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廖建昇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被上 訴 人即上 訴 人 簡春益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明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廖建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簡春益、宜昕企業有限公司分別對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1年度投簡字第311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廖建昇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事件,亦有其準用。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廖建昇(下逕稱廖建昇)原於民國102年8月2日以民事上訴理由暨追加狀,聲明:①原判決不利於廖建昇部分廢棄。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簡春益(下逕稱簡春益)、宜昕企業有限公司(下逕稱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新臺幣(下同)81,155元及自10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③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366,435元,及自民事上訴理由暨追加狀繕本送達宜昕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④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嗣於102年9月24日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變更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廖建昇部分廢棄。②前項廢棄部分,簡春益、宜昕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廖建昇100,540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99,331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簡春益、宜昕公司負擔。④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追加聲明:①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247,106元,及自民事上訴理由暨追加狀繕本送達宜昕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追加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宜昕公司負擔。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變更上訴聲明部分,核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追加部分,與原起訴部分,同係本於簡春益駕駛堆高機輾過其右腳板,導致其受有右足壓傷併肌腱炎、踝關節攣縮等傷害之事實而有所請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廖建昇部分:㈠廖建昇起訴主張:
⑴廖建昇自100年4月26日起受僱於宜昕公司擔任貨車司機,
工作內容包括駕駛貨車、搬運貨物等。100年8月12日下午之上班期間,廖建昇在宜昕公司設立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工廠內執行受指派之工作時,被同樣受僱於宜昕公司的簡春益駕駛堆高機輾過右腳板,而受有右足壓傷併肌腱炎、踝關節攣縮等傷害(下稱系爭事故)。嗣因廖建昇於受傷部位痊癒前即又投入工作,導致前開傷勢於101年3月間出現惡化,並發生椎間盤突出及肩、頸不適等症狀,還因恐需施以手術治療,進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迄今仍未痊癒。宜昕公司未讓簡春益接受操作堆高機之教育訓練,就貿然讓簡春益操作推高機,因而導致系爭事故之發生,宜昕公司自應與簡春益對廖建昇負起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⑵廖建昇因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未獲得充分之休養,於100年8
月15日因右腳板劇烈疼痛欲向宜昕公司請假時,被宜昕公司以人手不足、傷勢不嚴重為由不予同意。於101年3月7日,廖建昇因足部傷勢加劇,在搬運貨物時足部無法承載重量,而須由脊椎部位支撐,導致脊椎不當受力,疼痛不堪,廖建昇為此欲請職災病假時,又遭宜昕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配偶冷言相對。當廖建昇於101年5月1日與宜昕公司進行調解時,雖廖建昇已當面交付診斷證明書用以辦理請假事宜,宜昕公司竟於101年5月7日以廖建昇連續曠工3日為由,不經預告終止與廖建昇之僱傭契約。廖建昇因傷請假核屬有據,與勞動基準法所稱連續曠工3日之要件並不相符,故宜昕公司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之行為並不合法。廖建昇爰依僱傭契約、職業災害補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宜昕公司給付短發之工資及加班費。
⑶簡春益及宜昕公司雖質疑系爭事故之真實性,惟證諸簡春
益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就系爭事故進行初步調查時,曾陳稱:「伊作業一半時,廖建昇突然出現在伊及堆高機左邊,並幫伊將堆高機手剎車放下,伊一發現廖建昇便立即停止作業,並請廖建昇離開,伊坐在駕駛座上轉頭看附近沒人便繼續開始作業,此時堆高機貨叉上已有棧板,伊將堆高機貨叉向右轉,這時聽到廖建昇大喊『你輾到我的腳了』,伊回頭見廖建昇於堆高機後方約3公尺處,抱著他的右腳,接著他用單腳跳的方式進入辦公室,並拿冰箱中的冰塊冰敷,此時伊看見廖建昇右腳掌上方皮膚有小部分泛紅,之後便由陳奇宏將廖建昇送往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下稱南投醫院)掛急診」等語。另宜昕公司南崗廠廠長蘇根藤曾陳稱:「100年8月12日下班後,伊先行離開工廠,晚上約6、7 點左右接到陳奇宏電話告知,廖建昇右腳掌被堆高機輪胎輾過,伊立即指示將廖建昇送醫救治,到當晚8時許陳奇宏打電話回報說,廖建昇經X光片檢查,醫生說並沒有傷到骨頭,休息幾日就可以」等語。護送廖建昇前往急診之陳奇宏則陳稱:「100年8月12日晚上約6、7點左右,我在工廠辨公室,聽到簡春益與廖建昇在倉庫放棧板處對話,但我聽不清楚對話內容,隔約2分鐘廖建昇用跳的來辦公室對我說他被堆高機輾到右腳掌,接著廖建昇自行到冰箱拿冰塊冰敷傷處,冰敷約10分鐘後,伊便開車與洪忠政帶廖建昇一同至南投醫院掛急診,廖建昇照完X光後,醫生告知並未傷到骨頭,建議若有不舒服症狀再回診,接著領藥並於當天離開醫院。廖建昇冰敷時,我發現他把鞋子脫了之後,右腳掌的皮膚僅有泛紅狀態,並沒有瘀青」等語。並參酌南投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草屯分院(下稱中國草屯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門診醫療收據,足證廖建昇確係於100年8月12日遭簡春益駕駛堆高機輾過右腳板,而受有右足壓砸傷併肌腱炎及踝關節攣縮等傷害,否則廖建昇與簡春益無冤無仇,何須誣指簡春益駕駛堆高機輾傷廖建昇?簡春益何須給付廖建昇8,000元?宜昕公司何須於系爭事故發生後,為廖建昇辦理保險給付事宜?⑷依據宜昕公司所提出之請假單,廖建昇最末次請假紀錄為
101年4月2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101年5月1日為勞資調解期日,廖建昇確已於調解當日先以口頭請假,並應宜昕公司要求,於數日內補提最新診斷證明書以完成請假手續。衡情而論,若非宜昕公司於101年5月1日已接受廖建昇口頭請假,並要求補提診斷證明,廖建昇何須於101年5月5日前往草屯請領診斷證明書?⑸廖建昇與宜昕公司之勞動關係既仍存在,廖建昇請求宜昕
公司給付自101年5月起所欠給之工資,洵屬有據。宜昕公司雖又辯稱應扣除午餐及晚餐各1小時之休息時間,並未積欠廖建昇加班費云云。惟查,廖建昇每日工時為8小時,宜昕公司提供午餐之休息時間即為已足,何須再給晚餐之休息時間?另據宜昕公司之總務兼財務李佳穗自己陳稱:「廖建昇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期間因工作需要讓員工自行吃飯,…延長工作時間自下午4時後起算,且加班費視打卡紀錄來核發」等語,廖建昇請求宜昕公司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亦屬正當。
⑹為此聲明:①簡春益、宜昕公司應連帶給付廖建昇117,6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134,6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③訴訟費用由簡春益、宜昕公司負擔。
④廖建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廖建昇於本院之補充陳述及追加之訴:
⑴廖建昇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用17,600元,簡春益、宜昕
公司雖僅就原審已審認之7,185元部分不予爭執。惟查,依照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認定,廖建昇於101年4月30日前均無法工作,中國草屯分院之診斷書甚且記載,廖建昇需至103年1月1日始可開始工作,實際上廖建昇自系爭事故發生後仍持續工作狀態,因而又導致椎間盤突出及肩、頸不適等症狀,並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故診斷書所載「頸神經根病灶、頸椎間盤移位、足挫傷、小腿原發性骨關節病、踝及足原發性關節病」、「頸部及背部拉傷、肩部旋轉及肌腱炎」等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疾病,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疾病,均與系爭事故具有因果關係。廖建昇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給付全額之醫療費用即17,600元,即應准許。
⑵廖建昇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歷時2年餘仍未痊癒,所受精
神痛苦實難言喻,故廖建昇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洵屬合理。
⑶廖建昇係於宜昕公司之工廠內執行受指派之工作時,突遭
簡春益駕駛之堆高機輾過右腳板,廖建昇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任何過失,不應負擔百分之30之責任。
⑷就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損害賠償部分,應包含醫療費用
