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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莊瑜萱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被 告 邱益銘被 告 邱益財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84號判決及裁定之裁判書、104年度重上字第37號判決書、本院104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裁判書、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67號判決書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裁定之裁判書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原告陳報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67號判決書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裁定之裁判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日期: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