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國堂等三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尚不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裁判日期:201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