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 請 人 梁美蘭相 對 人 楊再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人經濟拮据,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