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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成復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103年7月17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3年7月1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經本院於103年9月3日函命提出,該函並已於103年9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業經相當期間,惟聲請人仍未提出;又聲請人上開主張亦未敘明申請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不符。是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本件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