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智賢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父母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
況,如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
㈡聲請人父、母之投保資料(如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等投保資料),及陳明聲請人家戶內每月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款。
㈢除本院102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調解事件外,是否曾與最
大債權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如有,請提出協商之相關文件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無法清償債務之釋明文件、債務迄今之清償情形等。
㈣陳報有無向各債權人請求個別協商。
㈤陳報聲請人自102年1月間起迄今之之工作及收入情形,並附
據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薪資切結書),並補正目前在職證明文件。
㈥陳明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之種類及數額(含薪資及各種補助
款),及必要支出之原因、數額及種類(含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應附據支出費用之相關資料證明),並據以提出將來得履行之更生方案(應記載①清償之金額。②3 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③最終清償期。)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