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邱泳祥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被 告 許維漢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複 代理人 王雅雯被 告 賴尚志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謝逸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及訴外人蔡仁傑間關於合夥之約定與本件借款債務間之關係為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