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吳淯霈上列上訴人吳淯霈與被上訴人王林立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命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洪茹玉、吳淯霈於103年2月27日提出聲明上訴狀,但上訴人吳淯霈未在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其書狀顯不合程式,爰依法限上訴人吳淯霈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提出經上訴人吳淯霈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認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