為17,16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合計為117,160元,扣除原審認廖建昇之請求有理由之17,060元外,簡春益、宜昕公司應連帶給付之數額為100,540元(此部分廖建昇計算有誤,應為100,100元)。即使再扣除簡春益已給付之8,000元、宜昕公司投保團體險已理賠之保險金970元,則該二人至少應再連帶給付廖建昇91,130元。
⑸廖建昇傷勢經勞保局認定屬於職業傷害,雖然勞保局僅同
意傷病給付至101年4月30日,但是依照中國草屯分院出具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所載,廖建昇經評估後得從103 年1月1日起才可恢復工作。既然廖建昇所受職業傷害尚未痊癒,本件又無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所定各款情事,宜昕公司自不得於101年5月7日,未經預告終止與廖建昇之僱傭契約。廖建昇請求依照原審認定之月薪18,780元,計算101年5月至101年9月之工資合計93,900元(計算式:
18,780×5=93,900),加計短付加班費40,781元。扣除原審判准之35,350元,宜昕公司尚應給付廖建昇99,331元。
⑹原審判決認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加班費34,724元部分,廖建昇經斟酌後,對此不予爭執。
⑺廖建昇自100月5月起至101年3月止,每月不含加班費之薪
資依序為30,530元、30,530元、30,880元、31,230元、30,530元、30,530元、30,880元、31,410元、28,780元、30,580元、23,280元,故廖建昇原本之平均月薪應係29,923元方屬正確。依此計算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5月8日止之薪資補償,應為247,106元(計算式:29,923×8+29,923×8/31=247,106),此部分廖建昇於原審並未請求,爰於第二審追加起訴。
⑻綜上所述,除原審判認簡春益、宜昕公司應連帶給付廖建
昇之17,060元、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之35,350元外,簡春益、宜昕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廖建昇損害賠償100,540元、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101年5月至101年9月之工資93,331元、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5月8日止之薪資補償247,106元及其利息。
二、簡春益、宜昕公司部分:㈠簡春益、宜昕公司於原審辯稱:
⑴系爭事故是否存在,實有疑義:
⒈根據現場模擬結果,除非故意伸出右腳掌,否則行駛中
之堆高機根本不可能從正上方輾壓廖建昇之腳踝,且若壓過腳踝,廖建昇必因重心不穩而倒地。惟查:倘廖建昇被堆高機輾壓腳踝,何以不是重心不穩倒地,而是朝辦公室飛奔?廖建昇何以無來由靠近堆高機,且故意放下堆高機手剎車後立刻轉身離開?堆高機是重機器,倘廖建昇被堆高機輾壓,何以無嚴重傷害?廖建昇倘係腳踝受傷,為何是在肩、頸、腰等部位貼滿止痛藥布?倘依廖建昇所稱腳部受傷嚴重,何以於系爭事故發生隔日還照常上班工作,至101年3月7日止,也僅有100年8月
17 日、100年9月7日於南投醫院之2次就診紀錄?廖建昇請公傷病假,何以出具之診斷書多為頸、肩、背部之傷害?廖建昇雖表示系爭事故發生當晚,其至辦公室拿冰塊冰敷右腳時,發現傷處有泛紅現象,但實際上任何人以冰塊冰敷肌膚之結果,均會於肌膚表面產生泛紅現象,加以前開種種疑點,則系爭事故是否存在,實非無疑。
⒉廖建昇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曾要求簡春益與同事為其做
不實背書,但為簡春益與同事所拒絕。廖建昇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應係意圖藉此獲取不當利益。
⒊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僅紀錄相關當事人之訪談,尚不
足據以推論系爭事故之真偽,亦無從確認廖建昇確遭簡春益執行業務時駕駛堆高機壓傷。
⑵縱認系爭事故屬實,廖建昇僅得請求102年04月30日前之
醫療費用3,530元,加計證明書費用1,160元後,亦僅4,690元:
⒈按可認患者「主訴」病情,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
一環,唯有在患者充分「主訴」病情之情況下,始能合理期待醫師為危險之說明,足認患者「主訴」之病情,影響醫師對危險說明義務之範圍,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廖建昇所提出之診斷書,均係主治醫師依廖建昇主述而開立診斷書供其申請給付、請假之用,其說明欄亦特別加註「不做訴訟之用」,且中國附設醫院101年12月24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尚且不敢遽然認定病因。觀諸廖建昇所提出之南投醫院診斷書係記載:「(100年8月12日)右足壓砸傷」、「(101年3月8日)頸神經根病灶、頸椎間盤移位、足挫傷、小腿原發性骨關節病、踝及足原發性骨關節病」、「(101年5月8日)右足壓砸傷」;中國草屯分院診斷書係記載「(101年3月29日、3月31日、4月20日)右足壓砸傷併肌腱炎及踝關節攣縮」,主述為腳傷病症;廖建昇提供給簡春益、宜昕公司之中國草屯分院診斷書卻記載「(101年3月29日)頸部及背部拉傷」、「(101年3月31日)頸部及背部拉傷、肩部旋轉及肌腱炎」,主述為頸、肩部病症;廖建昇於起訴後提供給法院之中國草屯分院101年12月14日診斷書,則又刻意將病名變更為「1.雙肩旋轉肌肌腱炎2.腰部椎間盤突出合併右側第五腰椎神經根病變」、「右足壓砸傷併慢性肌腱炎及踝關節攣縮」。是則前開診斷書分別由不同醫師開立,診斷書所載主述、病名前後各異,且與腳傷無關,無法反映廖建昇腳傷之真實狀況,自然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⒉廖建昇之初診醫師僅治療20餘分鐘,開給止痛藥及貼布
後,並未進一步要求住院之處理。而廖建昇迄至101年3月止,僅於上班期間請假看診2次,並無下班時間之就診紀錄,且系爭事故發生後7個月的期間均仍正常上下班,當不致於7個月後忽然轉趨嚴重,導致無法工作、行動不便。廖建昇自101年3月14日起,雖以無法工作為由,長期申請病假以治療腳傷,但根據宜昕公司側錄之蒐證光碟顯示,廖建昇於101年3月25日外出用餐及觀看神明出巡等情,其行動一切正常,實無異於常人,且腳踝並未貼任何消炎貼布或藥膏,還於翌日親自開車外出。可見廖建昇所稱之腳傷,其治療期間根本不需長達將近2年,反而是根據專科醫師檢查之結果,認為至多治療到101年4月30日,即已足夠。
⒊縱認系爭事故屬實,廖建昇僅得請求102年04月30日前
之醫療費用3,530元,加計證明書費用1,160元後,亦僅4,690元。但簡春益已給付之8,000元、宜昕公司投保之團體險已理賠之保險金970元,合計8,970元,應得抵充。
⑶廖建昇雖以其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疾病,及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精神疾病,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然而職業病非一般就診醫師可得認定。廖建昇雖一再主張其上開病症係因腳傷及執行業務引起,並據以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但經勞保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勞保監委會)多次將其申請職業病案件(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疾病,及精神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疾病),分送特約職業病專科醫師審查之結果,均一致認定廖建昇所患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疾病以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疾病,皆與腳傷無關,非屬職業病。勞保局因而於101年7月13日核定駁回廖建昇職業傷病給付之申請,廖建昇嗣向勞保監委會提出審議申請,亦經該會於101年11月23日審議駁回。依病理而言,肌肉骨骼疾病,多經過多年、高頻率、同姿勢、荷重物等情形累積之下,才會形成疾病,廖建昇前在傢俱業服務,其專長為游泳與打球,其所稱頸、肩、椎間盤突出疾病應與此有關。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係屬重度壓力導致之精神障礙,但廖建昇之腳傷縱然屬實亦屬輕微,故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應屬無據。
⑷宜昕公司嚴禁無照員工駕駛堆高機,除明確告知使用時應
注意事項,也有張貼公告,倘認簡春益駕駛堆高機構成侵權行為,宜昕公司應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重機操作之時,閒雜人等本就不應靠近,身為駕駛員之廖建昇當無不知之理。廖建昇於簡春益準備作業時,悶不吭聲靠近堆高機旁,又突然放下堆高機手煞車,是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廖建昇應負與有過失責任。
⑸廖建昇請求宜昕公司給付加班費部分,按「勞工法上之勞
動契約,雖以勞工生存權作為其基礎理念,然並非完全屏除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諸如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之類),勞雇雙方仍得藉由私法自治已達符合其共同之利益」,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判決要旨可參。本件廖建昇到職時已與宜昕公司約定,其工資在不低於基本工資之條件下,依宜昕公司所訂之各項薪資給付辦法支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復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所採見解,廖建昇在自由意願之下簽訂勞動契約,自應受契約之拘束。又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內政部另於75年6月25日發布(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函釋:「一、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是則廖建昇逕將休息時間列為工作時間,進而要求加班費,於法不合。末者,宜昕公司明定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如有加班需要,加班時間自下午6時開始起算,中間空檔為休息時間,然鑒於宜昕公司廠內工作性質為斷斷續續之作業,基於照顧勞工本意,宜昕公司對於員工休息時間,實未予以扣除,而於計薪時予以延長工時計算。本件廖建昇為駕駛員,其工作時間大都在外,為方便其送貨業務且避免來回奔波,宜昕公司並未要求其每天中午回公司打卡後再休息,並從寬列入計算工時及延長工時,未予扣除休息時間,如遇當日業務量較少,甚至下班時間還沒到而工作已完成時,還可提前下班。綜上,宜昕公司並無短發加班費之情。
⑹廖建昇請求宜昕公司給付101年5月1日以後之工資部分,於法無據:
⒈廖建昇主張曾於101年5月1日以口頭方式請假云云,宜
昕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不僅請假不得單以口頭告知方式為之,宜昕公司於發給廖建昇之函文中,尚且多次提醒其切勿違反公司請假規定,廖建昇卻仍擅自101年5月2日起,既未請假,亦未上班。廖建昇雖表示曾於101年5月5日至草屯申請診斷書以供請假之用,實際上廖建昇申請診斷書是為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與請假毫不相干。
