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黃元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不服民國102年8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