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被 告 江麗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