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傅妤蓁即陳坤山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妙涵(原名孫儷娟)、林柱順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