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宏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已於同日以言詞對原判決表示不服而為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774,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89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