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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莊慶喜被 告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45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