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1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白豐忠上列上訴人白豐忠與被上訴人馮依文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及被上訴人馮依文應給付上訴人白豐忠新臺幣(下同)2,782,
820 元,並自103 年7 月17日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馮依文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