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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重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趙世琮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另提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判決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書網路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