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志聰即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款、第1150條前段固有明文。惟依第54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自不得請求報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即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及其上54、54-3建號建物,現正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2238號強制執行中,而上開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2,088,000元,又聲請人已聲請公示催告,迄今無任何被繼承人之親屬與聲請人聯繫,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24,000元,並提出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登報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被繼承人蕭淑娟所遺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及其上54、54-3建號建物,目前係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2238號案件強制執行中,亦有聲請人提出之104年2月4日投院裕103司執愛字第22238號函文在卷可稽。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結果,本院民事執行處係定於104年3月25日上午10時辦理第三次拍賣,是上開不動產並未拍定。且被繼承人蕭淑娟所遺南投縣○○鄉○○段○○○○號土地迄今亦未辦理相關處分。又本院於103年10月6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蕭淑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103年10月14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屆至,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卷宗核閱無訛。足見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仍需善盡保存上開土地之責,難謂聲請人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然尚未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