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楊震飛
吳軒儀(即仇佩華)楊松楊本蕙楊本芸楊本蘅楊本菁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共計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855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855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