⒉鑒於廖建昇表明其身體有頸、肩、腰椎間盤突出等不適
情形,宜昕公司為避免加重其傷勢,特別於101年3月30日經廖建昇同意後,安排其轉任較為輕便之內勤工作,廖建昇卻於翌日旋即反悔,以無興趣擔任內勤工作為由申請病假。廖建昇既已表示腳傷無法負重,卻又不接受公司安排轉任較輕便之工作,顯然其並無不能工作之情。廖建昇未依規定請假,於101年5月2日至同年月4日擅自曠職3日以上,宜昕公司自得依法予以解僱。
⒊廖建昇之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並非職業災害,且與
系爭事故沒有因果關係,並無所謂職業災害治療期間不能予以解僱之情。
⒋廖建昇既經宜昕公司合法予以解僱,其請求契約終止後之工資,自然於法無據。
⑺簡春益、宜昕公司為此均聲明:廖建昇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廖建昇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簡春益、宜昕公司於本院之補充答辯:
⑴原審判決簡春益、宜昕公司應連帶給付廖建昇損害賠償17,060元,為無理由:
⒈系爭事故是否存在,實非無疑,根據廖建昇所提出之醫
院診斷書,僅係主治醫師依其主述開立供申請給付、請假之用,未經嚴謹之鑑定,無法反映其傷勢之真實狀況。且廖建昇就診之中國草屯分院,曾致電宜昕公司,表達希望進行事故現場調查,顯與常理有違,內情並不單純。縱認簡春益確有駕駛堆高機輾傷廖建昇之情,但因廖建昇僅得請求102年04月30日前之醫療費用為3,530元,即使加計證明書費用1,160元,亦僅4,690元,而廖建昇已收受簡春益給付之8,000元、宜昕公司投保之團體險理賠保險金970元,簡春益、宜昕公司即無須再給付廖建昇任何費用。
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應屬精神科醫生之專業範圍,不
應該由復健科的醫生越俎代庖予以鑑定。而原審判決已認定,並無證據足證廖建昇之椎間盤突出、肩、頸不適等情,以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系爭事故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故廖建昇所得請求之醫療費用,僅得限於治療腳傷之必要支出。廖建昇前以腳傷、頸肩腰椎間盤突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由,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業經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並經勞保監委會審議駁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訴願駁回,就廖建昇工作內容之負重情形及年資判斷,其所患肩部旋轉肌腱炎、頸椎間盤移位、腰椎間盤突出等,均非職業災病,而係普通疾病。
⒊廖建昇於101年5月14日始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首次
就診,距系爭事故發生時間相隔已遠,與系爭事故不具因果關係。而廖建昇所受傷害經專科醫師詳細檢查後,認為於101年5月1日以後已無治療必要,廖建昇以不相干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請求精神慰撫金之給付,為無理由。
⑵原審判決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101年5月1日之薪資626元
,及加班費34,724元,合計35,350元,為無理由:⒈各家企業就中午休息用餐時間之規定各有不同,有休息
半小時或1小時者,亦有休息1個半小時者,視企業需求而異。宜昕公司之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到12點,下午1點到5點,加班時間從下午6點開始起算,中間空檔則為休息用餐時間,如此規定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並無任何不妥。廖建昇之工作性質大多開車在外,其時間難以掌控,但宜昕公司基於照顧勞工的立場,對於其休息時間並未予以扣除,廖建昇請求額外之加班費,當屬無據。
⒉廖建昇因業務需要經常開車在外,並須與客戶或公司電
話聯繫,為免增加其經濟負擔,宜昕公司給予額外補貼1,000元,不應計入加班費之時薪基礎。
⒊倘依原審見解,廖建昇於休息用餐時間之所得,竟較正
常工時之所得為高,顯與常情不符。實際上廖建昇所領得之加班費,已高出法定金額甚多,自不得再請求額外之給付。
⑶廖建昇追加請求宜昕公司給付101年10月以後之薪資,為無理由:
⒈宜昕公司已多次提醒廖建昇切勿違反請假規定,關於廖
建昇主張其於101年5月1日有向公司口頭請假,宜昕公司對此否認之,廖建昇應負舉證責任。
⒉廖建昇並非不能工作,但宜昕公司鑒於其所稱傷勢,特
別安排其轉任較輕便之內勤工作,卻為廖建昇所拒絕,其仍執意於駕駛工作。廖建昇於101年5月2日至4日既未上班也未請假,造成連續曠職3日,宜昕公司自得依法予以解僱。
⒊廖建昇之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並非職業災害,且與
系爭事故沒有因果關係,自無所謂職業災害治療期間不能予以解僱之情。
⒋廖建昇既經宜昕公司合法予以解僱,其請求契約終止後之工資,自屬無據。
⒌縱認廖建昇得請求101年5月以後之薪資,因為廖建昇對於其月薪為18,780元以不爭執,自當以此為計算標準。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簡春益、宜昕公司應就系爭事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廖建昇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給付之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分別於7,185元、30,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扣除廖建昇應負擔百分之30之與有過失責任、簡春益已給付之8,000元、宜昕公司投保團體險已理賠之保險金970元,簡春益、宜昕公司應連帶給付廖建昇17,060元(計算式:37,185×0.7-8,000-970=17,060),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另廖建昇自101年5月2日起,未到宜昕公司上班,且未依規定請假,故宜昕公司於101年5月7日將廖建昇予以解僱,於法有據。廖建昇於請求101年5月1日之薪資626元,及34,724元之加班費,合計35,35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35,350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及駁回廖建昇其餘部分之請求。廖建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①原判決不利於廖建昇部分廢棄。②前項廢棄部分,簡春益、宜昕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廖建昇100,540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99,331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簡春益、宜昕公司負擔。
④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追加聲明:①宜昕公司應再給付廖建昇247,106元,及自民事上訴理由暨追加狀繕本送達宜昕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追加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宜昕公司負擔。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簡春益、宜昕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①原判決不利簡春益、宜昕公司之部份廢棄。②前項廢棄部分,廖建昇於第一審之訴駁回。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廖建昇負擔。宜昕公司對廖建昇追加部分聲明:①追加之訴駁回。②追加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廖建昇負擔。兩造答辯之聲明:均駁回對造之上訴(宜昕公司另聲明:駁回追加之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廖建昇自100年4月26日起受僱於宜昕公司,擔任貨車司機一職。
㈡簡春益亦受僱於宜昕公司,於100年8月12日在宜昕公司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工廠內駕駛堆高機。
㈢廖建昇於100年8月12日經送往南投醫院急診,迄至101年3月
27日止,廖建昇曾於100年8月17日、100年9月7日於南投醫院門診2次。
㈣宜昕公司於101年5月7日發佈人事令,對廖建昇以「連續曠
工三日」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契約終止前,廖建昇之每月本薪為18,780元(不含加班費及其他津貼)。
㈤廖建昇因系爭事件已由簡春益給付8,000元,另由宜昕公司投保之團體險理賠970元,合計獲償8,970元。
㈥就廖建昇因系爭事故支出之醫療費用,宜昕公司及簡春益於7,185元內不爭執。
㈦廖建昇101年5月1日當日工資為626元,宜昕公司就該金額尚未給付,宜昕公司對此不爭執。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㈠簡春益於100年8月12日駕駛堆高機時,是否輾壓廖建昇右腳
板,導致廖建昇受有右足壓砸傷併肌腱炎及踝關節孿縮等傷害?倘認為簡春益確於100年8月12日駕駛堆高機輾壓廖建昇右腳板,導致廖建昇受有右足壓砸傷併肌腱炎及踝關節孿縮等傷害,此與廖建昇提出之診斷書所載「頸神經根病灶、頸椎間盤移位、足挫傷、小腿原發性骨關節病、踝及足原發性骨關節病」、「頸部及背部拉傷、肩部旋轉及肌腱炎」等頸、肩、腰部椎間盤突出疾病,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疾病,有無因果關係?又簡春益、宜昕公司抗辯廖建昇於101年5月1日以後已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有無理由?宜昕公司抗辯已善盡僱用人之選任、監督注意義務,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㈡廖建昇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用17,600元、
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有無理由?㈢簡春益、宜昕公司抗辯廖建昇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
有無理由?㈣宜昕公司抗辯廖建昇未依規定請假,故合法終止與廖建昇間
之僱傭關係,有無理由?㈤廖建昇請求宜昕公司給付101年5月至101年9月之工資93,900
元、加班費40,781元、101年10月1日至102年5月8日之薪資247,106元,有無理由?宜昕公司抗辯在不低於基本工資之條件下,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並未短發廖建昇之加班費,是否有據?㈥廖建昇主張其所受頸部及背部椎間盤移位等傷害,及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屬職業災害,應由宜昕公司補償,有無理由?
