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懷德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被 告 南投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陳凱翔律師汪子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2月1日簽訂銷售合約書,並於102年2月25日簽訂補充協議(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原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下簡稱系爭商品),退貨條件為原告所提供之商品除非有重大瑕疵(即以肉眼可立即辨識外觀之狀態),否則產品經被告簽收後,即不得退貨,被告不得異議。原告依系爭契約於102年4月18日陸續將系爭契約約定全部銷售商品出貨與被告,出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4萬9,120元,詎被告於102年3月29日匯款38萬3,010元予原告,旋即拒絕給付剩餘貨款76萬6,110元,經兩造多次協調,被告均拒絕付款。系爭商品雖含有微量重金屬,然蔬果草本植物本即非完全無重金屬,系爭商品因添加昆布與裙帶菜,因此含有微量礦物質銅,此為人體必須之微量元素。另愛而壯開胃乳酸菌粉與藻精蛋白粉,所檢測出之重金屬含量,均在衛生署所頒訂「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之範圍內,且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局發佈「食品衛生管理法解釋彙編」,重金屬成分非為應標示事項,是以系爭商品含有如附表所示重金屬,未達物之瑕疵程度。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6萬6,110元,並自收受起訴狀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2年8月15日將系爭商品送至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藥物化學檢驗實驗室檢驗,102年8月23日檢驗結果報告書(下簡稱昭信檢驗報告書)顯示系爭商品均含有重金屬,而於103年8月19日之SGS臺中檢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SGS公司)就系爭商品所為測試報告書,亦未有不同結果,原告所提供系爭商品自不符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之商品品質。又重金屬不像其他毒素可以在肝臟分解代謝、排出體外,極易積存在大腦、腎臟等器官,漸進式的損壞身體正常功能。原告所提供系爭商品含有重金屬成分,難以想像系爭商品得繼續販售與消費者,依通常交易觀念及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系爭商品存有食用上之危險性,原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被告自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且並無顯失公平情事,被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後,原告即無理由向被告請求給付價金。縱認被告主張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系爭商品既有含重金屬之瑕疵,被告依法自得請求減少價金,原告就減少之價金範圍內,不得據為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2年2月1日簽訂銷售合約書,合約期限為102年2月1
日至103年12月31日,銷售商品項目為「強盛複方軟膠囊60s、樟芝護肝膠囊60s、愛而壯開衛乳酸菌粉300g、愛而壯免疫球蛋白粉(出貨單記載為愛而壯藻精蛋白粉)300g、明亮葉黃素複方膠囊60s、清順草本酵素錠120's、美麗纖窈窕精華膠囊30+30's(下稱系爭商品)」、退貨條件為:原告所提供之商品除非有重大瑕疵(即以肉眼可立即辨識外觀之狀態),否則產品經被告簽收後,即不得退貨,被告不得異議、付款方式為被告下訂3日內,須先預付貨款30﹪為訂金,餘款於貨到10日內匯付至原告指定之帳戶、而任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㈡兩造於102年2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之補充協議㈠,雙方協議進貨價格採南投縣農會通路及全省農會通路中間價格。
㈢原告於102年4月18日、4月24日、4月30日、5月7日陸續出貨
,系爭商品均出貨360盒(瓶),出貨金額合計為114萬9,120元。
㈣被告於102年3月29日匯款38萬3,010元予原告。
㈤被告尚未給付貨款為76萬6,110元。
㈥SGS公司就系爭商品之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
四、本件爭點: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76萬6,110元,有無理由?系爭商品是否因含有重金屬,而有重大瑕疵?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2年2月1日、102年2月25日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提供系爭商品,原告於102年4月8日、4月24日、4月30日、5月7日起陸續出貨金額為114萬9120元,共360盒之系爭商品與被告,被告於102年3月29日匯款38萬3,010元予原告,嗣拒絕給付剩餘貨款76萬6,110元,系爭商品經SGS公司檢驗出含有如附表所列之重金屬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銷售合約書及補充協議、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彙總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1頁),並有SGS臺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實驗室-台中初示報告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5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另辯稱系爭商品經檢驗結果含有重金屬係物之瑕疵,並主張解除契約,原告請求給付價金為無理由,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亦得請求減少價金等語,則為原告所否認。