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石秋梅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二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欲明瞭黃井遺產狀況之目的。
二、提出聲請人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利害關係人地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狀所載聲證二相關戶籍謄本之正本。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石秋梅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二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欲明瞭黃井遺產狀況之目的。
二、提出聲請人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利害關係人地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狀所載聲證二相關戶籍謄本之正本。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