六、法院之判斷:㈠廖建昇主張其自100年4月26日起受僱於宜昕公司擔任貨車司
機,平時除駕駛貨車載運貨物外,亦須搬運其所載運之貨物。其於100年8月12日下午上班時間,在宜昕公司設立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工廠內執行受指派之工作時,因意外事故被送往南投醫院急診,後分別於中國附設醫院、中國草屯分院接受治療,嗣於101年5月7日宜昕公司以廖建昇連續曠工3日為由,不經預告終止與廖建昇之僱傭契約等情,業據廖建昇提出南投醫院、中國附設醫院、中國草屯分院之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書函、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紀錄、南投縣政府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宜昕公司令等件為證(附原審卷第9至53頁),且為簡春益、宜昕公司所不爭執,堪信廖建昇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廖建昇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部分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⑵簡春益、宜昕公司雖均否認有何駕駛堆高機,輾壓廖建昇
右腳掌之情事。惟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委,經原審向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調取初步調查報告之結果,簡春益於調查中陳稱:「伊作業一半時,廖建昇突然出現在伊及堆高機左邊,並幫伊將堆高機手剎車放下,伊一發現廖建昇便立即停止作業(堆高機尚在發動中),並向廖建昇說:『請離開』,伊坐在駕駛座上轉頭看附近沒人(惟未確認正後方)便繼續開始作業,此時堆高機貨叉上已有棧板,伊將堆高機貨叉向右轉,這時聽到廖建昇大喊『你輾到我的腳了』,伊回頭見廖建昇於堆高機後方約3公尺處,抱著他的右腳,接著他用單腳跳的方式到辦公室,並拿冰箱中的冰塊冰敷,此時伊見他的右腳掌上方皮膚有小部分泛紅,之後便由陳奇宏將他送醫治療(南投醫院掛急診)」等語;宜昕公司南崗廠廠長蘇根藤則陳稱:「100年8月12日下班後,伊先行離開工廠,晚上約6、7點左右接到陳奇宏電話告知,廖建昇右腳掌被堆高機輪胎輾過(當時堆高機駕駛為簡春益),伊便立即指示需馬上將廖建昇送醫救治,到當晚8時許陳奇宏打電話回報說,廖建昇經X光片檢查,醫生說並沒有傷到骨頭,休息幾日就可以」等語。護送廖建昇前往急診之陳奇宏則陳稱:「100年8月12日晚上約6、7點左右,伊在工廠辦公室,聽到簡春益與廖建昇在倉庫放棧板處對話,但伊聽不清楚對話內容,隔約2分鐘見廖建昇用跳的來辦公室對伊說其被堆高機輾到右腳掌,接著自行至冰箱拿冰塊冰敷傷處,冰敷約10分鐘後,伊便開車與洪忠政帶廖建昇一同至南投醫院掛急診,伊與洪忠政於廖建昇在急診醫治時全程陪同,廖建昇照完X光,醫院醫生告知傷勢並無傷到骨頭,並建議若這幾天有不舒服症狀再回診,接著領藥於當天離開醫院。廖建昇冰敷時,伊發現他把鞋子脫後,見其右腳掌的皮膚僅有泛紅狀態,並沒有瘀青」等語,有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初步調查報告可核(附原審卷第122頁至123頁、126頁、129頁至130頁),並有前述廖建昇所提出南投醫院、中國附設醫院、中國草屯分院診斷證明書及門診醫療收據等件在卷可稽。依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欄之記載為右足壓砸傷,中國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之記載為右足壓砸傷並肌腱炎,中國草屯分院診斷證明書之記載為右足壓砸傷併肌腱炎及踝關節攣縮。依據以上卷證,足證廖建昇確有於上揭時地,遭簡春益駕駛堆高機輾傷之事實甚明。至於遭堆高機輪胎輾過時,因輾到之受力程度互有不同,其造成之傷害程度自有輕重之分。簡春益、宜昕公司僅以簡春益所受並非骨折之重傷,資以否認系爭事故之存在,尚非可採。又堆高機屬高載重之動力機械,操作稍有不慎,即足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損害,簡春益作為堆高機之駕駛人,自應注意駕駛堆高機之際,避免危及他人之安全,而依系爭事故發生時之時間、地點及現場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簡春益仍未注意廖建昇身在堆高機後方之事實,致堆高機貨叉右旋之際,左後輪輾壓及廖建昇之右腳掌,造成廖建昇受有右足壓砸傷之傷害,難謂簡春益並無過失。又簡春益駕駛堆高機之過失行為,與廖建昇所受傷害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簡春益自應對廖建昇負損害賠償之責。
⑶宜昕公司雖辯稱其選任簡春益及監督簡春益工作之執行,
並無過失,無須就系爭事故與簡春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查,宜昕公司南崗廠廠長蘇根藤於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談話紀錄中已表明:「本廠堆高機操作人員為陳奇宏,惟事故發生時堆高機操作人員簡春益並無操作合格證」等語(附原審卷第127頁),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因而認定宜昕公司容任簡春益駕駛堆高機之行為,違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之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有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上開申訴案暨傷殘案檢查結果在卷可稽(附原審卷第118頁)。宜昕公司既未能證明簡春益確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事實,仍使其從事堆高機駕駛作業,致系爭事故發生,宜昕公司對簡春益之選任及監督,自有疏懈,是其所辯,並不足採。從而,宜昕公司與簡春益應就系爭事故,對廖建昇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⑷廖建昇主張其因系爭事故,致右足壓砸傷,並引發椎間盤
突出、肩、頸不適,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支出醫療費用17,600元等情,固據其提出中國附設醫院、中國草屯分院、南投醫院門診醫療收據、繳費證明書共計34張為證(附原審卷第13頁至46頁)。其中除就診科別為骨科、復健科之費用支出及申請診斷證明書費用,可認與其右足壓砸傷之治療有關,為必要之醫療費用外,其餘科別之費用支出,難認與右足壓砸傷有何關係,無從認定為醫療之必要費用。廖建昇雖主張,系爭事故發生後,宜昕公司未使其獲得充分休息,而於101年3月間傷勢惡化,並出現椎間盤突出、肩、頸不適之情形,主治醫師復告知病情倘無明顯改善,恐須進行手術治療,其為此精神上遭受異常之痛苦,因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語,固據其提出南投醫院、中國附設醫院、中國草屯分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等件為證(附原審卷第9頁至10頁、第12頁、第52頁、第231頁至233頁)。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廖建昇並未就其所受腳傷,與椎間盤突出、肩、頸不適,暨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之利己事實舉證。再者,原審依廖建昇聲請,向中國附設醫院函查廖建昇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成因及治療方式,經中國附設醫院於101年12月24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患者廖建昇因焦慮、失眠於101年5月14日至中國附設醫院精神科門診初次就診,之後曾於101年5月28日、6月25日、7月23日、9月10日、10月8日、11月5日及12月3日返診。患者診斷一開始為焦慮狀態,101年6月25日之後改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係依據病患主訴及臨床之症狀而認定。另外精神醫學界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成因,目前推測可能與外界壓力及本身體質因素均有關係,可能不是單一因素所造成。但目前仍在假說之階段,真正成因仍未了解,故目前對此患者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真正原因就目前醫學上的角度,實無法答覆」等語(附原審卷第103頁)。以上答覆內容,雖與中國草屯分院102年10月22日所覆稱:「病患(廖建昇)之足挫傷及踝關節孿縮及創傷後壓力病候群,與民國100年8月12日遭輾壓有關」等語(附本院卷第134頁);及於102年11月28日所覆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臨床上必然伴隨一次重大創傷或意外事件,依病歷記載及病史詢問和右足在工作時被壓砸傷『通常相關』」等語(附本院卷第156頁) ,內容互相矛盾。本院審諸中國附設醫院始為廖建昇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實際就醫之醫院,而中國草屯分院僅係廖建昇因僵直性脊椎炎、神經根及脊神經叢之損害、未明示者風溼症、纖維組織炎就醫之醫院,有病歷資料附卷可核(附原審卷第104至113頁、本院卷第135至150頁),則有關廖建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成因之判斷,自以中國附設醫院函覆之內容較為可採。果如是,廖建昇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真正原因,就目前醫學之角度,仍無法確定,是廖建昇主張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係因右足壓砸傷,擔心須進行手術治療而引起,要非可採。末查,廖建昇雙肩旋轉肌肌腱炎、腰部椎間盤突出併右側第五腰椎神經根病變,與右足壓砸傷,臨床上應為兩次獨立事件,並無關係等情,業據前述中國草屯分院102年11月28日回函答覆甚明(附本院卷第156頁),是廖建昇請求因肩頸肌腱炎、腰部椎間盤突出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亦非有據。綜上,廖建昇既未舉證證明其所受右足壓砸傷,與椎間盤突出、肩、頸不適暨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依前開中國附設醫院、中國草屯分院之回函,又無從據以認定右足壓砸傷與椎間盤突出、肩、頸不適暨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間存有必然關聯性。從而,廖建昇得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賠償之醫療費用,僅為右足壓砸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即中國附設醫院之支出3,715元、中國草屯分院之支出2,095元、南投醫院之支出1,375元,合計7,185元(計算式:3,715+2,095+1,375=7,185),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⑸廖建昇主張自系爭事故發生後,歷時2年餘仍未痊癒,所
受精神痛苦實難言諭,為此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給付100,000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而所謂相當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經查,廖建昇遭簡春益駕駛堆高機不慎輾傷右腳,精神上自受有痛苦,斟酌廖建昇為專科學校畢業、有農地1筆,簡春益為高職夜間部畢業、有房屋2筆及土地3筆、月收入2萬餘元,除經廖建昇、簡春益於原審分別陳明在卷(附原審卷第354頁),並有原審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附原審卷第355頁至358頁)。審酌兩造學歷、經濟能力及廖建昇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廖建昇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30,000元為適當公允,逾此範圍,即不應准許。
