,309+446,571=1,174 ││ │ │ 11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5│ 月2日、10月17日、11月6日、11│,880)。 ││ │ │ 日、3月13日、3月23日、3月30 │ 月21日、12月11日、12月26日。│ ││ │ │ 日、4月7日、4月14日、4月22日│㈤100年度(12日):1月15日、1 │ ││ │ │ 、4月29日、5月8日、5月15日、│ 月30日、2月6日、2月20日、3月│ ││ │ │ 5月25日、6月3日、6月8日、6月│ 6日、3月20日、4月4日、4月16 │ ││ │ │ 12日、6月25日、7月1日、7月7 │ 日、5月1日、5月21日、6月6日 │ ││ │ │ 日、7月13日、7月17日、7月30 │ 、6月25日。 │ ││ │ │ 日、8月5日、8月11日、8月17日│ │ ││ │ │ 、8月21日、9月3日、9月9日、9│ │ ││ │ │ 月15日、9月21日、9月25日、10│ │ ││ │ │ 月8日、10月14日、10月20日、 │ │ ││ │ │ 10月26日、10月30日、11月12日│ │ ││ │ │ 、11月18日、1月24日、11月30 │ │ ││ │ │ 日、12月4日、12月17日、12月 │ │ ││ │ │ 23日、12月29日。 │ │ ││ │ │㈣99年度(51日):1月5日、1月 │ │ ││ │ │ 11日、11月22日、1月28日、2月│ │ ││ │ │ 3日、2月8日、2月12日、3月4日│ │ ││ │ │ 、3月10日、3月16日、3月22日 │ │ ││ │ │ 、3月26日、4月9日、4月15日、│ │ ││ │ │ 4月21日、4月27日、5月3日、5 │ │ ││ │ │ 月14日、5月20日、5月26日、6 │ │ ││ │ │ 月4日、6月11日、6月22日、6月│ │ ││ │ │ 28日、7月30日、8月5日、8月11│ │ ││ │ │ 日、8月17日、8月31日、9月3日│ │ ││ │ │ 、9月9日、9月15日、9月21日、│ │ ││ │ │ 10月5日、10月11日、10月15日 │ │ ││ │ │ 、7月1日、7月7日、7月13日、7│ │ ││ │ │ 月26日、10月21日、10月27日、│ │ ││ │ │ 11月9日、11月15日、11月19日 │ │ ││ │ │ 、11月25日、12月1日、12月14 │ │ ││ │ │ 日、12月20日、12月24日、12月│ │ ││ │ │ 30日。 │ │ ││ │ │㈤100年度(24日):1月5日、1月│ │ ││ │ │ 18日、1月24日、1月28日、2月9│ │ ││ │ │ 日、2月15日、3月1日、3月7日 │ │ ││ │ │ 、3月14日、3月18日、3月25日 │ │ ││ │ │ 、3月31日、4月11日、4月15日 │ │ ││ │ │ 、4月22日、4月28日、5月5日、│ │ ││ │ │ 5月13日、5月20日、5月30日、6│ │ ││ │ │ 月7日、6月13日、6月17日、6月│ │ ││ │ │ 23日。 │ │ │├──┼───┼───────────────┼───────────────┼──────────────┤│ 7 │吳世𨑙│㈠96年度(26日):7月5日、7月 │㈠96年度(11日):7月1日、7月2│⒈每次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 │ │ 12日、7月19日、7月26日、8月 │ 8日、7月29日、9月1日、9月2日│工資應為:〔(33,675÷30÷8 ││ │ │ 2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3 │ 、10月6日、10月7日、11月10日│×2×1.33)+(33,675÷30 ÷││ │ │ 日、8月30日、9月6日、9月13日│ 、11月11日、12月15日、12月16│8×12.5×1.66)〕=3,284元;││ │ │ 、9月20日、9月27日、10月4日 │ 日。 │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 │ │ 、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5│㈡97年度(25日):1月19日、1月│作時間之工資應為:〔(33,675││ │ │ 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 20日、2月7日、2月23日、2月24│÷30÷8×8)+(33,675÷30÷││ │ │ 日、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 日、2月28日、3月30日、3月31 │8×2×1.33)+(33,6 7÷30÷││ │ │ 6日、12月13日、12月20日、12 │ 日、5月1日、5月3日、5月4日、│8×14×1.66)〕=4,757元。 ││ │ │ 月27日。 │ 6月7日、6月8日、7月12日、7月│⒉扣除被告每次平日值班已給付││ │ │㈡97年度(49日):1月3日、1月 │ 13日、8月16日、8月17日、9月 │之4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付 ││ │ │ 10日、1月17日、1月24日、1月 │ 20日、9月21日、10月25日、10 │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 │ │ 31日、2月14日、2月21日、3月6│ 月26日、11月2日、11月22日、 │2,884元(計算式:3,284-400 ││ │ │ 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7 │ 12月7日、12月27日。 │=2,884);扣除被告每次假日 ││ │ │ 日、4月3日、4月10日、4月17日│㈢98年度(22日):1月1日、1月 │值班已給付之800元後,被告每 ││ │ │ 、4月27日、5月8日、5月15日、│ 11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 │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5月22日、5月29日、6月5日、6 │ 15日、3月7日、3月22日、4月11│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957元 ││ │ │ 月12日、6月19日、6月26日、7 │ 日、4月26日、5月1日、5月16日│(計算式:4,757 -800=3,957││ │ │ 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 、5月31日、6月20日、7月11日 │)。 ││ │ │ 24日、7月31日、8月7日、8月14│ 、7月26日、8月15日、8月30日 │⒊故原告吳世啟得請求平日值班││ │ │ 日、8月21日、8月28日、8月21 │ 、9月19日、10月11日、10月17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2,884 ││ │ │ 日、9月4日、9月11日、9月18日│ 日、11月22日、11月28日。 │×(26+49+49+49+23)=56││ │ │ 、9月25日、10月2日、10月9日 │㈣99年度(20日):1月3日、1月9│5,264元;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 、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30│ 日、2月14日、2月20日、3月28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957 ││ │ │ 日、11月7日、11月12日、11月 │ 日、4月3日、5月8日、5月23日 │×(11+25+22+20+12)=35││ │ │ 17日、11月27日、12月2日、12 │ 、6月12日、6月27日、7月17日 │6,130元,合計為:921,394元(││ │ │ 月17日、12月22日。 │ 、8月1日、8月21日、9月5日、9│計算式:565,264+356,130=92││ │ │㈢98年度(49日):1月6日、1月 │ 月25日、10月10日、10月30日、│1,394)。 ││ │ │ 16日、1月21日、2月5日、2月10│ 11月14日、12月4日、12月19日 │ ││ │ │ 日、2月20日、2月25日、3月2日│ 。 │ ││ │ │ 、3月12日、3月17日、3月27日 │㈤100年度(12日):1月8日、1月│ ││ │ │ 、4月1日、4月6日、4月16日、4│ 23日、2月2日、2月7日、2月12 │ ││ │ │ 月21日、5月6日、5月11日、5月│ 日、2月27日、3月19日、4月3日│ ││ │ │ 21日、5月26日、6月5日、6月10│ 、4月23日、5月8日、5月28日、│ ││ │ │ 日、6月15日、6月25日、6月30 │ 6月26日。 │ ││ │ │ 日、7月1日、7月6日、7月16日 │ │ ││ │ │ 、7月21日、7月31日、8月5日、│ │ ││ │ │ 8月10日、8月20日、8月25日、9│ │ ││ │ │ 月4日、9月9日、9月14日、9月 │ │ ││ │ │ 24日、9月29日、10月5日、10月│ │ ││ │ │ 23日、10月29日、11月14日、11│ │ ││ │ │ 月10日、11月16日、12月4日、 │ │ ││ │ │ 12月10日、12月16日、12月22日│ │ ││ │ │ 、12月28日。 │ │ ││ │ │㈣99年度(49日):1月15日、1月│ │ ││ │ │ 21日、1月27日、2月2日、2月8 │ │ ││ │ │ 日、2月26日、3月4日、3月10日│ │ ││ │ │ 、3月16日、3月22日、4月9日、│ │ ││ │ │ 4月15日、4月21日、4月27日、5│ │ ││ │ │ 月3日、5月13日、5月18日、5月│ │ ││ │ │ 28日、6月2日、6月7日、6月17 │ │ ││ │ │ 日、6月22日、7月2日、7月7日 │ │ ││ │ │ 、7月12日、7月22日、7月27日 │ │ ││ │ │ 、8月6日、8月11日、8月16日、│ │ ││ │ │ 8月26日、8月31日、9月10日、9│ │ ││ │ │ 月15日、9月20日、9月30日、10│ │ ││ │ │ 月5日、10月15日、10月20日、 │ │ ││ │ │ 10月25日、11月4日、11月9日、│ │ ││ │ │ 11月19日、11月24日、11月29日│ │ ││ │ │ 、12月9日、12月14日、12月24 │ │ ││ │ │ 日、12月29日。 │ │ ││ │ │㈤100年度(23日):1月3日、1月│ │ ││ │ │ 13日、1月18日、1月28日、2月 │ │ ││ │ │ 17日、2月22日、3月4日、3月9 │ │ ││ │ │ 日、3月14日、3月24日、3月29 │ │ ││ │ │ 日、4月8日、4月13日、4月18日│ │ ││ │ │ 、4月28日、5月3日、5月13日、│ │ ││ │ │ 5月18日、5月23日6月2日、6月8│ │ ││ │ │ 日、6月14日、6月20日。 │ │ │├──┼───┼───────────────┼───────────────┼──────────────┤│ 8 │許吉雄│㈠96年度(9日):7月4日、7月25│㈠96年度(4日):7月1日、8月19│⒈每次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 │ │ 日、8月14日、9月4日、9月26日│ 日、10月7日、11月24日。 │工資應為:〔(42,550÷30÷8 ││ │ │ 、10月17日、11月6日、11月27 │㈡97年度(8日):1月12日、2月1│×2×1.33)+(42,550÷30 ÷││ │ │ 日、12月17日。 │ 6日、4月4日、5月17日、7月6日│8×12.5×1.66)〕=4,150元;││ │ │㈡97年度(18日):12月8日、12 │ 、8月24日、10月11日、11月29 │每次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長工││ │ │ 月28日、2月22日、3月14日、4 │ 日。 │作時間之工資應為:〔(42,550││ │ │ 月7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㈢98年度(8日):1月11日、2月1│÷30÷8×8)+(42,550÷30÷││ │ │ 6日、6月27日、7月17日、8月7 │ 5日、4月5日、5月17日、7月6日│8×2×1.33)+(42,550÷30÷││ │ │ 日、8月27日、9月16日、10月6 │ 、8月24日、10月11日、11月29 │8×14×1.66)〕=6,010元。 ││ │ │ 日、10月27日、11月14日、12月│ 日。 │⒉扣除被告每次平日值班已給付││ │ │ 4日、12月24日。 │㈣99年度(10日):1月3日、2月1│之400元後,被告每次尚應給付 ││ │ │㈢98年度(19日):1月14日、2月│ 6日、3月27日、4月11日、5月8 │平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 │ │ 27日、2月9日、3月18日、4月7 │ 日、6月20日、8月7日、9月22日│3,750元(計算式:4,150-400 ││ │ │ 日、4月27日、5月15日、6月5日│ 、11月6日、12月18日。 │=3,750);扣除被告每次假日 ││ │ │ 、6月24日、7月13日、7月31日 │㈤100年度(2日):1月30日、2月│值班已給付之800元後,被告每 ││ │ │ 、8月19日、9月8日、9月25日、│ 27日。 │次尚應給付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 │ │ 10月15日、11月3日、11月23日 │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210元 ││ │ │ 、12月10日、12月30日。 │ │(計算式:6,010-800=5,210 ││ │ │㈣99年度(19日):1月19日、2月│ │)。 ││ │ │ 6日、3月3日、3月23日、4月12 │ │⒊故原告許吉雄得請求平日值班││ │ │ 日、4月30日、5月19日、6月8日│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3,750 ││ │ │ 、6月28日、7月16日、8月4日、│ │×(9+18+19+19+3)=255,││ │ │ 8月24日、9月10日、10月1日、 │ │000元;假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 ││ │ │ 10月19日、11月5日、11月23日 │ │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5,210× ││ │ │ 、12月10日、12月28日。 │ │(4+8+8+10 +2)=166,720││ │ │㈤100年度(3日):1月14日、1月│ │元,合計為:421,720元(計算 ││ │ │ 1日、2月24日。 │ │式:255,000+166,720=421,72│├──┼───┼───────────────┴───────────────┴──────────────┤│ 9 │劉瑞聲│無請求。 │└──┴───┴──────────────────────────────────────────────┘附表四、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編號│ 姓名 │應休未休特│每日薪資(元以下四│未休特別│計算式 ││ │ │別休假日數│捨五入) │休假工資│ │├──┼───┼─────┼─────────┼────┼──────────┤│ 1 │陳祺民│ 78日 │66,935÷30=2,231 │174,018 │2,231×78=174,018 │├──┼───┼─────┼─────────┼────┼──────────┤│ 2 │徐雲鏡│ 34日 │59,700÷30=1,990 │ 67,660 │1,990×34=67,660 │├──┼───┼─────┼─────────┼────┼──────────┤│ 3 │張勝茂│94.5日 │57,950÷30=1,932 │182,574 │1,932×94.5=182,574│├──┼───┼─────┼─────────┼────┼──────────┤│ 4 │黃仁良│ 91日 │53,875÷30=1,796 │163,436 │1,796×91=163,436 │├──┼───┼─────┼─────────┼────┼──────────┤│ 5 │鄧崇仁│ 107日 │44,400÷30=1,480 │158,360 │1,480×107=158,360 │├──┼───┼─────┼─────────┼────┼──────────┤│ 6 │武傳民│ 85日 │42,000÷30=1,400 │119,000 │1,400×85=119,000 │├──┼───┼─────┴─────────┴────┴──────────┤│ 7 │吳世𨑙│ 無請求。 │├──┼───┼─────┬─────────┬────┬──────────┤│ 8 │許吉雄│ 35日 │42,550÷30=1,418 │ 49,630 │1,418×35=49,630 │├──┼───┼─────┴─────────┴────┴──────────┤│ 9 │劉瑞聲│無請求。 │└──┴───┴───────────────────────────────┘附表五、被告短付之退休金差額:
┌──┬───┬───────┬─────────┬────┬────┬────┬─────┐│編號│ 姓名 │離職前六個月延│離職前六個月平日值│離職前六│離職前六│計算基數│退休金差額││ │ │長工作時間之工│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假│個月油料│個月伙食│ │ ││ │ │資(含加重加臭│日值班加倍工資暨延│費 │費 │ │ ││ │ │延長工作時間之│長工作時間工資 │ │ │ │ ││ │ │工資) │ │ │ │ │ │├──┼───┼───────┼─────────┼────┼────┼────┼─────┤│ 1 │陳祺民│ 15,895 │ 39,775 │ 30,600 │ 7,920 │ 45 │ 706,410 │├──┼───┼───────┼─────────┼────┼────┼────┼─────┤│ 2 │徐雲鏡│ 8,590 │ 34,665 │ 30,600 │ 7,920 │ 44 │ 599,676 │├──┼───┼───────┼─────────┼────┼────┼────┼─────┤│ 3 │張勝茂│ 2,086 │ 286,208 │ 25,200 │ 7,920 │ 45 │ 2,410,605│├──┼───┼───────┼─────────┼────┼────┼────┼─────┤│ 4 │黃仁良│ 1,940 │ 330,400 │ 25,200 │ 7,920 │ 41 │ 2,497,310│├──┼───┼───────┼─────────┼────┼────┼────┼─────┤│ 5 │鄧崇仁│ 1,598 │ 268,200 │ 9,000 │ 7,920 │ 42 │ 2,007,012│├──┼───┼───────┼─────────┼────┼────┼────┼─────┤│ 6 │武傳民│ 無 │ 150,324 │ 25,200 │ 7,920 │ 39.5 │ 1,207,673│├──┼───┼───────┼─────────┼────┼────┼────┼─────┤│ 7 │吳世啓│ 無 │ 114,032 │ 9,000 │ 7,920 │ 34.5 │ 752,963 │├──┼───┼───────┼─────────┼────┼────┼────┼─────┤│ 8 │許吉雄│ 無 │ 21,673 │ 9,000 │ 7,920 │ 43 │ 276,576 │├──┼───┼───────┼─────────┼────┼────┼────┼─────┤│ 9 │劉瑞聲│ 無 │ 60,148 │ 9,000 │ 7,920 │ 44 │ 565,180 │└──┴───┴───────┴─────────┴────┴────┴────┴─────┘附表六、員工紅利:
