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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鄭鈺蓁即鄭月子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被上訴人 康明坤訴訟代理人 林碧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