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請人與相對人談慶亮、談瓊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因分割繼承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談慶亮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244,599元,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談慶亮之被繼承人談文章死亡後,相對人談慶亮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談文章所遺有之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之抵押權及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之抵押權(下稱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談瓊洲協議分割繼承時,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無償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談瓊洲,又相對人談慶亮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1所設定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恐為未塗銷不存在或已消滅之抵押權,自屬有害於聲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且相對人間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行為是否真實或其等間是否有借貸價金交付之情形不明,請求相對人談瓊洲就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於民國100年9月7日登記原因分割繼承應予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涉及撤銷繼承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抵押權分割繼承登記,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又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自始不存在或已消滅未塗銷,均屬有害聲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請求相對人談瓊洲應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原因分割繼承予以塗銷,其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係屬須由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或由法院以形成判決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均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