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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司財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利害關係人 陳俊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登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一○三年度司財管字第九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登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南投市○○里○○○街○○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9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係向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庫商銀)借款,合庫商銀於95年12月14日將其債權讓與聲請人,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實現債權,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合庫商銀前已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25號、94年度家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許陳梅雀(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南投市○○○街○○號)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嗣聲請人對同一被繼承人重複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又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陳俊宏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惟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25號、94年度家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既已選任許陳梅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選任陳俊宏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從而,本院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3年6月19日所為103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以聲請人無重覆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由,駁回本件聲請,乃裁定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