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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劉陳碧霞

陳阿茸王秀和陳洵慧陳洵堯陳洵羿陳洵紅陳勝桓巫志平巫聆如巫雅聆陳洵宜陳凱豐黃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被 告 潘惠玲

潘慧玟潘慧雪兼 上 三人訴訟代理人 潘宏泙被 告 潘彰祺

李林足(即李瑞珍之繼承人)李宗茂(即李瑞珍之繼承人)李崇杰(即李瑞珍之繼承人)李麗娟(即李瑞珍之繼承人)李承諭(即李瑞珍之繼承人)李佳晏(即李瑞珍之繼承人)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宇曦(即李瑞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 年9 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勝恒」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勝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