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