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8號聲 請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蕭大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世鐘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世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南投市○○巷00弄0號)積欠聲請人債款,於103年9月30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世鐘死亡後,其債權人廖本正已依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世鐘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黃秀惠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既已選任黃秀惠律師為被繼承人廖世鐘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