┌──┬───┬──────┐│編號│姓名 │員工紅利 │├──┼───┼──────┤│ 1 │陳祺民│ 54,794 │├──┼───┼──────┤│ 2 │徐雲鏡│ 47,236 │├──┼───┼──────┤│ 3 │張勝茂│ 35,899 │├──┼───┼──────┤│ 4 │黃仁良│ 35,899 │├──┼───┼──────┤│ 5 │鄧崇仁│ 15,116 │├──┼───┼──────┤│ 6 │武傳民│ 12,848 │├──┼───┼──────┤│ 7 │吳世𨑙│ 12,092 │├──┼───┼──────┤│ 8 │許吉雄│ 15,116 │├──┼───┼──────┤│ 9 │劉瑞聲│ 無 │└──┴───┴──────┘附表七:
┌─┬───┬─────────┬─────────┬─────┬────┐│編│原 告│原告請求之金額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原告供擔保│訴訟費用││號│姓 名│ │金額 │後得假執行│負擔比例││ │ │ ├─────────┤之金額 │ ││ │ │ │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 │ ││ │ │ │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 │├─┼───┼─────────┼─────────┼─────┼────┤│1│陳祺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新臺幣叁拾│千分之十││ │ │仟肆佰捌拾柒元 │仟捌佰叁拾玖元 │肆萬貳仟元│八 │├─┼───┼─────────┼─────────┼─────┼────┤│2│徐雲鏡│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新臺幣玖拾萬貳仟捌│新臺幣叁拾│千分之七││ │ │仟陸佰叁拾陸元 │佰陸拾陸元 │萬壹仟元 │ │├─┼───┼─────────┼─────────┼─────┼────┤│3│張勝茂│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新臺幣壹佰│千分之九││ │ │捌仟陸佰伍拾叁元 │貳仟捌佰貳拾叁元 │柒拾叁萬捌│ ││ │ │ │ │仟元 │ │├─┼───┼─────────┼─────────┼─────┼────┤│4│黃仁良│新臺幣肆佰捌拾萬柒│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新臺幣壹佰│千分之八││ │ │仟貳佰元 │肆仟零叁拾壹元 │伍拾叁萬玖│ ││ │ │ │ │仟元 │ │├─┼───┼─────────┼─────────┼─────┼────┤│5│鄧崇仁│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新臺幣壹佰│千分之八││ │ │肆仟陸佰捌拾陸元 │壹仟伍佰柒拾壹元 │叁拾捌萬肆│ ││ │ │ │ │仟元 │ │├─┼───┼─────────┼─────────┼─────┼────┤│6│武傳民│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新臺幣柒拾│千分之五││ │ │肆仟肆佰零壹元 │伍仟肆佰零壹元 │玖萬玖仟元│ │├─┼───┼─────────┼─────────┼─────┼────┤│7│吳世啓│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新臺幣伍拾│千分之一││ │ │陸仟肆佰肆拾玖元 │伍仟貳佰零柒元 │陸萬貳仟元│ │├─┼───┼─────────┼─────────┼─────┼────┤│8│許吉雄│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新臺幣貳拾│千分之二││ │ │壹佰壹拾元 │肆佰壹拾貳元 │叁萬捌仟元│ │├─┼───┼─────────┼─────────┼─────┼────┤│9│劉瑞聲│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新臺幣壹拾│無 ││ │ │壹佰捌拾元 │壹佰捌拾元 │捌萬玖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