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曹賴月香
賴俊華賴家麟賴俊彥賴婉茹王賴月娥賴家瑋賴月桂何賴月裡賴雯靜賴玲玲賴彤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