⑹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且法院對於酌減賠償金額若干抑或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廖建昇明知簡春益正駕駛堆高機進行作業,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若隨意靠近堆高機,可能因為駕駛之視線死角或操作不當而發生意外,故非作業之相關人員,均應注意並遠離堆高機操作之範圍。詎廖建昇並未注意並遠離簡春益所駕駛之堆高機,而當時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堪認廖建昇本身之過失與簡春益不慎駕駛堆高機之過失,均為導致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廖建昇應就系爭事故負與有過失責任。審酌兩造就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過失情節、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廖建昇應就系爭事故負百分之30與有過失責任。
⑺綜上,廖建昇因系爭事故得向簡春益、宜昕公司請求連帶
給付之醫療費用為7,185元、精神慰撫金為30,000元,廖建昇並應自負百分之30與有過失責任。而廖建昇因系爭事件已由簡春益給付8,000元,另由宜昕公司投保理賠獲得970元,合計獲償8,970元,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故廖建昇得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7,060元(計算式:【7,185+30,000】×0.7-8,970=17,060)。從而,廖建昇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簡春益、宜昕公司連帶損害賠償,於前開數額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廖建昇依僱傭契約請求宜昕公司給付薪資及加班費部分
⑴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無正
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廖建昇主張其與宜昕公司於101年5月1日進行調解當日,
已將診斷證明書交付宜昕公司以利辦理勞保相關給付,並先以口頭方式完成請假事宜,然為宜昕公司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廖建昇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惟廖建昇迄未證明,確已依公司規定完成請假之事實,其主張已依規定請假,尚難採信。廖建昇既未依規定完成請假,其於101年5月2日至4日又確無上班之事實,依前揭判決意旨,廖建昇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為構成曠職,宜昕公司自得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僱傭契約。而宜昕公司已於101年5月7日以廖建昇「連續曠職三日」為由,將其解僱之事實,業據宜昕公司提出101年5月7日宜人字第008號人事令為證(附原審卷第53頁),廖建昇對其已收受前述人事令之事實,並不爭執,堪認廖建昇與宜昕公司之僱傭契約,業因宜昕公司終止契約,而失其效力。
⑶從而,廖建昇以其與宜昕公司之僱傭契約仍存在為由,請
求宜昕公司給付自101年5月至101年9月之薪資,自非有據。惟廖建昇曠職之事實發生於000年0月0日至4日,則101年5月1日之薪資,宜昕公司依法仍應給付。查廖建昇不含加班費及其他津貼之每月本薪為18,78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廖建昇101年5月1日該日薪資為626元,復為兩造所是認。故廖建昇自得請求宜昕公司給付5月1日之薪資626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⑷廖建昇另請求宜昕公司給付其任職期間短付之加班費。按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5條定有明文。
另依內政部75年6月25日(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函釋:一、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是勞工工作8小時,期間即有30分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是如自上午8時起上班,扣除工作4小時休息30分,則至下午4時30分為下班時間,共計8小時,而自下午4時30分起繼續工作者,則屬延長工作時間。惟雇主如因衡量勞工之工作性質,而與勞工間另行約定由勞工於工作時間自行斟酌休息時間,且該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內,此約定有利於勞工,應認與上開規定無違,且屬有效。另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復有明文。經查,廖建昇100年4月26日起受僱於宜昕公司,依原審向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調取本件申訴案暨傷殘案檢查結果,根據宜昕公司之總務及財務李嘉穗於於談話紀錄中陳稱:「(問:請問廖員的正常工作時間為何?延長工作時間何時起算?)早上8:00至下午4:00,期間因工作需要,讓員工自行於該段時間休息、吃飯,公司該段時間內皆有給付薪資,延長工作時間自下午4:00後起算,且加班費視打卡紀錄來核發,不需經主管同意來核發。」等語,有該談話筆錄在卷可按(附原審卷第125頁)。李嘉穗為宜昕公司之總務及財務,職司宜昕公司員工之薪資(含加班時間)之計算、核發,其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所為之說明,即「自下午4時開始起算」,自堪採信為真實。而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根據廖建昇所提之101年2月上班打卡資料,亦認從下午4時起繼續工作者,則屬延長工作時間。宜昕公司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勞工休息時間,且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此對勞工有利,亦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之規定無違,是廖建昇之加班費,自應自下午4時起算。宜昕公司辯稱加班費應自下午六時起算等語,與調查證據所得並不符合,無足採信。本院依宜昕公司所提廖建昇自100年4月起至101年3月止之上班打卡資料(附原審卷第154頁至166頁),計算廖建昇各月之加班時數,分別如附表100年4月至101年3月延長工作時間欄所示,而廖建昇主張如附表薪資欄所示各該月份之工資,則為宜昕公司所不爭執。依此計算,宜昕公司各月應依法給付廖建昇之延長工時工資為如附表100年4月至101年3月依法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欄所示,扣除宜昕公司各該月已給付之部分,其各月應再給付廖建昇延長工時工資,即如附表100年4月至101年3月應再給付欄所示之金額,總計為34,724元(計算式:167+3,773+2,373+2,550+5,887+2,553+3,955+2,784+2,349+1,416+5,869+1,048=34,724)。是廖建昇請求宜昕公司給付之加班費,於34,724元之範圍內,自屬可採,逾此範圍,則非有據。
⑸綜上,廖建昇請求宜昕公司給付短發之薪資、加班費,合
計為於35,350元(計算式:626+34,724=35,35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廖建昇追加請求職業傷害薪資補償部分
⑴廖建昇另以其因系爭事故,於右足壓砸傷未痊癒的情況下
,繼續工作,致椎間盤突出及肩肌腱發炎,復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均屬職業災害,經評估至103年1月1日始可恢復正常工作,宜昕公司自應給付廖建昇因前述職業災害,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5月8日止不能工作之薪資補償247,106元,並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
⑵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亦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9條所明定。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第3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第3.5項「長期彎腰負重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為職業病,其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為「長期從事彎腰負重工作等與椎間盤突出有明確因果關係之職業」;第3.9項規定「旋轉肌袖症候群」為職業病,其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為「1.長期重覆舉手過肩的工作、2.職業上須瞬間肩部強烈運動」。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立之職業性腰椎椎間盤突出症之認定基準,主要基準為長期在工作中從事搬抬重物,所搬物品之重量男性超過20kg,每日搬抬總重量至少2噸,每個工作班中,有大部分的時間或一定程度的比例規則性的從事以上動作或採取上列姿勢,每年至少工作
22 0日,至少已工作8至10年。又依行政院勞動委員會89年6 月9日台89勞保3字第0000000號函釋: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而言。
⑶經查,廖建昇主張前述事實,雖據提出中國草屯分院勞工
保險傷病診斷書二紙為證(附本院卷第29、30頁),依據前述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廖建昇「診斷名稱、傷病部分及症狀」分別記載為:「右足壓砸傷併慢性肌腱炎及踝關節孿縮」、「1.雙肩旋轉肌肌腱炎、2.腰部椎間盤突出合併右側第五腰椎神經根病變」;「醫療經過及檢查結果」記載為:「患者於101年3月17日(略)......102年1月22日前往本院復健科接受門診治療,目前仍接受門診復健中,每次門診可接受六次物理治療」;「目前病情或傷勢影響工作實際情形」記載為:「目前仍無法從事負重及粗重工作,建議不宜久站及久坐及長時間負重,及建議繼續接受復健治療及門診追蹤」;「何時可恢復工作能力」記載為:「評估至103年1月1日可恢復工作」。然查,廖建昇雙肩旋轉肌肌腱炎、腰部椎間盤突出併右側第五腰椎神經根病變,與右足壓砸傷,臨床上應為兩次獨立事件,並無關係等情,業據前述中國草屯分院102年11月28日回函答覆甚明。再者,廖建昇以前揭事由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職業病傷病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委請2位特約專科醫師審查之結果,認廖建昇擔任駕駛工作,搬運貨件,工作內容未見明顯頸部、肩部、腰部負重之危害,亦未見明顯抬舉過肩之危害,且年資1年7月,未及長期工作8至10年之年資,不符合職業病之認定。其於100年8月12日遭堆高機輾傷右腳腫痛,無明顯外傷,100年8月17日右足腫痛、壓傷,診斷右足壓砸傷,101年3月14日X光檢查,未見右足踝骨折,未見退化性病變之診斷,軟組織正常,因而認定廖建昇右足壓砸傷並肌腱炎及踝關節孿縮按職業傷害辦理,所請之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即101年3月24日起給付至101年4 月30日斷續共30日,另其所患「雙肩旋轉肌肌腱炎、頸椎椎間盤移位、腰椎椎間盤突出」為普通疾病,不同意傷病給付等情,有勞工保險局101年7月13日保給傷字第0000 0000000號函可核(附原審卷第172、173頁);廖建昇不服前項核定,經向勞保監委會申請審議,經該委員會委請特約專科醫師審查之結果,認原核定之結果並無不當,因認廖建昇之申請為無理由,亦有勞保監委會101保監審字第2846號保險爭議審定書附卷可佐(附原審卷第175至179頁),猶證廖建昇「1.雙肩旋轉肌肌腱炎、2.腰部椎間盤突出合併右側第五腰椎神經根病變」為普通傷病,並非職業傷病。至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由目前醫學上的角度,無從認定與系爭事故相關,亦有前述中國附設醫院於101年12月24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 0號函可資佐憑,廖建昇主張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職業病,自乏依據。從而,廖建昇追加請求宜昕公司給付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5月8日止,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之薪資補償247,106元,自非有理,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審判決簡春益、宜昕公司應連帶給付廖建昇17,060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宜昕公司應給付廖建昇35,350元,及自10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廖建昇與簡春益、宜昕公司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求為廢棄改判,均非有理。廖建昇於上訴審追加請求宜昕公司給付職業傷病補償,亦非有理,均應予駁回。
