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泳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維漢間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不服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1萬2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