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系爭商品是否因含有如附表所示之重金屬而有物之瑕疵?被告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茲分述如下: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4、35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若出賣之特定物所含數量缺少,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73年台上第1173號判例參照)。前揭法條所謂物之瑕疵,係指買賣標的物現有之品質與應有之品質不符,而其不符不利於買受人而言。而決定應有品質之順序,首為當事人所保證之品質,再為契約所預定之效用或價值,最後為通常效用或價值。是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商品有不符系爭合約本旨之瑕疵存在,為原告所否認,自應先由被告就系爭產品存在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㈡經查,系爭商品經SGS公司檢驗結果為:「⒈強盛複方軟膠
囊60s:①砷(As):未檢出、②鉛(Pb):未檢出、③鎘
(Cd):未檢出、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0.477【單位:ppm(mg/kg),以下均同】。⒉樟芝護肝膠囊60s:
①砷(As):0.415、②鉛(Pb):0.113、③鎘(Cd):0.049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2.678。⒊愛而壯開胃乳酸菌粉300g:①砷(As):未檢出、②鉛(Pb):0.05
5、③鎘(Cd):未檢出、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0.052。⒋愛而壯免疫球蛋白粉300g:①砷(As):0.0
29、②鉛(Pb):0.015、③鎘(Cd):未檢出、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0.183。⒌明亮葉黃素複方膠囊60s:①砷(As):0.011、②鉛(Pb):未檢出、③鎘(Cd):未檢出、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0.164。
⒍清順草本酵素錠120's:①砷(As):0.188、②鉛(Pb):0.209、③鎘(Cd):0.020、④汞(Hg):0.010、⑤銅
(Cu):2.941。⒎美麗纖窈窕精華膠囊30+30's:(棕色膠囊)①砷(As):0.251、②鉛(Pb):0.740、③鎘(Cd):0.020、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4.809;(白色膠囊)①砷(As):1.238、②鉛(Pb):1.131、③鎘
(Cd):0.050、④汞(Hg):未檢出、⑤銅(Cu):8.997。」,此有SGS公司初示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51頁),且為兩造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退貨條件:⒈甲方(即原告)提供之商品提供之商品除非有重大瑕疵(即以肉眼可立即辨識外觀之狀態),否則產品經乙方(即被告)簽收後,乙方即不得異議。⒉乙方對於運送時發生損壞之商品,應於貨到3日內(不含例假日)以傳真方式告知甲方,並於7日內辦理退貨相關事宜。」、第3條約定:「甲方提供之商品,應確保產品品質與外包裝良好;乙方應負責商品儲存及保管責任」(見本院卷第6頁)。由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內容觀之,關於系爭商品品質,兩造固有約定原告應確保產品品質與外包裝良好,惟就其品質良好之內容為何,並無約定;復參系爭合約以系爭商品有重大瑕疵為退貨條件,且就何謂重大瑕疵以括弧加註為「以肉眼可立即辨識外觀之狀態」,從而,堪認系爭合約關於系爭商品之重金屬含量並無特別保證其品質,是被告辯稱系爭商品一經檢出含有重金屬即為不符系爭合約所約定品質之瑕疵,尚難可採。
㈢被告固辯稱:系爭商品經檢測含有如附表所示之重金屬成分
,重金屬極易積存於人體健康,漸進式損壞身體正常功能,依通常交易觀念,食品含有重金屬成分存有食用上之危險,被告若銷售含有重金屬之產品,必遭消費者質疑,而有害被告之商譽,是被告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為有理由等語。惟查,系爭商品非屬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之健康食品,蓋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之健康食品之定義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且需具有實質科學證據,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衛生福利部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需於產品包裝標示健康食品、核准之證號、標章及保健功效等相關規定項目。又重金屬係無法避免之污染物質,管理方式為以風險評估之方式,針對風險高者優先訂定標準進行管制,並以源頭管理為主,即監督產品使用之原料應使用符合重金屬規範;關於膠囊狀、錠狀型態等複合多種食品原料及添加物製程之加工食品,現仍未有統一之重金屬限量標準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2月18日FDA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佐(見本院卷第188頁)。換言之,系爭商品為多種原料、成分之保健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主管機關就各項食品安全衛生所訂定之標準,尚未針對此種食品而有統一之重金屬含量標準。惟系爭商品雖非法規定義之健康食品,惟其標榜含有葉黃素、乳酸菌、酵素、草本植物等,且品項之命名以文字形容有開胃、護肝等效用,是其關於重金屬之標準,宜參酌規範較為嚴謹之健康食品衛生標準。又健康食品衛生標準關於重金屬之規範為:「最大容許量為20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2ppm」。即便以此標準較嚴格之健康食品衛生標準,系爭商品之重金屬含量均在上開標準之容許範圍內,且重金屬為不可避免之污染源,被告主張系爭商品之重金屬含量標準應為零檢出,顯與上開規範有違,亦屬過苛。
