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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司拍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翁明光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貴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聲請狀仍記載法定代理人翁明光)。

(二)請向被繼承人黃石生(Z000000000)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補繳被繼承人黃石生(Z000000000)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相對人黃貴明(住南投縣○○鄉○○路○○○號)及債務人黃志仁(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