八、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廖建昇之上訴及追加之訴,簡春益、宜昕公司之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附表:
1、廖建昇100年4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4月26日 │ 2│ 1.5│ 3.5│├──────┼────────┼────────┼───────┤│4月27日 │ 2│ 1.5│ 3.5│├──────┼────────┼────────┼───────┤│4月28日 │ 1.5│ 0│ 1.5│├──────┼────────┼────────┼───────┤│4月29日 │ 1│ 0│ 1│├──────┼────────┼────────┼───────┤│4月30日 │ 0│ 0│ 0│├──────┼────────┼────────┼───────┤│合計 │ 6.5│ 3│ 9.5│├──────┼────────┴────────┴───────┤│薪資 │20,78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2,650+其他給付250)│├──────┼─────────────────────────┤│依法應給與延│(20,780÷240)×〈(6.5×4/3)+(3×5/3)〉= ││長工時工資 │1,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實際給與 │1,016元 │├──────┼─────────────────────────┤│尚應給付 │167元(1,183-1,016=167) │└──────┴─────────────────────────┘
2、廖建昇100年5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5月3日 │ 2│ 1│ 3│├──────┼────────┼────────┼───────┤│5月4日 │ 1│ 0│ 1│├──────┼────────┼────────┼───────┤│5月5日 │ 1│ 0│ 1│├──────┼────────┼────────┼───────┤│5月6日 │ 1.5│ 0│ 1.5│├──────┼────────┼────────┼───────┤│5月7日 │ 0│ 0│ 0│├──────┼────────┼────────┼───────┤│5月9日 │ 1│ 0│ 1│├──────┼────────┼────────┼───────┤│5月10日 │ 2│ 1.5│ 3.5│├──────┼────────┼────────┼───────┤│5月11日 │ 2│ 1│ 3│├──────┼────────┼────────┼───────┤│5月12日 │ 1.5│ 0│ 1.5│├──────┼────────┼────────┼───────┤│5月13日 │ 2│ 2│ 4│├──────┼────────┼────────┼───────┤│5月16日 │ 2│ 2.5│ 4.5│├──────┼────────┼────────┼───────┤│5月17日 │ 2│ 1.5│ 3.5│├──────┼────────┼────────┼───────┤│5月18日 │ 2│ 0│ 2│├──────┼────────┼────────┼───────┤│5月19日 │ 1│ 0│ 1│├──────┼────────┼────────┼───────┤│5月20日 │ 2│ 0│ 2│├──────┼────────┼────────┼───────┤│5月23日 │ 2│ 0│ 2│├──────┼────────┼────────┼───────┤│5月24日 │ 2│ 2│ 4│├──────┼────────┼────────┼───────┤│5月25日 │ 2│ 1│ 3│├──────┼────────┼────────┼───────┤│5月26日 │ 1│ 0│ 1│├──────┼────────┼────────┼───────┤│5月27日 │ 2│ 1│ 3│├──────┼────────┼────────┼───────┤│5月30日 │ 1│ 0│ 1│├──────┼────────┼────────┼───────┤│5月31日 │ 2│ 2│ 4│├──────┼────────┼────────┼───────┤│合計 │ 35│ 15.5│ 50.5│├──────┼────────┴────────┴───────┤│薪資 │30,53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1,65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530÷240)×〈(35×4/3)+(15.5×5/3)〉= ││長工時工資 │9,222元 │├──────┼─────────────────────────┤│實際給與 │5,449元 │├──────┼─────────────────────────┤│應再給付 │3,773元(9,222-5,449=3,773) │└──────┴─────────────────────────┘
3、廖建昇100年6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6月1日 │ 1│ 0│ 1│├──────┼────────┼────────┼───────┤│6月2日 │ 1│ 0│ 1│├──────┼────────┼────────┼───────┤│6月3日 │ 1.5│ 0│ 1.5│├──────┼────────┼────────┼───────┤│6月7日 │ 2│ 0.5│ 2.5│├──────┼────────┼────────┼───────┤│6月8日 │ 2│ 3│ 5│├──────┼────────┼────────┼───────┤│6月9日 │ 2│ 0.5│ 2.5│├──────┼────────┼────────┼───────┤│6月10日 │ 2│ 0│ 2│├──────┼────────┼────────┼───────┤│6月13日 │ 1│ 0│ 1│├──────┼────────┼────────┼───────┤│6月14日 │ 1│ 0│ 1│├──────┼────────┼────────┼───────┤│6月15日 │ 1│ 0│ 1│├──────┼────────┼────────┼───────┤│6月16日 │ 1.5│ 0│ 1.5│├──────┼────────┼────────┼───────┤│6月17日 │ 1│ 0│ 1│├──────┼────────┼────────┼───────┤│6月20日 │ 1│ 0│ 1│├──────┼────────┼────────┼───────┤│6月21日 │ 1.5│ 0│ 1.5│├──────┼────────┼────────┼───────┤│6月22日 │ 1.5│ 0│ 1.5│├──────┼────────┼────────┼───────┤│6月23日 │ 2│ 0│ 2│├──────┼────────┼────────┼───────┤│6月24日 │ 2│ 0│ 2│├──────┼────────┼────────┼───────┤│6月27日 │ 1│ 0│ 1│├──────┼────────┼────────┼───────┤│6月28日 │ 1│ 0│ 1│├──────┼────────┼────────┼───────┤│6月29日 │ 1│ 0│ 1│├──────┼────────┼────────┼───────┤│6月30日 │ 1.5│ 0│ 1.5│├──────┼────────┼────────┼───────┤│合計 │ 29.5│ 4│ 33.5│├──────┼────────┴────────┴───────┤│薪資 │30,53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1,65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530÷240)×〈(29.5×4/3)+(4×5/3)〉= ││長工時工資 │5,852元 │├──────┼─────────────────────────┤│實際給與 │3,479元 │├──────┼─────────────────────────┤│應再給付 │2,373元(5,852-3,479=2,373) │└──────┴─────────────────────────┘
4、廖建昇100年7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7月1日 │ 1│ 0│ 1│├──────┼────────┼────────┼───────┤│7月4日 │ 1│ 0│ 1│├──────┼────────┼────────┼───────┤│7月5日 │ 1│ 0│ 1│├──────┼────────┼────────┼───────┤│7月6日 │ 2│ 1│ 3│├──────┼────────┼────────┼───────┤│7月7日 │ 1│ 0│ 1│├──────┼────────┼────────┼───────┤│7月8日 │ 2│ 0│ 2│├──────┼────────┼────────┼───────┤│7月11日 │ 1.5│ 0│ 1.5│├──────┼────────┼────────┼───────┤│7月12日 │ 2│ 0│ 2│├──────┼────────┼────────┼───────┤│7月13日 │ 2│ 1│ 3│├──────┼────────┼────────┼───────┤│7月14日 │ 1│ 0│ 1│├──────┼────────┼────────┼───────┤│7月15日 │ 1│ 0│ 1│├──────┼────────┼────────┼───────┤│7月18日 │ 2│ 0.5│ 2.5│├──────┼────────┼────────┼───────┤│7月19日 │ 2│ 1│ 3│├──────┼────────┼────────┼───────┤│7月20日 │ 2│ 1│ 3│├──────┼────────┼────────┼───────┤│7月21日 │ 1.5│ 0│ 1.5│├──────┼────────┼────────┼───────┤│7月22日 │ 1.5│ 0│ 1.5│├──────┼────────┼────────┼───────┤│7月25日 │ 2│ 0│ 2│├──────┼────────┼────────┼───────┤│7月26日 │ 2│ 0│ 2│├──────┼────────┼────────┼───────┤│7月27日 │ 1.5│ 0│ 1.5│├──────┼────────┼────────┼───────┤│7月28日 │ 1│ 0│ 1│├──────┼────────┼────────┼───────┤│7月29日 │ 1│ 0│ 1│├──────┼────────┼────────┼───────┤│7月30日 │ 0.5│ 0│ 0.5│├──────┼────────┼────────┼───────┤│合計 │ 32.5│ 3.5│ 36│├──────┼────────┴────────┴───────┤│薪資 │30,88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2,00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880÷240)×〈(32.5×4/3)+(3.5×5/3)〉=││長工時工資 │6,326元 │├──────┼─────────────────────────┤│實際給與 │3,776元 │├──────┼─────────────────────────┤│應再給付 │2,550元(6,326-3,776=2,550) │└──────┴─────────────────────────┘