㈣從而,系爭合約並未特別保證系爭商品之重金屬含量應為零
檢出;且依健康食品衛生標準尚有針對重金屬含量之最大容許限制,系爭商品均於上開標準之最大容許量範圍內,是以系爭商品含有如附表所示之重金屬含量,尚非依通常交易觀念可認以失其契約之預定效用或通常效用,況被告雖辯稱系爭合約因含有重金屬,被告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惟被告並未陳明係以何時之意思表示為解除權之行使,亦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合約業經解除,本院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以被告所辯,尚非可採。
㈤末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
義務;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367條、第369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被告須先預付貨款百分之30,餘款於貨到10日內匯付至原告指定之帳戶,此有系爭合約可佐(見本院卷第6頁),堪認兩造間就系爭合約價金之給付期限約定於被告出貨與原告之10日內。又原告已陸續於102年4月18日、同年4月24日、4月30日、5月7日出貨完畢,此有出貨彙總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綜上,系爭合約之價金給付期限應為102年5月17日,被告自102年5月17日起即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系爭合約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商品尚未給付之買賣價金76萬6,110元,及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起,即102年8月6日(見本院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6萬6,11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附表:
┌──┬──────────────┬──────────────────┐│編號│品名 │SGS檢驗報告所含重金屬 ││ │ │〔單位:ppm(mg/kg)〕 │├──┼──────────────┼──────────────────┤│ 1 │強盛複方軟膠囊60s │(產品名稱:常生強盛軟膠囊食品) ││ │ │①砷(As):未檢出 ││ │ │②鉛(Pb):未檢出 ││ │ │③鎘(Cd):未檢出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0.477 │├──┼──────────────┼──────────────────┤│ 2 │樟芝護肝膠囊60s │(產品名稱:常生樟芝護苷) ││ │ │①砷(As):0.415 ││ │ │②鉛(Pb):0.113 ││ │ │③鎘(Cd):0.049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2.678 │├──┼──────────────┼──────────────────┤│ 3 │愛而壯開胃乳酸菌粉300g │(產品名稱:常生愛而壯開胃乳酸菌粉)││ │ │①砷(As):未檢出 ││ │ │②鉛(Pb):0.055 ││ │ │③鎘(Cd):未檢出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0.052 │├──┼──────────────┼──────────────────┤│ 4 │愛而壯免疫球蛋白粉300g │(產品名稱:常生愛而壯藻精蛋白粉) ││ │ │①砷(As):0.029 ││ │ │②鉛(Pb):0.015 ││ │ │③鎘(Cd):未檢出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0.183 │├──┼──────────────┼──────────────────┤│ 5 │明亮葉黃素複方膠囊60s │(產品名稱:常生明亮葉黃素) ││ │ │①砷(As):0.011 ││ │ │②鉛(Pb):未檢出 ││ │ │③鎘(Cd):未檢出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0.164 │├──┼──────────────┼──────────────────┤│ 6 │清順草本酵素錠120's │(產品名稱:常生清順草本酵素錠) ││ │ │①砷(As):0.188 ││ │ │②鉛(Pb):0.209 ││ │ │③鎘(Cd):0.020 ││ │ │④汞(Hg):0.010 ││ │ │⑤銅(Cu):2.941 │├──┼──────────────┼──────────────────┤│ 7 │美麗纖窈窕精華膠囊30+30's │〔產品名稱:美麗孅(棕色膠囊)〕 ││ │ │①砷(As):0.251 ││ │ │②鉛(Pb):0.740 ││ │ │③鎘(Cd):0.020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4.809 ││ │ │〔產品名稱:美麗孅(白色膠囊)〕 ││ │ │①砷(As):1.238 ││ │ │②鉛(Pb):1.131 ││ │ │③鎘(Cd):0.050 ││ │ │④汞(Hg):未檢出 ││ │ │⑤銅(Cu):8.997 │├──┴──────────────┼──────────────────┤│ 備 註 │⒈定量/偵測極限:0.010ppm(mg/kg)。││ │⒉低於定量極限/偵測極限之測定值以 ││ │〝未檢出〞或〝陰性〞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