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曾義經上列上訴人曾義經與被上訴人曾祈洽、曾陳萍、曾義興、曾秀鑾、曾麗娟、曾幸茹、曾麗燁、曾盈通間繼承回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