5、廖建昇100年8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8月1日 │ 2│ 3│ 5│├──────┼────────┼────────┼───────┤│8月2日 │ 2│ 2.5│ 4.5│├──────┼────────┼────────┼───────┤│8月3日 │ 2│ 2│ 4│├──────┼────────┼────────┼───────┤│8月4日 │ 2│ 0│ 2│├──────┼────────┼────────┼───────┤│8月5日 │ 1.5│ 0│ 1.5│├──────┼────────┼────────┼───────┤│8月8日 │ 1.5│ 0│ 1.5│├──────┼────────┼────────┼───────┤│8月9日 │ 2│ 2│ 4│├──────┼────────┼────────┼───────┤│8月10日 │ 2│ 2│ 4│├──────┼────────┼────────┼───────┤│8月11日 │ 2│ 0.5│ 2.5│├──────┼────────┼────────┼───────┤│8月12日 │ 2│ 1│ 3│├──────┼────────┼────────┼───────┤│8月15日 │ 2│ 1│ 3│├──────┼────────┼────────┼───────┤│8月16日 │ 2│ 0│ 2│├──────┼────────┼────────┼───────┤│8月17日 │ 1│ 0│ 1│├──────┼────────┼────────┼───────┤│8月18日 │ 2│ 2│ 4│├──────┼────────┼────────┼───────┤│8月19日 │ 2│ 2│ 4│├──────┼────────┼────────┼───────┤│8月22日 │ 2│ 3.5│ 5.5│├──────┼────────┼────────┼───────┤│8月23日 │ 2│ 0│ 2│├──────┼────────┼────────┼───────┤│8月24日 │ 2│ 0│ 2│├──────┼────────┼────────┼───────┤│8月25日 │ 1.5│ 0│ 1.5│├──────┼────────┼────────┼───────┤│8月26日 │ 2│ 3│ 5│├──────┼────────┼────────┼───────┤│8月29日 │ 2│ 0.5│ 2.5│├──────┼────────┼────────┼───────┤│8月30日 │ 2│ 1│ 3│├──────┼────────┼────────┼───────┤│8月31日 │ 2│ 2.5│ 4.5│├──────┼────────┼────────┼───────┤│合計 │ 43.5│ 28.5│ 72│├──────┼────────┴────────┴───────┤│薪資 │31,23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2,35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1,230÷240)×〈(43.5×4/3)+(28.5×5/3)〉 ││長工時工資 │=13,728元 │├──────┼─────────────────────────┤│實際給與 │7,841元 │├──────┼─────────────────────────┤│應再給付 │5,887元(13,728-7,841=5,887) │└──────┴─────────────────────────┘
6、廖建昇100年9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9月1日 │ 2│ 1│ 3│├──────┼────────┼────────┼───────┤│9月2日 │ 1.5│ 0│ 1.5│├──────┼────────┼────────┼───────┤│9月5日 │ 2│ 0│ 2│├──────┼────────┼────────┼───────┤│9月6日 │ 1.5│ 0│ 1.5│├──────┼────────┼────────┼───────┤│9月8日 │ 1│ 0│ 1│├──────┼────────┼────────┼───────┤│9月9日 │ 2│ 0│ 2│├──────┼────────┼────────┼───────┤│9月13日 │ 1│ 0│ 1│├──────┼────────┼────────┼───────┤│9月14日 │ 2│ 1│ 3│├──────┼────────┼────────┼───────┤│9月15日 │ 1│ 0│ 1│├──────┼────────┼────────┼───────┤│9月16日 │ 1│ 0│ 1│├──────┼────────┼────────┼───────┤│9月19日 │ 2│ 0│ 2│├──────┼────────┼────────┼───────┤│9月20日 │ 1.5│ 0│ 1.5│├──────┼────────┼────────┼───────┤│9月21日 │ 1.5│ 0│ 1.5│├──────┼────────┼────────┼───────┤│9月22日 │ 1│ 0│ 1│├──────┼────────┼────────┼───────┤│9月23日 │ 2│ 0.5│ 2.5│├──────┼────────┼────────┼───────┤│9月26日 │ 2│ 0│ 2│├──────┼────────┼────────┼───────┤│9月27日 │ 2│ 0.5│ 2.5│├──────┼────────┼────────┼───────┤│9月28日 │ 2│ 0.5│ 2.5│├──────┼────────┼────────┼───────┤│9月29日 │ 2│ 0│ 2│├──────┼────────┼────────┼───────┤│9月30日 │ 1.5│ 0│ 1.5│├──────┼────────┼────────┼───────┤│合計 │ 32.5│ 3.5│ 36│├──────┼────────┴────────┴───────┤│薪資 │30,53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1,65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530÷240)×〈(32.5×4/3)+(3.5×5/3)〉=││長工時工資 │6,254元 │├──────┼─────────────────────────┤│實際給與 │3,701元 │├──────┼─────────────────────────┤│應再給付 │2,553元(6,254-3,701=2,553) │└──────┴─────────────────────────┘
7、廖建昇100年10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10月3日 │ 2│ 2│ 4│├──────┼────────┼────────┼───────┤│10月4日 │ 2│ 0.5│ 2.5│├──────┼────────┼────────┼───────┤│10月5日 │ 2│ 1│ 3│├──────┼────────┼────────┼───────┤│10月6日 │ 2│ 1│ 3│├──────┼────────┼────────┼───────┤│10月7日 │ 2│ 1│ 3│├──────┼────────┼────────┼───────┤│10月11日 │ 2│ 0│ 2│├──────┼────────┼────────┼───────┤│10月12日 │ 2│ 3│ 5│├──────┼────────┼────────┼───────┤│10月13日 │ 2│ 1.5│ 3.5│├──────┼────────┼────────┼───────┤│10月14日 │ 1.5│ 0│ 1.5│├──────┼────────┼────────┼───────┤│10月17日 │ 2│ 0│ 2│├──────┼────────┼────────┼───────┤│10月18日 │ 2│ 1.5│ 3.5│├──────┼────────┼────────┼───────┤│10月19日 │ 2│ 0│ 2│├──────┼────────┼────────┼───────┤│10月20日 │ 1│ 0│ 1│├──────┼────────┼────────┼───────┤│10月21日 │ 1.5│ 0│ 1.5│├──────┼────────┼────────┼───────┤│10月24日 │ 2│ 1│ 3│├──────┼────────┼────────┼───────┤│10月25日 │ 2│ 1│ 3│├──────┼────────┼────────┼───────┤│10月26日 │ 2│ 0.5│ 2.5│├──────┼────────┼────────┼───────┤│10月27日 │ 2│ 1.5│ 3.5│├──────┼────────┼────────┼───────┤│10月28日 │ 1│ 0│ 1│├──────┼────────┼────────┼───────┤│10月31日 │ 1│ 0│ 1│├──────┼────────┼────────┼───────┤│合計 │ 36│ 15.5│ 51.5│├──────┼────────┴────────┴───────┤│薪資 │30,53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1,65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530÷240)×〈(36×4/3)+(15.5×5/3)〉= ││長工時工資 │9,392元 │├──────┼─────────────────────────┤│實際給與 │5,437元 │├──────┼─────────────────────────┤│應再給付 │3,955元(9,392-5,437=3,955) │└──────┴─────────────────────────┘
8、廖建昇100年11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11月1日 │ 2│ 0│ 2│├──────┼────────┼────────┼───────┤│11月2日 │ 1│ 0│ 1│├──────┼────────┼────────┼───────┤│11月3日 │ 1│ 0│ 1│├──────┼────────┼────────┼───────┤│11月4日 │ 1│ 0│ 1│├──────┼────────┼────────┼───────┤│11月7日 │ 1│ 0│ 1│├──────┼────────┼────────┼───────┤│11月8日 │ 1.5│ 0│ 1.5│├──────┼────────┼────────┼───────┤│11月9日 │ 2│ 0.5│ 2.5│├──────┼────────┼────────┼───────┤│11月10日 │ 2│ 0│ 2│├──────┼────────┼────────┼───────┤│11月11日 │ 2│ 0│ 2│├──────┼────────┼────────┼───────┤│11月14日 │ 1.5│ 0│ 1.5│├──────┼────────┼────────┼───────┤│11月15日 │ 1.5│ 0│ 1.5│├──────┼────────┼────────┼───────┤│11月16日 │ 2│ 2│ 4│├──────┼────────┼────────┼───────┤│11月17日 │ 2│ 0│ 2│├──────┼────────┼────────┼───────┤│11月18日 │ 1.5│ 0│ 1.5│├──────┼────────┼────────┼───────┤│11月21日 │ 1│ 0│ 1│├──────┼────────┼────────┼───────┤│11月22日 │ 1│ 0│ 1│├──────┼────────┼────────┼───────┤│11月23日 │ 2│ 0│ 2│├──────┼────────┼────────┼───────┤│11月24日 │ 2│ 0│ 2│├──────┼────────┼────────┼───────┤│11月25日 │ 2│ 0│ 2│├──────┼────────┼────────┼───────┤│11月28日 │ 1│ 0│ 1│├──────┼────────┼────────┼───────┤│11月29日 │ 1│ 0│ 1│├──────┼────────┼────────┼───────┤│11月30日 │ 2│ 1│ 3│├──────┼────────┼────────┼───────┤│合計 │ 34│ 3.5│ 37.5│├──────┼────────┴────────┴───────┤│薪資 │30,88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2,00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880÷240)×〈(34×4/3)+(3.5×5/3)〉= ││長工時工資 │6,584元 │├──────┼─────────────────────────┤│實際給與 │3,800元 │├──────┼─────────────────────────┤│應再給付 │2,784元(6,584-3,800=2,784) │└──────┴─────────────────────────┘
