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鵬發、林美雲、林珮琛間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壹仟元,尚有壹仟元未據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