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鄭民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莊榮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宏間登報道歉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林奕宏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