9、廖建昇100年1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12月1日 │ 1.5│ 0│ 1.5│├──────┼────────┼────────┼───────┤│12月2日 │ 1│ 0│ 1│├──────┼────────┼────────┼───────┤│12月5日 │ 2│ 0.5│ 2.5│├──────┼────────┼────────┼───────┤│12月6日 │ 2│ 0.5│ 2.5│├──────┼────────┼────────┼───────┤│12月7日 │ 1│ 0│ 1│├──────┼────────┼────────┼───────┤│12月8日 │ 1│ 0│ 1│├──────┼────────┼────────┼───────┤│12月9日 │ 1.5│ 0│ 1.5│├──────┼────────┼────────┼───────┤│12月12日 │ 2│ 1.5│ 3.5│├──────┼────────┼────────┼───────┤│12月13日 │ 1.5│ 0│ 1.5│├──────┼────────┼────────┼───────┤│12月14日 │ 1.5│ 0│ 1.5│├──────┼────────┼────────┼───────┤│12月15日 │ 1│ 0│ 1│├──────┼────────┼────────┼───────┤│12月16日 │ 1│ 0│ 1│├──────┼────────┼────────┼───────┤│12月19日 │ 1.5│ 0│ 1.5│├──────┼────────┼────────┼───────┤│12月20日 │ 1│ 0│ 1│├──────┼────────┼────────┼───────┤│12月21日 │ 1│ 0│ 1│├──────┼────────┼────────┼───────┤│12月22日 │ 1│ 0│ 1│├──────┼────────┼────────┼───────┤│12月23日 │ 1│ 0│ 1│├──────┼────────┼────────┼───────┤│12月26日 │ 1│ 0│ 1│├──────┼────────┼────────┼───────┤│12月27日 │ 1│ 0│ 1│├──────┼────────┼────────┼───────┤│12月28日 │ 1│ 0│ 1│├──────┼────────┼────────┼───────┤│12月29日 │ 1│ 0│ 1│├──────┼────────┼────────┼───────┤│12月30日 │ 1.5│ 0│ 1.5│├──────┼────────┼────────┼───────┤│合計 │ 28│ 2.5│ 30.5│├──────┼────────┴────────┴───────┤│薪資 │31,410元(本薪17,880+出勤績效12,53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1,410÷240)×〈(28×4/3)+(2.5×5/3)〉= ││長工時工資 │5,431元 │├──────┼─────────────────────────┤│實際給與 │3,082元 │├──────┼─────────────────────────┤│應再給付 │2,349元(5,431-3,082=2,349) │└──────┴─────────────────────────┘
10、廖建昇101年1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1月2日 │ 2│ 1.5│ 3.5│├──────┼────────┼────────┼───────┤│1月3日 │ 1│ 0│ 1│├──────┼────────┼────────┼───────┤│1月4日 │ 1.5│ 0│ 1.5│├──────┼────────┼────────┼───────┤│1月5日 │ 2│ 0.5│ 2.5│├──────┼────────┼────────┼───────┤│1月6日 │ 1│ 0│ 1│├──────┼────────┼────────┼───────┤│1月9日 │ 1.5│ 0│ 1.5│├──────┼────────┼────────┼───────┤│1月10日 │ 1│ 0│ 1│├──────┼────────┼────────┼───────┤│1月11日 │ 1.5│ 0│ 1.5│├──────┼────────┼────────┼───────┤│1月12日 │ 1.5│ 0│ 1.5│├──────┼────────┼────────┼───────┤│1月13日 │ 1│ 0│ 1│├──────┼────────┼────────┼───────┤│1月16日 │ 2│ 1│ 3│├──────┼────────┼────────┼───────┤│1月17日 │ 1.5│ 0│ 1.5│├──────┼────────┼────────┼───────┤│1月18日 │ 1.5│ 0│ 1.5│├──────┼────────┼────────┼───────┤│1月19日 │ 1.5│ 0│ 1.5│├──────┼────────┼────────┼───────┤│1月30日 │ 1.5│ 0│ 1.5│├──────┼────────┼────────┼───────┤│1月31日 │ 2│ 0.5│ 2.5│├──────┼────────┼────────┼───────┤│合計 │ 24│ 3.5│ 27.5│├──────┼────────┴────────┴───────┤│薪資 │28,780元(本薪18,780+出勤績效9,000+其他給付1,000││ │) │├──────┼─────────────────────────┤│依法應給與延│(28,780÷240)×〈(24×4/3)+(3.5×5/3)〉= ││長工時工資 │4,536元 │├──────┼─────────────────────────┤│實際給與 │3,120元 │├──────┼─────────────────────────┤│應再給付 │1,416元(4,536-3,120=1,416) │└──────┴─────────────────────────┘
11、廖建昇101年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2月1日 │ 1.5│ 0│ 1.5│├──────┼────────┼────────┼───────┤│2月2日 │ 1.5│ 0│ 1.5│├──────┼────────┼────────┼───────┤│2月3日 │ 1│ 0│ 1│├──────┼────────┼────────┼───────┤│2月6日 │ 2│ 2│ 4│├──────┼────────┼────────┼───────┤│2月7日 │ 2│ 2│ 4│├──────┼────────┼────────┼───────┤│2月8日 │ 2│ 3│ 5│├──────┼────────┼────────┼───────┤│2月9日 │ 2│ 1.5│ 3.5│├──────┼────────┼────────┼───────┤│2月10日 │ 2│ 1│ 3│├──────┼────────┼────────┼───────┤│2月12日 │ 1.5│ 0│ 1.5│├──────┼────────┼────────┼───────┤│2月13日 │ 2│ 1.5│ 3.5│├──────┼────────┼────────┼───────┤│2月14日 │ 2│ 3.5│ 5.5│├──────┼────────┼────────┼───────┤│2月15日 │ 2│ 2.5│ 4.5│├──────┼────────┼────────┼───────┤│2月16日 │ 2│ 0.5│ 2.5│├──────┼────────┼────────┼───────┤│2月17日 │ 2│ 2.5│ 4.5│├──────┼────────┼────────┼───────┤│2月20日 │ 2│ 5.5│ 7.5│├──────┼────────┼────────┼───────┤│2月21日 │ 2│ 4│ 6│├──────┼────────┼────────┼───────┤│2月22日 │ 2│ 1│ 3│├──────┼────────┼────────┼───────┤│2月23日 │ 2│ 1│ 3│├──────┼────────┼────────┼───────┤│2月24日 │ 2│ 1.5│ 3.5│├──────┼────────┼────────┼───────┤│2月25日 │ 2│ 3.5│ 5.5│├──────┼────────┼────────┼───────┤│2月29日 │ 2│ 3│ 5│├──────┼────────┼────────┼───────┤│合計 │ 39.5│ 39.5│ 79│├──────┼────────┴────────┴───────┤│薪資 │30,580元(本薪18,780+出勤績效10,800+其他給付1,00││ │0) │├──────┼─────────────────────────┤│依法應給與延│(30,580÷240)×〈(39.5×4/3)+(39.5×5/3)〉 ││長工時工資 │=15,099元 │├──────┼─────────────────────────┤│實際給與 │9,230元 │├──────┼─────────────────────────┤│應再給付 │5,869元(15,099-9,230=5,869) │└──────┴─────────────────────────┘
12、廖建昇101年3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表┌──────┬────────┬────────┬───────┐│ │延長工作時間在 │再延長工作時間 │小計 ││ │第2小時以內時數 │在2小時以內時數 │ │├──────┼────────┼────────┼───────┤│3月1日 │ 2│ 4.5│ 6.5│├──────┼────────┼────────┼───────┤│3月2日 │ 2│ 3.5│ 5.5│├──────┼────────┼────────┼───────┤│3月3日 │ 2│ 0│ 2│├──────┼────────┼────────┼───────┤│3月5日 │ 2│ 1│ 3│├──────┼────────┼────────┼───────┤│3月6日 │ 2│ 2│ 4│├──────┼────────┼────────┼───────┤│3月7日 │ 2│ 1.5│ 3.5│├──────┼────────┼────────┼───────┤│3月8日 │ 2│ 1.5│ 3.5│├──────┼────────┼────────┼───────┤│3月9日 │ 2│ 0.5│ 2.5│├──────┼────────┼────────┼───────┤│3月12日 │ 2│ 2.5│ 4.5│├──────┼────────┼────────┼───────┤│3月13日 │ 2│ 1│ 3│├──────┼────────┼────────┼───────┤│3月15日 │ 2│ 0│ 2│├──────┼────────┼────────┼───────┤│3月16日 │ 2│ 0│ 2│├──────┼────────┼────────┼───────┤│合計 │ 24│ 18│ 42│├──────┼────────┴────────┴───────┤│薪資 │23,280元(本薪18,780+出勤績效4,050+其他給付450)│├──────┼─────────────────────────┤│依法應給與延│(23,280÷240)×〈(24×4/3)+(18×5/3)〉= ││長工時工資 │6,014元 │├──────┼─────────────────────────┤│實際給與 │4,966元 │├──────┼─────────────────────────┤│應再給付 │1,048元(6,014-4,966=1,0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