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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葉相 對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百零二年度仲中聲(和)字第0一0號仲裁判斷主文所載:「一、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本請求之仲裁費用由聲請人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相對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反請求之仲裁費用由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貨款及履行契約案件,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3 年4 月28日以102 年度仲中聲(和)字第010 號作成仲裁判斷書,判斷:「一、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55,328 元暨自民國10

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其餘請求駁回。三、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反請求駁回。四、本請求之仲裁費用由聲請人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35,相對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5。反請求之仲裁費用由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惟相對人迄未依仲裁判斷書內容給付款項予聲請人,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仲裁判斷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檢送102 年仲中聲(和)字第010 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仲備字第8 號等卷宗,核閱上開仲裁判斷書內容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無訛,此有收件回執在卷可憑。是本院審酌後認本件聲請核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